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最低工资标准回避
1.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文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即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与员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立,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3.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条件
●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一般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支付给员工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员工加班以及在高低温度等特殊工作环境下,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津贴。
【范例】
表2-14 2014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续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个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几个档次不是一刀切的,按照经济发达程度分档次,HR同人要关注当地媒体报道,搜索网络可查询具体数据。
例如对于江苏省和吉林省,经济发达城市和欠发达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
表2-15 江苏、吉林两省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续表
需要说明的是: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最低工资标准信息的获得
国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与物价上涨、生活质量上升相匹配的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式通知样式如下(以北京市为例):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 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2日
全国其他地区类似通知内容也是大同小异,可以查询当地人保局网站查看具体内容。
5.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以员工的工资发放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