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康霖文集:基础与前沿(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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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业建设和发展的原则

摘要:坚持企业资本自我积累的原则,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传承了中华民族的商业道德;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要清醒地看到,当代金融有两个领域、两个性质,即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与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进行商品交易的金融,前者为实体金融,后者为虚拟金融;坚持利率水平不高于企业利润率的原则,既遵循了马克思的利息理论,又能解析中国现阶段的实际。

关键词:金融业;资本自我积累;实体金融;虚拟金融


金融业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三大原则,即企业资本自我积累的原则、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和利率水平不高于企业利润率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资本自我积累的原则

坚持第一个原则,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传承了中华民族的商业道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货币资本的积累不等于现实资本的积累,前者会超过后者,这二者的差距表明,在现实资本积累中要注重货币资本的积累。按照中华民族的商业道德做生意,要有本钱,信用为本,“将本求利”,不能做无本生意。

我国企业的杠杆率之所以这么高与体制相关,与理论上没有坚持企业资本自我积累相关。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国有企业赚的钱,都上缴财政,或作为各种基金扩大投资,这种状况,现阶段都还没完全改变,值得重视,其影响深远。过去有一种不成文的观念,“财政管建设,银行管经营”,一个项目建成了,怎么运营,财政不管,缺运营资金找银行。如果银行不贷款,这个项目就摆在那里。现实当中,总是可见:某个省要求每个县都建个“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建成了,没有运营资金,摆在那里,实际上没发挥作用。

联系实际,总结经验教训,过去搞的“全额信贷”,现在看来是不可取的,是失策的,不可持续的,不成功的。

国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是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的(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文件)。在这以前,国有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分为定额与超定额。定额由财政部与主管部门核定,核定后财政拨款作为自有流动资金,超定额银行贷款,有借有还。文件称这个办法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管理多头,调剂困难,占用资金多;没有建立利益机制;实行新办法,定额部分,财政拨给银行,银行贷款,贷款利息上缴财政部。

这样改变,思维定式从哪里来的:学苏联,计划经济。理论上存在误导: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财政银行是一家,银行吸收存款,为国家积累资金;不需要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盈利上缴,企业需要钱向上要。这实际上是“大一统”,吃“大锅饭”。这样的思维定式:集中经营管理,“供、产、销”一切听上级的(各个部)。过去有一个口号: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仔细思考,这40年改革,路怎么走的?权利集中。资金配置仍摆脱不了行政调控,如贷款分指标。

全额信贷的“后遗症”至今仍难以消除。有了积累就扩张,做大,企业不注重资本积累。为什么国企杠杆率这么高?没有效益,不能还,即使有效益,也不愿还。“国有国有,全民所有”。赚钱有奖,亏损难以自负,不担当。

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要清醒地看到,当代金融有两个领域、两种性质。

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主要体现为:以信贷的方式弥补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特别是满足企业临时性的短期资金需要。银行信贷存在的意义在于调剂企业资金余缺。这一含义,没有过时。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企业需要多少货币资金取决于流通领域,流通领域可大可小,需要的货币资金可多可少,但流通领域总是有限的,因而所需货币资金也是有限的。由于流通领域的空间和时间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因而所需货币资金也是稳定的。从这个角度讲,如果银行信贷存在的意义在于调剂企业资金余缺,则对某个企业乃至行业来说,不可能每年都成比例大幅增长。企业贷款每年成比例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不是调剂资金余缺,而是弥补企业扩张、投资的不足。对某些企业来说,银行信贷代替了财政的功能,常称“第二财政”,其中的奥秘就在这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另外途径,是授予信用,信用担保和支付结算。这些途径,既是技术性的,也是观念性的。进一步说,技术性的需要弥补,观念性的需要确立。

金融的另一领域,是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进行商品交易。这样的商品交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其自身的价值规律。

(一)金融交易的价值规律,不完全以现实的供求关系为基础

实体经济的价值规律简单地说决定于供求,表现在现实的价格波动中。而金融交易的价值规律,不完全以现实的供求关系为基础,也不完全表现在价格波动中,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心理预期,对未来的判断。实体经济中的产品价格以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有实物的支撑,价格相对稳定,金融产品的价格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对等为基础的,以相关权力的契约支撑,它的价格要由社会公众来认可,做出评价,在这里,社会心理的预期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金融产品的价格是一种对未来预期的价格,要受到投资者心理、信念及其所带来行为方式的影响。由于投资者心理状况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其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传染”,形成市场上的“羊群效应”,会导致金融市场的狂热和恐慌,加剧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预期对金融资产的定价的影响在股票市场上尤为突出。股票持有者虽然可以从股票股利中获得收益,但他们最为关注的是从股价变动中获得价差收益,所以,企业基本面上的经营状况并不最为投资者关心,很多时候股票价格的波动呈现出与企业现实经营状况的不一致性,而跟随整个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市场的预期等因素的变化。价格的波动都是由投身于市场的社会群体的心理判断的综合表现所构成,如果众多投资者的预期都看好,股票就受到追捧,市场价值升高,所以证券的市场价值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企业预期效益的心理评估,信息和信心是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基石。但信心能够与实体经济发展相背离,当市场弥漫着过分乐观的情绪时,众多投资者过高地估计了经济发展速度与企业的未来业绩时,会推动股市过度上涨,造成了不能真正实现市场价值的金融泡沫,诱发实体经济中出现过热和供求失衡;反之,当投资者信心受挫时,质地优良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往往不能得到市场公正的定价,而被低估。

(二)金融资产价格受对金融产品需求无限性的影响

金融资产价格调节机制与实体经济也不同。实物产品的供求可以由生产和消费来调节,对于一种产品而言,即使没有什么吸引力,消费也会有一个最低的标准。吸引力无论多大,人们对它的消费也是有限的,并能通过刺激生产调节供给,存货机制使它的价格变动受到限制。而金融产品没有类似的约束,从一种金融的产品供给来看,它的存量是有限的,从需求来看是无限的,只要在人们想象中有上涨的空间,它的价格就会不断攀升,对它趋之若鹜,当它没有吸引力时,就会被迅速地抛售,它的价格就会一泻千里。

(三)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直接关系着财富的增减

金融资产的价格是由已交易的同类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标示的,金融资产作为财富的象征,它的交易价格变化都会使持有者对自己财富感到缩水或增殖,产生买进或卖出的动机。而一般的商品,它们价格的变化只会对潜在购买者产生影响,对已经持有该商品的所有者没有什么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会迅速影响交易的规模,反过来,交易规模也带动着交易价格的变动,二者的相互作用也就引起了金融态势的转变。

不可否认,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但在当代,要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分离。认识它们的分离,就要承认金融的相对独立性,分析金融的相对独立性,是为了更深层次地理解金融领域中的特殊现象和把握金融领域中供求变动的运行规律,认识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特有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它为什么、怎么样形成虚拟经济。

经过这样的剖析,我们能够确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其性质是实体金融;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金融,其性质是虚拟金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揭示虚拟资本的形成时,曾提出:国债的买卖“不管这种交易反复进行多少次,国债的资本仍然是纯粹的虚拟资本”和“银行家的资本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论断。前者的含义,按马克思的表述是对投资者即购买国债者而言,因为购买国债的人把他的投入当作对国家的贷款,即当作生息资本来对待,而出卖国债的政府又不把它当作资本来运用。后者的含义,按马克思的论述有:①所谓的“银行家的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指他拥有的作为准备金看待的资本价值即取得收益的权利的不确定(不断变动的)而言。②所谓的“银行家的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就银行家的资本大部分并不代表他自己的资本,而是代表公众在他那里存入的资本而言。③所谓的“银行家的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还是就“有各种方式使用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人那里以不同的形成出现”而言,因为在这种状况下,一切资本好像都会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倍。④就发行银行而言,所谓的“银行家的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就缺乏黄金保证发行的那一部分银行券。综述以上四个方面考察银行家的资本绝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内容,能够发现虚拟资本,既反映在银行家的非实际业务中(如保存的准备金中),又反映在银行家的实际业务中(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同时表明银行家的虚拟资本既在职能资本中存在,又在非职能资本中存在。

实体金融,融通货币资金调剂企业货币资金余缺,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是必需的。虚拟金融,买卖金融商品(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载体)“以钱炒钱”从中牟取利益是不可避免的。

三、坚持利率水平不高于企业利润率的原则

坚持这个原则,既坚持了马克思的利息理论,又能解释中国现阶段的实际。

在马克思看来,利息率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利息与生息资本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另一种是由利息与总利润的比例关系所表明的利润率,或者说利息率是总利润率的一定比例。后一种表述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利息率=利润率×利息在总利润中的比例。如利润率为20%,利息在总利润中的比例为1/4,则利息率为5%。前一种含义在前资本主义便存在(在我国曾经把利息率称作子金与母金的比例关系),但后一种含义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的。从后一种含义上去理解利息率,表明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因而利息率的高低能够表明货币资本家瓜分剩余价值的程度,同时表明利息与再生产过程的关系。

(一)决定利息率高低的理论界线

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了利息的最高界线。但是,这里所说的利润不是个别部门、个别企业的利润,而是指平均利润。应当确切地说利息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率的最高界线。一般说来,职能资本家向借贷资本家支付利息不可能超过平均利润或等于平均利润,因为这样,职能资本家便无利可图。所以“我们也许还可以把全部利润减去其中可以归结为监督工资的部分的余额,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至于利息的最低界限,则难以确定,这取决于职能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但不管怎样总不会等于零,因为等于零,利息便不存在了,借贷资本家便无利可图。

在平均利润率与零之间,利息率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利润率;二是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分割的比例。如果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分割的比例是固定的,则利息率随着利润率的提高而提高。相反,随着利润率的下降而下降。在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一个不变的部分的情况下,利润率越高,归职能资本家支配的那一部分利润就越大。所以一般说来,职能资本家能够并且愿意与利润率的高低成正比例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但是在总利润量为一定的情况下,利息的变动便与职能资本家手中留下的那一部分利润的变动成反比,即利息多,这一部分利润便少,相反,利息少,这一部分利润便多。

必须指出,马克思对利息率高低的利润界限的分析,限于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不限于这种关系,比如贷者不是借贷资本家,借者不是职能资本家,而是其他阶层的人如政府、土地所有者、小生产者,则利息的最高界限不应当是平均利润率,因为后者之间的借贷不以获取平均利润为目标,不受平均利润率高低的约束。

(二)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的因素

在借贷资本市场上,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的因素,首先是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这是因为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即在贷出者手中是借贷资本,在借入者手中是职能资本,而同一资本只执行一次职能,产生一次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润必须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借贷资本家,另一部分归职能资本家。其有多少归借贷资本家,多少归职能资本才算合理?马克思引用先前经济学家马西的话说,“一般地说,这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一点上,合理还是不合理,只是双方同意的结果”。但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是建立在借贷资本市场上对资本的供给和需求状况估计的基础上的。如果在借贷资本市场上,资本的供给大于需求,则有利于借入者不利于贷出者,利率的发展趋向为低。如果在借贷资本市场上,资本的需求大于供给,则有利于贷出者,不利于借入者,利率的发展趋向为高。所谓“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实际上由借贷资本市场上资本的供求关系决定。既然如此,那么当借贷资本市场上资本的供求大体均衡时,利率高低又由什么决定?马克思的回答是“当竞争本身在这里起决定作用时,这种决定本身就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比如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供求均衡的条件下,贷出者可以得到3%的利息率,也可以得到4%的利息率,甚至可以得到5%的利息率。所以马克思坚持“市场利息率是由供求关系直接地、不通过任何媒介决定的”。

其次,在平均利息率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利息率的决定发生作用。马克思认为不存在“自然利息率”,但能够形成平均利息率或中等利息率。这样的利息率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形成的。所谓“作为现实的量的存在”是指当这一利息率被人们普遍认定和接受时,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作为独立的固定的财富分配形式出现。所以“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的利息率”。马克思还认为生息资本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便存在,利息是一个既定的范畴,利息率的高低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传统习惯、经济的发展程度有关。因而借贷资本市场上的实际利率水平除了决定于资本的供求关系外,也要受这个因素的影响。

此外,实际利率水平还随着借款人的担保品种类不同,随着借款时间的长短不同,发生变动。

我国的利率水平的现实状况是:银行信贷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权;一些企业能够享有优惠利率;民营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官方”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民间借贷的利率在一些地区成了高利贷;大多数银行的利息收入超过中间业务收入;由于利息进入成本,实际经济企业不容易赚到钱,净利润的水平偏低。业内人士普遍认同“银行获得高额利润,企业为银行打工”。在利息作为企业付出,纳入成本且占成本比例为10%的条件下,如利息率从5%上升到10%,即提高5个百分点,则企业的整个成本也增加10%。在这种状况下,原来不亏损的企业可能产生亏损,原来已亏损的企业扩大了亏损。虽不能说企业亏损是我国利率偏高造成的,但能够说企业盈亏与利率水平密切相关。

在这里,我们对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同存而不论。但值得深思的是银行收取的利息是从哪里来的,它是否违背了利率水平不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原则。从道理上说,利息来源于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和利润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而在我国,实际的现状是,利息并不来源于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因为企业或者不能赚钱,或者亏损。一些向银行借款的企业,其利息的支付是来源于再贷款,“以贷付息”普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为什么我国银行贷款额居高不下?为什么不良贷款难以下降,其中重要原因与“以贷付息”不无关系。进一步分析,企业“以贷付息”实际上是银行“以贷收息”,换句话说,在企业赚不到钱和利润水平低的状况下,银行“以贷收息”就是自己给自己创造利润。银行贷出了收息的资金来源。这种状况违背了马克思经济学的利息理论,是不能持续的,不可取的。这是金融领域“以钱炒钱”的另一种形式,也应纳入马克思所说的“银行家的资本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的范畴,只不过其程度有高低之分而已。

金融业的建设和发展坚持这三大原则就能健康进行,违背了这三大原则,就会带来梗阻、停滞,甚至紊乱。

我国改革开放40余年来,金融业在改革开放推动下,成果累累,成绩显著。现阶段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金融一马当先。央行易纲行长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了中国金融开放12项具体措施。我的理解,总的精神是:主要是在非银行金融领域,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以增加中国市场经济的元素,增强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与活力,以扩大金融实力。我们表明姿态采取措施,只是强调其必要性。“老外”会不会来则是可能性。如果他们来了,按监管要求仍然要“挂牌经营”,我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扩大开放,让它们进来是一回事,允许它们怎么经营是另一回事。金融监管要求外资银行准入后也要挂牌经营。挂牌经营也就是依据具备的条件能准你干什么,不准你干什么。而满足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看来,是否遵循或违背了上述三大原则。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01-407.

[2] 曾康霖.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 [J].征信,201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