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基础课(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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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学

犯罪学1(字面上:关于犯罪的理论) 是一个实证学科 (一个经验学科),其目的在于将犯罪行为作为事实现象予以描述与理解。2它的研究对象既有行为人 (包含对他进行社会化影响的可能性),也有被害人。

犯罪学研究是跨学科的,尤其包含了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学与教育学。犯罪学认识能够反作用于实体刑法。比如,如果证据显示短期自由刑会促进犯罪而非制止犯罪,那么这类刑罚就应尽可能不被使用(《刑法典》第47条)。

犯罪学包含各种不同的局部领域3:首先,它描述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比如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犯罪现象学) 。在涉及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时,也要研究其在实践中的频繁性(犯罪统计学) 。4从事对原因的研究(犯罪病因学) 同时也对回答如何避免犯罪的问题给出了提示。关于被害人的理论(被害人学) 也为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尤其容易遭受危险 (及如何避免这些危险) 提供着知识。其次,与原因研究紧密相关的是对刑罚效果的研究(刑罚学) 。法庭心理学能够让法官了解精神与智力活动,这对于判断证人的可信度是必要的。最后,法庭精神病学传授着关于病理精神状况的知识,它的重要性尤其体现在对罪责能力的判断中。5

1 概况性文章比如有Kaspar,HBStR,Bd. 1,§§ 19,20;Schneider,JURA 2010,370 ff. 。关于德国实证现状的概况可见Jehle,Strafrechtspflege。

2 详见Schwind,Kriminologie,§ 1 Rn. 14 ff. 。

3 参见Schwind,Kriminologie,§ 1 Rn. 15 ff. 。

4 对此见Heinz,HBStR,Bd. 1,§ 21。

5 参见Schwind,Kriminologie,§ 1 Rn. 19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