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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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应收票据业务

一、应收票据概述

(一)应收票据的含义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即可以立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因此,我国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银行或企业)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

(1)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这里也是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该汇票,应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手续费。

(2)根据是否带息,商业汇票分为不带息应收票据和带息应收票据。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的应收票据的取得、收回、贴现等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者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一)取得应收票据和收回到期票款

应收票据取得的原因不同,其会计处理亦有所区别。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实务3-1】 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2019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500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实务3-2】 12月15日,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收到乙公司寄来的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695000元,抵扣产品货款。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实务3-3】 12月15日,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上述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690000元存入银行。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二)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

在实务中,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务3-4】 承 【实务3-2】,假定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于12月25日将上述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A材料,该材料价款为15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实务3-5】 若 【实务3-4】 中材料金额是1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差额部分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实务3-6】 若 【实务3-4】 中材料金额是16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差额部分以银行存款支付。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三)应收票据的贴现

贴现是指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其实质是银行按票据的到期价值对企业发放的抵押贷款,但预先扣除了贷款的利息,而不是等到贷款归还时才扣除贷款利息。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带追索权,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带追索权,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

1.应收票据贴现净额的计算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其中: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不带息票据)

=票据面值+利息(带息票据)

贴现期为从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天的时期,贴现率为银行统一制定的利率。

2.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1)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企业以取得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这种贴现为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贴现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实务3-7】 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19年12月31日签发的不带息商业票据一张,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2020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带追索权,年贴现率5%。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到期值=900000(元)

贴现息=900000×5%×4/12=15000(元)

贴现净额=900000-15000=885000(元)

【实务3-8】 承 【实务3-7】 若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为4%。其余条件相同。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1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到期值=900000×(1+4%×5/12)=915000(元)

贴现息=915000×5%×4/12=15250(元)

贴现净额=915000-15250=899750(元)

这里是比照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的会计处理,因为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银行要收取的款项是915000元,故先将贴现息作财务费用处理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基本会计处理应为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财务费用(未结算入账的利息)”科目。

【实务3-9】 承 【实务3-8】 中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2020年2~4月已计提应收票据利息。2020年5月31日尚未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2~4月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基本会计处理同 【实务3-8】,每月计提利息3000元冲减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若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银行将支款通知随同汇票、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送交申请贴现的企业,贴现企业有义务将有关款项按票据的到期值支付给银行。此时借记“应收账款(面值与票据利息之和)”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财务费用(未结算入账的利息)”科目,同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银行扣款金额)”科目。

【实务3-10】 承 【实务3-7】 中票据到期时,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企业现已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2020年1~5月已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2~5月已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基本会计处理同 【实务3-8】,每月计提利息3000元冲减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同时不再计提应收票据利息。

【实务3-11】 承 【实务3-9】 中如果该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仅为500000元。其余条件相同。则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协议中没有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的金额。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科目,借或贷记“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科目。

【实务3-12】 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19年9月30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19年10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到期值=900000×(1+4%×5/12)=915000(元)

贴现息=915000×5%×4/12=15250(元)

贴现净额=915000-15250=899750(元)

2019年10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贴现时:

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的金额。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科目,借或贷记“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加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账面价值之差额)”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科目。

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做任何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