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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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主管与管辖

本课重难点及历年考情分析

本课为每年必考的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本章重点提示如下:

民事诉讼主管部分需要掌握:(1)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2)民事诉讼主管与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关系。人民调解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和诉讼是两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选择仲裁,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中需要掌握的内容比较多。管辖中掌握:(1)管辖恒定;(2)专门法院的管辖,即军事、海事、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的管辖范围。级别管辖,重点掌握:(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即案件的影响力和案件的性质;(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在全国范围有影响力的案件外,可以管辖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如下几点:(1)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即当事人所在地。对公民而言,所在地包括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的适用。因此,注意掌握经常居住地的确定;(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以及《民诉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3)合同履行地的具体确定;(4)法律规定的特殊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特别是新增加的对于公司案件的管辖;(5)各种具体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6)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以及具体情形下协议管辖的判断;(7)专属管辖的具体情形,尤其要注意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界定;(8)共同管辖情形下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定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需要掌握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本课常考题型为选择题。例如:2010年选择题涉及主管中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移送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2011年选择题涉及中级法院的管辖,不定项选择题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与移送管辖;2012年多选题涉及级别管辖,不定项选择题涉及特殊地域管辖;2013年多选题涉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2014年单选题涉及确定管辖的原则,多选题涉及裁定管辖的相关内容,不定项选择题则涉及公司解散案件的管辖;2015年单选题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多选题涉及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不定项选择题涉及协议管辖;2016年多选题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及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救济,不定项选择题涉及协议管辖与合同纠纷的管辖;2017年单选题涉及专属管辖与管辖权异议,不定项选择题涉及人民调解与诉讼之关系。

本课知识体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