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创始人,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1986年,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第一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并在随后的《世界风险社会》、《反思现代化》等著作中提出和完善了风险社会理论。而后,在吉登斯、芭芭拉·亚当、道格拉斯等学者的发展下,风险社会研究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杨雪冬在其著作中将既有的风险社会研究理论分成了三种,他认为第一种是现实主义者,以“新风险”理论为代表,主张风险社会出现的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要增长),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能导致或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如核危机);第二种是文化意义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以拉什的“风险文化”等理论为代表;第三种是制度主义的,贝克和吉登斯都是这一类理论主张的典型,制度主义者把风险社会与现代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深度分析。对于风险社会相关理论,这样的规整由浅入深,层次分明。
不过,我们还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关于风险社会的种种研究。
比如,庄友刚在其论文《风险社会理论研究述评》中,从风险社会是当今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还是人们的主观意识后果的视角总结了社会风险理论家们两种对立的立场:客观主义立场与主观主义立场。
站在客观主义立场上的,实际上是持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观点的贝克、沃特·阿赫特贝格、吉登斯等人。他们都立足于对风险社会的客观分析,只是层次深浅有异。客观主义立场的学者强调风险的客观主义特征,风险是全球化时代毋庸置疑的客观社会现实,不会随着人的主观好恶而发生改变,人类无法主动选择或者拒绝,必须共同面对。在如何规避风险这个问题上,持客观主义立场的学者,例如贝克和吉登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制度主义倾向,主张在制度失范的风险社会建立起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来增强对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与客观主义立场相反,持主观主义立场的学者有斯万·欧维·汉森、玛丽·道格拉斯和威尔德韦斯等。这些学者认为,风险社会是人们主观意识的结果,社会风险表面上的增加实际上主要是因为人们加强了对风险增加的情况的关注,而忽略了那些风险降低的情况。风险社会的概念只是人们运用风险这个概念来描述和分析社会问题,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因而,在规避风险的问题上,他们主要从风险文化的视角来寻求规避和控制风险的办法,例如环境保护运动、绿色运动之类的亚政治运动。
由此可见,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家们对风险社会的分析不是孤立的,风险被置于现代社会的宏观考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