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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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亚各国金融体系概况及与中国的金融交往

2.1 中亚各国金融体系概况

从传统经验意义来看,金融体系是支撑一个经济体健康发展过程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既包括资金流动的工具——金融资产,又包括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以及各种交易方式——市场,由以上各金融要素整合构成的整体便是金融体系。从内容来看,广义的金融体系不仅包含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还包括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环境体系。

(1)金融企业体系,主要包括各类现代金融企业和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还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等其他类金融机构。

(2)金融市场体系,即广义上的资本市场,包括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的资本市场产品,金融市场体系中涵盖直接融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等诸多内容。金融市场体系中的主体不仅有发展机构的投资者,还拥有完备的登记、交易和结算体系。

(3)金融调控体系,即一个国家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用以确保币值稳定和货币供应总量平衡,做好传导机制和统计监测可以提高调控水平等;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所建立的长效机制,具体可包括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支付清算系统、金融市场(货币、资本、保险)的有机结合等内容。

(4)金融监管体系,或称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监管体制,囊括了健全的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灵活的市场退出制度,监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度,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监督机制,以及与银行、证券、保险、央行、财政多部门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5)金融环境体系,涉及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层面,是金融实现良好运行的环境支撑,包括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等制度建设。

目前,中亚五国的金融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了解目前中亚五国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发展阶段,是与其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本部分从金融体系构成内容的视角,分别对中亚五国的金融发展状况逐一描述,为后续研究打下基础。

2.1.1 哈萨克斯坦

2.1.1.1 金融企业体系

哈萨克斯坦金融企业体系主要由银行体系和典当行、信贷公司、审计机构等非银行机构组成。其银行体系又包括一级银行和二级银行两类。一级银行即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属于该国的中央银行,履行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等职能。二级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一家——哈萨克斯坦开发银行,其余为商业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和合资商业银行。截止到2013年年底,商业银行有39家,具体见表2-1。

表2-1 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目录

资料来源:哈萨克斯坦金融监管署、哈萨克央行、哈萨克开发银行。

哈萨克斯坦经济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改革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萨克斯坦针对银行进行的改革始于1995年,次年12月,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宣布了全国的银行要向国际标准过渡的改革措施,并以此为契机,开始逐步加强对二级银行的管理。2000年以后,为促进哈萨克斯坦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哈萨克斯坦央行采取了包括提高银行资本金最低限额、采用国际会计标准等措施,对银行业进行了整顿,并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通过一系列改革,哈萨克斯坦银行的资本化程度大幅提高。

金融危机前,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曾盲目扩张,从国际金融市场大举借债,再转贷或投资到国内市场,从中赚取利差。2004—2006年,商业银行的外债规模以年均111%的速度递增,至2007年达到顶峰,总额460亿美元。“举债+转贷”的经营模式使银行各项指数扶摇直上。2000—2007年,商业银行总资产年均增幅在56.6%以上,占GDP比重也越来越大。2007年资产总额达到953.36亿美元,占GDP的比重达到93%。哈萨克斯坦实行市场经济,模式基本照搬西方,是唯一在中亚地区完成私有化改革的国家。由于外汇体制瞄准欧盟标准,实行外币兑换和出入境自由的监管模式,由此也成为金融危机冲击下的重灾区。面对危机,哈萨克斯坦政府制订了“反危机纲要”,对银行业实施金融体系救助计划,通过注资、收购、债务重组等手段,成功阻止了哈萨克斯坦银行业债务危机的进一步恶化。2009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总资产为725.1亿美元,2010年8月1日该数字为705.4亿美元,但是到2012年,总资产增至10524亿坚戈,2013年年初则达到138703亿坚戈。除了图兰—阿列姆银行和阿拉木图贸易金融银行资产规模收缩外,哈萨克斯坦十大银行中大多数都实现资产增长。2012年银行业净资产比率从10.2%增长到14.4%,十大商业银行中,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净资产比率高于平均水平,而图兰—阿列姆银行、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俄罗斯储蓄银行子公司、Kaspi银行(Kaspi Bank)和欧亚银行的净资产比率为10.2%~13.8%。其余四家银行资本与资产比率为6.1%~8.4%。

然而,哈萨克斯坦银行业对该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和影响力仍在下降,2008年银行资产占GDP比重、贷款组合占GDP比重和存款占GDP比重这三个数字分别为74%、46.5%和33.7%,但是2012年这三个数字分别降至45%、32%和29%。哈萨克斯坦银行业亏损额依然巨大,超过2000亿坚戈。整体而言,哈萨克斯坦银行业共有8家银行亏损,几乎1/4的信贷机构支出大于收入。2012年,哈萨克斯坦银行业再次未能达到改善或至少是稳定资产质量的期望。据监管机构信息,银行业一年内不良贷款额(五级分类中的“可疑”和“损失”类)增加6000亿坚戈,达42700亿坚戈,在银行业中的比重从35.1%增长到36.7%。(近5年来,哈萨克斯坦国内不良贷款率增速较快,2008年年末不良贷款率仅为5.2%,不良贷款额4760亿美元。截至2009年,不良贷款率已增至21.2%,不良贷款额也突破了2万亿坚戈的大关。2013年,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和贷款额分别达到31.2%和4.2万亿坚戈。过去5年不良贷款额增长了3.7万亿坚戈。截至2015年7月1日,哈萨克斯坦国内银行系统不良贷款比例为13%。)贷款潜在损失形成的预计负债规模增加6400多亿坚戈,达到4万亿坚戈。不良贷款和预计负债规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大型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2.1.1.2 金融市场体系
2.1.1.2.1 货币市场

哈萨克斯坦于1993年11月15日开始发行本国货币——坚戈。最初设计了两种货币单位——“坚戈”和“季恩”,1坚戈=100季恩。后来,因季恩币值不实用,退出了流通。现在市面上流通的哈萨克本币只有单位为坚戈、面值从1到10000不等的纸币和硬币。坚戈刚开始发行时,哈萨克斯坦经济正处于动荡之中,坚戈与美元的兑换率为47坚戈兑1美元,后来被政府人为干预为20坚戈兑1美元。坚戈发行以来,汇率最高时曾达到155.53坚戈兑1美元(2003年1月),后来回落至118.13(2006年7月)。2007年、2008年这两年,坚戈汇率基本稳定在120左右。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2月4日,哈萨克中央银行宣布放弃汇率干预政策,坚戈汇率当日从122.32下跌至143.98兑1美元,贬值17.7%。至2009年12月,坚戈汇率稳定在了150左右兑1美元的水平。2011年坚戈兑美元平均汇率为146.62:1,(1)。此后直到2015年上半年,坚戈兑美元稳定在170~190之间。自2015年7月以后,哈萨克斯坦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坚戈进入贬值通道,2015年8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宣布放弃坚戈兑美元的波动幅度限制,坚戈迅速贬值(见图2-1)。

图2-1 哈萨克斯坦坚戈兑美元走势

资料来源:http://huilv.fx678.com/USD_KZT_1.html.2015-09-01.

2.1.1.2.2 信贷市场

哈萨克斯坦银行信贷市场发展较快。企业和个人可以不动产或其他实物提供抵押融资,贷款金额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50%~60%。除“抵押”这一首要条件外,银行还要求借款人提供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其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曾和其他银行有过业务往来的)等,银行还需调查企业的资金来源、产品销路等经营情况,进行融资风险评估。总之,在履行完银行要求的必要手续后,企业一般可以正常获得银行贷款。

自21世纪伊始,哈萨克斯坦信贷市场的发展形势呈现出良好态势。一方面,信贷规模即信贷总量平稳增长;另一方面,中长期坚戈新增贷款主要投放在诸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等极具代表性行业的生产领域中。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保障流动性,即充实流动资金,贷款的优惠期限则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结算条件等因素决定,贷款优惠期短则3个月,最长能达到1年。总体来看,基于坚戈汇率表现出一贯稳定性,各类货币贷款的汇率集中度较高,且呈缓慢下降趋势。因此,许多银行在经济发展形势较好的情况下为追求更多利润加大放贷业务,但由于一些企业经营活动不够透明并缺乏监管,加之配套措施和制度不够完善,银行贷款实际上隐藏着不小的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哈萨克斯坦银行早先积蓄的借贷风险此时集中释放,贷款资金质量恶化开始显现。据哈萨克斯坦金融监管署统计,至2007年年底,银行系统正常类贷款比例从年初的52.6%下降到39.8%,降幅超过12%,可疑类贷款比例则从45.8%上升至58.7%,无法回收类贷款比例虽然从1.6%微降至1.5%,但其绝对值却从940亿坚戈增加到1316亿坚戈,银行业2007年7月1日逾期还贷比例为3.5%,至2008年年初达到4.9%。尤其是在房地产和建筑领域,2007年7月逾期还贷比例为2.65%,至2008年年初达到6.7%。(2)2008年,哈萨克斯坦政府、央行和金融监管署及时采取了稳定国内金融市场的措施,要求银行制定对借贷方资质要求更为严格的规定,同时调整信贷结构,采取措施提高贷款存量的质量,信贷市场进入调整阶段,银行维持较高的贷款利率。2009年年底时,对企业贷款利率为13%~15.5%,对个人贷款利率为17%~19.5%;2014年年初,对企业贷款利率为10.2%,对个人贷款利率为20.0%(3)

2.1.1.2.3 证券市场

哈萨克斯坦的金融工具市场(基金交易所,KASE)是伴随着1993年11月15日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出现的。1993年11月17日,国家银行与3家大银行共同创建了哈萨克斯坦银行间货币交易所。1998年,随着新的养老基金体系法规的出现,基金交易成了所有金融工具最具吸引力和价值的贸易平台。2003年7月2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调节有价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有价证券市场法》。2004年12月24日,哈萨克斯坦政府决定在阿拉木图市筹建区域金融中心。金融中心在自己的区域内实行专门的法规,实施特别优惠办法。

目前,哈萨克斯坦的证券交易所由4个部分构成:外汇市场、国家有价证券市场(包括国际有价证券)、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交易所的会员几乎囊括了所有较大的银行和一系列从事经纪代理活动的公司。2010年发行新股444只,非国家债券(包括国际金融组织有价证券、外国有价证券)315只,国债137只。2011年,交易所各类业务总交易额为2009.899亿美元,同比下降2.67%;股票市场交易额10.9亿美元,同比下降42.6%。2014年,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交易总额达466928亿坚戈(2604亿美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45.9%。其中,2014年证交所股票交易总额达1741亿坚戈(9.61亿美元),同比增长48.1%。截至2013年4月1日,哈萨克斯坦共有证券公司80多家,注册上市公司2200多家,成分指数公司7家,分别是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中央贷款银行、人民银行、电信、油气公司勘探开采公司、欧亚自然资源公司、铜业公司(4)

2.1.1.3 金融调控体系

在外汇管理方面,哈萨克斯坦最初采取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即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一般说来,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当于180天内完成,若不能如期完成,仍然可以延期。而在资本项目下,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时满足手续办理合规、齐全的前提下,资本就可以自由进出。哈萨克斯坦已于1999年实现了本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2007年7月1日,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外汇许可制度,开始依照欧洲国家的标准实行外汇通报制度。2010年,哈萨克斯坦央行制定并实施了外汇走廊机制,规定美元兑坚戈的平均汇率为1:150,同时确定了上浮不超过15坚戈(10%)和下滑不超过22.5坚戈(15%)的走廊宽度。2010年12月,哈萨克斯坦央行行长马尔琴科首度认为,应调整汇率政策,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策将符合哈萨克斯坦未来的金融形势。同时预测,2011年的汇率将呈现平稳走势,继续执行汇率走廊机制已无必要。2011年2月28日,哈萨克斯坦央行副行长阿吉舍夫在“2011年国际商务论坛”上称,央行已于当月25日做出决定,从2月28日开始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此前实行的汇率走廊机制就此终止(5)。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实行波动幅度区间调控;2015年7月以后,放弃汇率区间调控政策,重新实行自由浮动政策。

2.1.1.4 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维持国内货币信贷体系的平稳运行,同时保护银行债权人、存款人以及客户的利益,哈萨克斯坦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方式,即由国家银行对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的调控与监督。2004年,哈萨克斯坦组建了第一个国家级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协调机构——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协调与监督局,该局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哈萨克斯坦整个金融体制,旨在对投资者利益及权利提供保护,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全权机构。

2.1.1.5 金融环境体系

衡量金融环境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备程度。哈萨克斯坦近几年连续出台、修正了《税收法》(2002年1月开始实施)、《投资法》(2003年1月起实施)、《外汇管理和外汇监督法》(2005年6月13日起实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有价证券市场法》(2003年7月2日起实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外汇业务的条例》、《融资租赁法》、《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管法》、《股份公司法》(2003年5月13日起实施)、《投资基金法》(2004年7月7日起实施)及20多部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发展经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以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2.1.2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于2003年10月15日实现汇率并轨,并轨后的金融市场未出现大幅波动,表现仍较为稳定,本币苏姆在经常项目下仍可完成自由兑换。从金融体系的规模来看,乌兹别克斯坦金融体系规模较小(2008年年底全部商业银行总资产约为90亿美元。截至2013年4月1日,银行资产总额达182亿美元),但资产质量好,且相对封闭独立,因此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近些年,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乌兹别克斯坦主要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大都稳定在“B”或“B—”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截至2013年4月1日,银行总资本达31.5亿美元。世界主要评级机构惠誉、穆迪和标普给予乌兹别克斯坦28家商业银行“稳定”评级,包括国家外经银行、阿萨卡银行、工业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抵押银行和丝绸之路银行等,其总资产几乎占乌兹别克斯坦银行系统资产总额的100%。

2.1.2.1 金融企业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对金融银行体制进行了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参与了乌兹别克斯坦银行体系的改造,帮助其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调节银行的活动,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与银行活动法》等,并帮助乌兹别克斯坦发行本国货币及制定货币信贷政策。1997年4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开始实行新的银行结算制度,改革银行的会计结算方式,与国际标准接轨。在进一步对两级银行体制进行市场改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一方面,以经营方法、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为切入点,改革了经营方法、改组了中央银行组织机构。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拥有发行货币、制定国家货币政策等权力。所有商业银行的活动都由中央银行根据法律,通过对其规定经济指标并监督这些指标的执行情况来加以调节。另一方面,发展了二级银行的数量。先后涌现出一批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外资银行、商业股份银行及私人银行。

截至2014年11月,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业共有26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其中国有银行3家、外资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10家、私人银行8家。规模较大的4家商业银行分别是国家外经银行、工业建设银行、阿萨卡银行和抵押银行。其中,国家外经银行与我国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业务上合作、往来较多。此外,乌兹别克斯坦暂未开立中资银行(6)

2.1.2.2 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市场。乌兹别克斯坦的货币为苏姆,根据法律,苏姆与其他外币可自由兑换,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根据央行公布的汇率,近年来,苏姆兑美元汇率呈现出持续、稳步的贬值趋向,从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一美元兑苏姆从1058攀升至1293苏姆。2008年12月31日,苏姆对美元的汇率是1393.00:1,对欧元的汇率是2050.36:1。2014年3月31日美元兑苏姆汇率为1:2263,欧元兑苏姆为1:3076。目前,人民币尚无法实现与苏姆直接兑换。

信贷市场。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小,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约17%~24%,由于贷款利率处于较高区位,外资企业通常不会选择该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2013年第一季度投入实体经济的贷款总额同比增长31%,达105亿美元。用于投资的贷款同比增长30%,截至4月1日,达8.5亿美元。小企业共获得贷款额同比增长40%,截至4月1日,达8亿美元,其中微型信贷1.7亿美元,同比增长40%。(7)

表2-2 乌兹别克斯坦银行体系

续表

证券市场。乌兹别克斯坦唯一的证券交易所是1994年建立的塔什干共和国证券交易所,在乌各州设有分部。目前,会员单位约200家,上市公司370家。交易所业务包括上市、预上市和未上市股份的交易;企业私有化股份交易;企业债券交易和回购系统;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交易的股票交易平台。

截至2012年年初,乌兹别克斯坦证券市场股票及企业债券发行金额为44.18亿美元,比2011年年初增长了10.9%,其中股票发行金额为10.49亿美元。其中,国家铁路公司发行有价证券0.99亿美元,汽车工业公司0.25亿美元,微贷银行0.23亿美元,人民银行0.17亿美元。(8)2014年第一季度,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国家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成交额562万美元,同比下降20.5%。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有价证券协调和发展中心数据,2013年,全国共注册171次股票发行,总票面金额16亿美元,比2012年增加1亿美元。(9)

2.1.2.3 金融调控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管理是由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通过发放许可证制度授权给具有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管理,并监督和规范其活动。2003年,乌兹别克斯坦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外汇管制逐步放开。2003年10月15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外宣布,乌兹别克斯坦将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第8条的有关内容,开始实现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允许中介贸易公司购买外汇;允许向境外支付教育和医疗费用;允许自然人进行私人汇款;取消在进出口结算、外汇买卖、利润及收入的汇出和汇入等方面的所有限制;现金外汇市场也取消兑换数量限制,兑换时只需要出示护照即可。(10)但是,企业在购汇及外汇汇出方面仍存较大障碍。外国企业难以将乌兹别克斯坦企业以当地货币(苏姆)支付的货款或利润及时兑换成美元,“调汇”时间长、换汇额度经常亏空;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维持“强行结汇”制度,即对入账的外汇仅允许50%提现,另50%必须卖给国家(换成苏姆),且不得随意提取。(11)

2.1.2.4 金融监管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统一的监管体制,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拥有发行货币、制定国家货币政策等权力。所有商业银行的活动都由中央银行根据法律,通过对其规定经济指标并监督这些指标的执行情况来加以调节。

为应对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乌兹别克斯坦强调了国家对金融调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支持银行系统,努力提高生产的工艺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克服危机的有效途径。2009年,该国政府继续加强金融体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截至2009年年底,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总资本约合20亿美元,比2007年前增长一倍。截至2013年4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商业银行总资本约合31.5亿美元。2008年,基于银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本币的长期存款额度和外汇的长期存款额度等,乌兹别克斯坦银行系统获得世界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国际”的“稳定”评价。该机构在评价中说道:“对乌兹别克斯坦银行系统给予正面评价表明,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系统具有可靠的监督手段;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潜力在增长;乌兹别克斯坦的金融体系已发生结构性变化;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得到了发展。”(12)此外,其他两大国际评级机构对占乌兹别克斯坦银行资产总额90%的14家商业银行的评级展望均为“稳定”,长期信用等级大都为“B”级。

2.1.2.5 金融环境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近几年比较成形的经济法律法规有《货币调节法》(2003年12月10日)、《保险法》(2006年8月25日)、《外资法》、《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等,2008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对国内税收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实行新税法。

2.1.3 土库曼斯坦

2.1.3.1 金融企业体系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是银行主管机构。主要商业银行: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土库曼斯坦农业银行、元首银行、土库曼斯坦银行、工业银行、“黑沙”国际银行和卡拉库姆银行等。土库曼当地外资银行有巴基斯坦银行土库曼斯坦分行、土耳其—土库曼合资银行等。另外,土库曼斯坦无中资银行。

与中国国内银行合作较多的当地主要代理行是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其主要功能是作为土库曼政府的代理行吸引外国投资、接受外国援助用于本国社会经济领域优先发展项目的建设,此外还经营一般存贷款业务等。

2.1.3.2 金融市场体系
2.1.3.2.1 货币市场

土库曼斯坦货币为马纳特,于1993年11月开始流通。马纳特可自由兑换,在土库曼斯坦的任何金融机构和兑换点,马纳特和美元都可以随时互相兑换。人民币与马纳特不可直接兑换。

作为独立初期发行的货币,马纳特为土库曼斯坦巩固独立成果,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马纳特面额过大(最大面额为10000马纳特),币值较低(10000马纳特按现行汇率仅折合约0.7美元),以及汇率双轨制(官方汇率:1美元=5200马纳特。商业汇率:1美元=23800马纳特。2006年7月)(13)等问题越来越影响到经济统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进而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改变这一情况,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于2007年年底率先从汇改入手,以行政命令形式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元兑马纳特的官方汇率调整为1:6250,商业汇率改为不超过1:20000。同年4月,土库曼斯坦政府又两次调整商业汇率,并最终于2008年5月1日宣布汇率并轨,并轨后汇率为1美元兑换14250马纳特。

在汇改进行当中,土库曼斯坦总统又于2008年4月签署命令,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新币。新币名称仍为马纳特,面值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和500元不等,1元新币等值于1000马纳特旧币,在2009年,新旧货币可通用,也可到国家指定银行或兑换点将旧币兑换成新币,数额不限。当年9月,土库曼斯坦政府再次调整了币改政策,将马纳特新币与旧币的比率改为1:5000,新旧马纳特的兑换期限延至2010年年底,但旧币在2010年将仅限于兑换而不再流通,到2011年旧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新马纳特面世以来,官方公布的美元兑新马纳特的汇率一直保持在1:2.85(按美元与旧马纳特汇率1:14250折算得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土库曼斯坦各银行及兑换点也没有出现挤兑新币或集中换购外汇的情况,这标志着汇改和币改已基本成功实施。

汇率并轨属于土库曼斯坦外汇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志着土库曼斯坦汇率走向市场化,也将对未来经济的发展、走向产生深远意义,将有助于建立更加透明、更加统一和高效的外汇管理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改善贸易环境,推动土库曼斯坦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2.1.3.2.2 信贷市场

土库曼斯坦银行规模小,贷款利率高,尤其是外资企业在土库曼很难融资。主要原因是:贷款审查极其严格,而且时间长。贷款利率高,平均年利率约10%。

2.1.3.2.3 证券市场

土库曼斯坦无证券市场。

2.1.3.2.4 保险市场

在土库曼斯坦独立近20年的发展中,依托国家高层领导的关注与重视,保险业在三大金融行业中成为发展时间较短、发展过程较好的新兴行业。2010年1月底,现任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又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家社会保险业”的决定,随后,该行业又被列为当年5月出台的《土库曼斯坦2011—2030年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的重要领域。目前,土库曼斯坦国内保险行业中的主要经营机构是一家国有企业——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旗下拥有40家独立子公司,几乎垄断了全国所有的保险业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国家保险公司筹集的财产险保费总金额约合1.086亿美元。

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和国外某些知名的保险、再保险以及保险代理等公司之间搭建起良好的合作平台、形成密切的合作关系。近年来,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再保险机制,力图将受理投保的风险分散、转移到欧洲和亚洲保险市场,不仅让自身的经营风险变小,还使公司业务在其他洲际或国家得到扩展。目前,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通过与伦敦保险市场最大的保险代理公司“MarshLtd”和“WillisLtd”的合作进行的。另外,土库曼斯坦现行的“开放”政策也为土库曼斯坦保险业向外国投资商提供保险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现阶段,土库曼斯坦境内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设施建设项目,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吸引境外资金和外国企业来完成的。因此,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的固定客户中很多都是在土库曼斯坦承建大型投资项目的外国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油气、纺织、建筑等多个领域。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经济领域的外国独资和合资企业也是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的常年客户。(14)

2.1.3.3 金融调控体系

土库曼斯坦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体制,国家成立了外汇委员会,由总统直接领导。为稳定本国货币,成立了外汇交易所,外汇牌价由中央银行确定,所有外汇业务必须经过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委托银行进行,机关、企业所需外汇要通过委托银行在外汇交易市场购买。内阁有权优先在中央银行或委托银行获得外汇。

土库曼斯坦企业出口所得外汇须卖给国家,企业所需外汇必须经外汇委员会审批后才能获得。携带现金出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从土库曼斯坦授权银行支取的外汇及入境时携带的外汇出境时不受限制。携带外汇入境不受限制。

2.1.3.4 金融监管体系

土库曼斯坦实行中央银行统一监管模式。在2011年4月4日的土库曼斯坦《中立报》上,全文刊登了《中央银行法》,该法旨在发展强化土库曼斯坦银行系统,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土库曼斯坦央行活动的法律依据、组织和经济基础,以及与政府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机构、信贷机构的关系等。(15)其中规定,央行有权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以及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进行外汇干预、控制货币供应量等,央行还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进行外汇市场调节和监督,央行将掌管国家外汇储备,有责任将国家外汇储备保持在适合的水平,以保证国家实施有效的货币信贷政策、外汇政策,及时进行国际支付清算。还规定,如果国家外汇储备水平下降,对实施有效的货币信贷政策和及时进行国际支付清算产生影响,央行有责任向总统报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央行还有责任就如何调整国家外汇储备结构及其投资经营向总统提出建议。

2.1.3.5 金融环境体系

土库曼斯坦金融体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央银行法》(2011年4月)、《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2008年10月16日)、《货币调节法》(2003年12月10日)、《货币单位法》(1993年9月10日)、《抵押法》(1993年10月1日)等。

2.1.4 吉尔吉斯斯坦

2.1.4.1 金融企业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以来,金融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建立了以National Bank of Kyrgyzstan(简称NBKR,也叫“国家银行”)为中央银行、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银行体系,银行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银行及银行业务法》。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商业银行21家,非银行金融机构959家。2014年,《吉尔吉斯斯坦国别发展报告》没有明确的政策性银行,但是银联体成员行——结算储蓄公司是完全国有并具有很多政策性职能的商业银行。此外,国际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等在吉尔吉斯首都比什凯克均设有代表处。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国际金融机构已累计对吉尔吉斯斯坦贷款15.4亿美元,占吉尔吉斯斯坦外债总额的60%。其中,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吉尔吉斯斯坦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对吉尔吉斯斯坦贷款总额分别为6.6亿美元和6.3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吉尔吉斯斯坦贷款总额为1.74亿美元,占第三位。截至2015年5月底,吉尔吉斯外债总额为33.67亿美元,占GDP比重约为44.2%。吉尔吉斯最大的五个债权方:①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余额11.05亿美元,占吉尔吉斯斯坦外债总额的32.8%;②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开发协会6.46亿美元,占19.2%;③亚洲开发银行5.6亿美元,占16.6%;④俄罗斯3亿美元,占8.9%;⑤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23亿美元,占6.6%。(16)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无中资银行。(17)吉尔吉斯经济部部长萨利耶夫表示,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将在2013年内组建吉尔吉斯国家开发银行。按计划,2013年7月1日前,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将制定国家开发银行的章程,并就该银行注册资本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和建议。(18)

此外,吉尔吉斯斯坦保险市场初具规模,截至2015年年初,全国共有17家保险公司,实际运营的有6家。(19)吉尔吉斯斯坦保险业市场对外完全放开,外国保险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既可独资也可合资经营。

2.1.4.2 金融市场体系
2.1.4.2.1 货币市场

吉尔吉斯斯坦是继俄罗斯之后,第一个在其领土上发行本国货币的原苏联加盟国家。吉尔吉斯斯坦的现行货币单位是索姆(сом),创始于1993年5月7日。从1991年8月31日宣布国家独立到1993年5月6日,吉尔吉斯斯坦一直留在卢布区内。这期间,吉尔吉斯斯坦遭遇难以遏制的通货膨胀。1993年第一季度,吉尔吉斯斯坦通货膨胀率创历史新高,达到36%。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认为,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实行独立的经济政策,发行本国货币,退出卢布区,能有效缓解通货膨胀率高居不下的问题,是避免财政崩溃的有效途径。促使吉尔吉斯斯坦加快发行本国货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3年5月12日讨论给吉尔吉斯斯坦提供金额为2.6亿美元的贷款问题。该组织强调指出,提供贷款的条件之一,是吉尔吉斯斯坦必须发行自己的货币。于是,1993年5月3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决议,决定吉尔吉斯斯坦退出卢布区,并从同年5月7日起发行本国货币。货币由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以硬币和纸币的形式分发。(20)

吉尔吉斯斯坦索姆可自由兑换。2004年美元兑索姆的平均汇率为1:42.67;2005年美元兑索姆的平均汇率为1:40.85;2006年为1:40.16;2007年为1:37.31;2008年为1:36.57;2011年为1:46.14(21);2013年为1:48.44;2014年3月31日为1:54.48。人民币与当地货币不能直接结算。(22)

2.1.4.2.2 证券市场

吉尔吉斯斯坦股票交易市场规模较小,只有吉尔吉斯斯坦电信、玛纳斯国际机场、吉尔吉斯斯坦工业建筑银行等14家企业的股票在交易,交易量常年稳定在1亿美元左右。历年来,吉尔吉斯斯坦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累计发行2776笔有价证券,总额为827.98亿索姆,主要为股票和债券,其中股票总额为813.6亿索姆,债券金额为12.64亿索姆。吉尔吉斯斯坦媒体报道,吉尔吉斯斯坦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主席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2014年1—9月,吉尔吉斯斯坦共发行48笔有价证券,总额为158.4亿索姆(约合2.8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31.13亿索姆。(23)

2013年1月,土耳其资本市场理事会代表团访问吉尔吉斯斯坦,并拟与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金融监管局在吉尔吉斯斯坦—土耳其经贸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签署“合作与技术援助纲要”,包括协助吉尔吉斯斯坦发展与调整资本市场、建立贵金属交易中心、提高国民金融意识等。此外,土耳其专家还提议,利用存托凭证吸引集体投资者,以在吉尔吉斯斯坦推行伊斯兰证券和伊斯兰保险等。(24)

2.1.4.2.3 信贷市场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NBKR)为其中央银行,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性质的商业银行有20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近1000家。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没有明确的政策性银行。结算储蓄公司为银联体成员行,完全归为国有,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均在吉尔吉斯斯坦设有代表处。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无中资银行。(25)

2.1.4.2.4 保险市场

吉尔吉斯斯坦保险业务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保险法》。截至2015年年初,吉尔吉斯斯坦共有17家保险公司,真正运行的有6家。吉尔吉斯斯坦保险业市场实行完全对外放开政策,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既可独资也可合资经营。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其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经营险种和费率等没有限制。但是,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商务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也未开展进出口贸易保险业务。(26)

2.1.4.3 金融调控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在外汇管理方面主要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外汇交易法》进行调控和管理,此外还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管理支撑。吉尔吉斯斯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本国货币索姆在国内实行自由兑换。外汇管理政策也较为宽松,如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商业银行可在其境内和境外自由买进或卖出外汇。任何个人、机构、团体都可在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兑换点将索姆与美元进行自由兑换,无须任何手续,不受额度限制。

吉尔吉斯斯坦外汇交易市场开放度高,本国公民和外国居民均可自由携带自由兑换货币出境外,或将其汇出境外,不受《交易法》限制。同时,外资企业和商人可自由地将经营所得利润通过银行汇往国内或第三国,手续简便,还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国际汇款业务。目前,中吉两国商业银行之间汇路通畅,一些驻吉尔吉斯斯坦的中资企业和商人已开始利用其商业银行进行跨国汇款(汇进、汇出)业务,在提高支付安全性的同时,也保障了人身安全。

2.1.4.4 金融监管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实行中央银行统一监管模式。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the Kyrgyz Republic)是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履行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等职能。

2.1.4.5 金融环境体系

除针对银行业务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银行及银行业务法》,针对外汇管理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外汇交易法》,以及吉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的有关协定,保险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保险法》。此外还有《吉尔吉斯斯坦融资租赁法》(1998年11月29日)、《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2003年2月7日)等。

2.1.5 塔吉克斯坦

2.1.5.1 金融企业体系

依照塔吉克斯坦1998年5月23日通过的《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规定,银行系统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民族银行及商业银行。民族银行也称为国家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即协调借贷关系,刺激信贷业务发展,发行货币,调整银行的外经活动。商业银行利用自有或筹集的资金开展资产和负债业务,可在央行账户上保存自有资金,独立决定吸收和使用资金的程序。(27)

截至2014年年初,塔吉克斯坦有商业银行共16家,其分支机构共299家,非银行金融机构1家及120家小型信用机构。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是唯一的国有银行,是国家货币发行机关、中央储备银行;16家商业银行中,农业投资银行、外经银行、储蓄银行、东方银行等4家银行总资产占全部银行资产的80%左右。国家没有政策性银行,也不对任何银行补贴。国家资本对银行业没有控制力,股份化和民营化是发展趋势(28)

2012年,塔吉克斯坦银行存款47亿索莫尼(约合10亿美元),同比增加5.4%。其中,本币存款占30.8%,外币存款占69.2%。本币平均利率为16%,外币平均利率为13.6%。2012年,塔吉克斯坦发放各类贷款总额68亿索莫尼(约合14亿美元),同比增长4.6%,至2012年年底贷款余额为53亿索莫尼(约合11亿美元),其中本币贷款占40.2%、外币贷款占59.8%。本币平均贷款利率为21.4%,外币平均贷款利率为24.5%。(29)截至2013年1月底,塔吉克银行存款余额同比增长6.6%,其中:法人存款余额为17.22亿索莫尼,约合3.62亿美元,占36.6%;个人存款余额为29.83亿索莫尼,约合6.26亿美元,占63.4%,个人存款余额同比增长26.7%。2013年1月,塔吉克本币年存款利率为15.21%,外币年存款利率为10.54%。(30)《2012独联体国家银行体系分析报告》指出,塔吉克斯坦银行体系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银行资产总额为20亿美元,其人均银行资产只有俄罗斯的1/36。(31)

2.1.5.2 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市场。塔吉克斯坦是原苏联最后一个共和国,直到1994年还在使用卢布,1995年5月10日发行本国货币——塔吉克卢布,2001年产生了一个新的塔吉克斯坦货币——索莫尼。(32)2013年2月末,美元兑索莫尼汇率已跌至1:4.85。塔吉克斯坦国民银行表示,2013年美元兑索莫尼汇率将达到1:5。另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共有4180万美元在塔吉克斯坦市场流通。(33)人民币与索莫尼不能直接结算。

证券市场。目前塔吉克斯坦无证券交易机构。国家每年发行少量国债,发行对象是机构投资人。

2.1.5.3 金融调控体系

塔吉克斯坦于1995年11月4日颁布了《外汇调节和外汇管制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卢布同美元可自由兑换,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国内外汇市场按照外汇调节和管制机关规定的办法进行自由的外汇买卖。居民和非居民可以在指定银行中设立外汇账户,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进行经常项目的外汇业务不受限制,并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本流出、带出和转寄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合法获得的外汇。外汇买卖通过授权银行和其他授权信贷机构及其兑换点、法人和自然人兑换点以及外汇交易所进行;外汇资本流动业务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规定执行。塔吉克斯坦有外汇业务权的授权银行能与英国、德国、美国、瑞士、荷兰、阿联酋、日本等国的银行进行包括转汇在内的外汇业务。中塔两国银行没有直接的业务结算关系,通常通过第三国银行实行外汇的转汇及信用证等业务。(34)

根据塔吉克斯坦最新颁布的《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完税后有权将塔吉克斯坦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同样可认购其他外币用于支付境外业务。投资者和外国工作人员有权将合法投资和经营中所得外币收入和工资汇出境外,无须缴纳特别税金,携带现金出入境需要申报,数额规定是3000美元以上。

2.1.5.4 金融监管体系

塔吉克斯坦对银行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机制:一级银行是民族银行,二级银行为商业银行。民族银行又称为国家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即协调借贷关系、刺激信贷业务发展、发行货币、调整银行外经活动等。商业银行利用自有或筹集的资金进行资产和负债业务,可在央行账户上保存自由资金,独立决定吸收和使用资金的程序。

塔吉克斯坦《民族银行法》赋予了民族银行极高地位,其地位远在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之上。央行独立行事,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涉其活动。与我国央行不同的是,塔吉克斯坦央行不仅行使监管职能,还承办各种具体的银行业务。外汇管理方面,央行作为国家外汇调整和检查者,依照塔吉克斯坦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法行使对外汇业务的管理职能。在有关外汇业务方面,塔吉克斯坦央行既是执法者,同时又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这样监者自监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易产生风险盲点。

2.1.5.5 金融环境体系

塔吉克斯坦金融体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塔吉克斯坦外汇调节与监督法》(2003年12月10日)、《塔吉克斯坦融资租赁法》(1998年1月29日)、《塔吉克斯坦银行法》(1990年12月2日)、《塔吉克斯坦保险法》(2001年5月12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