第2讲 基本制度
一、基本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本作用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的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民事一审程序原则上实行合议制,二审和再审程序一律实行合议制。对于合议制度,需要掌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合议庭的构成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有两种方式:(1)由审判员组成,即参加合议庭的均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2)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即参加合议庭的有人民法院审判员还有由一般群众充任的陪审员。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负责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判。陪审制度适用于一审程序,包括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程序。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依照上述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1/5。在审判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第一种形式的合议庭。具体组成如图所示:
【提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民诉司法解释》第45条)
2.合议庭的权限
合议庭对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其任务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判。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虽然某些具体工作可以由其个别成员进行,但合议庭必须集体负责,对案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才能作出决定,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裁判,这一点与仲裁不同。在仲裁程序中,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时,则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3.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三、回避制度
(一)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仍由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结论,就可能使裁判结果失去客观公正性。所以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通过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使与本案具有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审判,确保审理的客观公正性。
(二)法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注意】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审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该注意,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民诉司法解释》第43条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即:(1)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对该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情形包括:(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注意】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4条前三款的情形,即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应回避的相关人员,遇有法定的原因或者自己认为承办该案不适宜时,依法向有关组织或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
2.申请回避。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有法定回避理由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的请求。
3.决定回避。《民诉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为了保证回避制度的正确适用,回避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二是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即要揭示被申请人具有必须回避的情形。
(2)申请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要求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谓案件开始审理时,是指法院组成合议庭或确定独任审判员后,告知了当事人,在审判人员开始审理时,或者宣布开庭时。在民事审判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首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如果要申请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回避,应在此时提出。但有时应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并不知道,而是事后才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行使回避申请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便不能行使回避申请权。
2.人民法院决定回避的程序
自行回避一般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但当事人申请回避,应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申请回避的决定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1)决定回避的权限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独任制的,由审判员决定。
(2)作出决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均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3日是法定期限,不得改变;但形式上采取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由法院决定。
(3)对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准许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复议或提出上诉。
(五)回避申请的效力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在法律上形成一定的拘束力,这就是回避申请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时,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公开宣判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二是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只有开庭审理,才可能允许群众旁听,才便于新闻报道,才能实现公开审理。但开庭审理不一定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仍应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要公开。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民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诉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如何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即《民诉司法解释》第2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第255条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2)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3)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5)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公开审理不是对当事人是否公开的问题,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是公开的。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都有权出席法庭,了解诉讼过程,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这些权利不因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而受到影响。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原则和例外
公开审判制度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开审理是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或者法院依法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之外,其他案件一律应公开审理。第二,任何诉讼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
依法不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类: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了不泄露国家秘密,凡涉及这些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关于国家秘密的界定由有关法律、规章及其他行政文件规定。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隐私主要是指有可能对个人感情带来伤害的、有关个人生活方面的信息,如关于个人生理、家庭不幸、性生活、恋爱经历及其他有伤感情的个人信息。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只有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指涉及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秘密和一旦泄露将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蒙受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信息。如商品生产工艺、配方、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等。由于商业秘密是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前两类为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第三种情形为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些都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五、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与内容
(一)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简言之,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内容
1.两个审级的程序不同
两个审级分别适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而且两种程序的作用也不相同。
2.两个审级的裁判不同
不同的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不同审级裁判的效力也各不相同。如一审程序可以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作出一审判决;二审程序可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和驳回上诉的判决。对一审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能上诉,对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
3.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
对一审裁判可以提出上诉而引起二审程序;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送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使一审和二审具有连续性;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具有审判上的监督权,使一审和二审衔接起来。
(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对于非讼案件,即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略)
真题精选
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选)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6,单选)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36,单选)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4.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37,单选)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5.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38,单选)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及解析】
1.D(不同程序中审判组织的组成)。
2.A(回避制度)。
3.C(公开审判制度)。
4.C(回避制度)。
5.D(合议制度之合议庭评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