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国外学者对生育意愿的研究常通过分析影响因素来说明家庭期望的子女数量。在我国二孩政策实施后,面对不少女性和家庭生育意愿较低的现实,国内学者也特别关心家庭意愿生育二孩/三孩的影响因素。可以说,生育意愿(包括生育选择和生育率)的影响因素,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成为生育研究的核心内容。以定量分析为主,大量实证研究从国家和地区的宏观视野,结合社会发展与代际关系,围绕包括儿童养育和照料成本在内的育儿成本进行讨论,以及从教育和就业表征的女性地位角度来分析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文化要素也被纳入考虑范围。
(1)经济理性与育儿成本
尽管国外研究很少直接探讨生育意愿中孩子的绝对数量,但并不意味着学者们对生育子女数漠不关心。事实上,不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生育的经济成本方面。当前对育儿成本的研究必须追溯到人口经济学的经典传统。主要思路是基于家庭成本—收益的计算,围绕家庭效用最大化,分析家庭如何通过经济理性来决定生育情况。
莱宾斯坦(Leibenstein)提出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将育儿成本分为直接成本(生育子女的直接花费)和间接成本(父母在育儿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损失),孩子效用分为消费效用、劳动—经济效用和保障效用。父母对生育边际孩子数量的取舍,是基于他们对生育孩子成本与效用的计算。为保障家庭原有地位,可能会减少边际孩子的出生。贝克尔(Becker)则将孩子视为消费品,高质量的孩子需要父母投入更多的费用。如果能从孩子质量中获得效用,则父母愿意生育,反之则只能减少孩子数量以保障质量。这就是孩子的数量质量替代理论。伊斯特林(Easterlin)则从供给—需求角度,提出了决定生育的3个重要因素:对孩子的需求、可能的孩子数量(也称孩子供给)以及控制生育所需的代价。孩子的供给与需求之差代表人们控制生育的动机。动机与代价的反差越大,控制生育越积极,生育率也就越低。美国学者西蒙(Simon)认为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主要是个人(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是丈夫的收入)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家庭的时间和金钱来源,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的家庭,收入增加能提高多生孩子的概率。可见,经济学视角将孩子视为消费品,生育意愿主要来自对生孩子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理性考量。
后期的经验研究几乎无一例外地关注生育孩子的成本问题。从家庭角度权衡成本收益,考德维尔(Caldwell)认为生育转变同家庭代际关系的财富流有关,传统的家庭能够从高生育率上获益的模式已经发生改变,现代社会的财富流向转变为由父代流向子代,父母会选择减少孩子的数量。基于此,Moore(1998)发现,与传统的财富向上流动的高生育率社会相比,教育提高了生育子女的成本,故而现代社会主要是财富向下流动即由父母流向子女。这意味着大家庭的成本升高,于是生育子女的数量减少。孩子特别是女孩不再是经济来源,而是经济负担。斯宾塞(Spencer)就曾认为,上流社会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是致力于个性发展和个体幸福,生育子女的需求就变得越少(李竞能,2001:432)。父母如果为了提高自身地位和孩子地位,加强孩子接受正规教育的程度,则会被迫选择少生育子女(庄渝霞,2009b:27)。因此,父母将儿童价值与自己生活进行比较,并在少数高质量的孩子和较高物质生活水平之间作出选择(Cochrane,1975)。
生育成本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常常与儿童养育和照料的家庭成本联系密切,不仅是消费层面的成本,更多指向机会成本。城市化背景下,在城市生育孩子的成本远高于农村;对高质量孩子的需求让家庭花费更多,而且人们在思想上已经接受了低生育率,所以人们普遍降低了对孩子的需求(Carvajal & Burgess,1979)。在我国,生育二孩意味着增加了孩子出生、照料、教育甚至婚嫁等各方面抚养子女的成本,加上收入水平的制约,“养不起、忙不赢”(罗淳、宋晓莹,2020)成为限制家庭二孩生育选择的重要因素(宋丽敏等,2012;张赛群,2017;陈秀红,2017;程雅馨、何勤,2016)。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那些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层次更高的女性尤其受到儿童照料、入学和养育成本方面生育顾虑的困扰(Del Bono et al.,2012;周兴、王芳,2010;张赛群,2017)。我国福利制度发展不完善,生育保险、女性产假、幼儿托管等社会支持有待提高,因而进一步提升了家庭特别是女性的生育成本(慈勤英、杨慧,2002;黄桂霞,2014;潘锦棠,2001)。这充分表明,工业化以及劳动参与率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改变了女性角色,使得全职在家做主妇带孩子的妇女非就业状态成本太高(Davis,1984)。可以发现,家庭生育的成本总是不平等地存在于丈夫和妻子身上,女性事实上是家庭生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在丹麦,就业和高受教育水平的女性更愿意生育二孩,就是因为男性作为二胎照顾者的替代角色可以帮助减少母职惩罚(Brodmann et al.,2007)。分担家庭责任更平等的夫妻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再生育(Olah,2003; Neyer et al.,2013)。
基于经济理性考虑,不论是直接成本还是机会成本,不论是家庭共同的生育成本还是加诸女性的生育成本,都必然成为制约女性及其家庭生育意愿的不可忽视因素,也是现代社会影响一个家庭要不要生育孩子的重大因素。但凡论及生育意愿,学者们几乎无不从成本效用角度进行分析,这对我们理解生育意愿或选择子女数量的倾向具有很大的帮助。
(2)工作家庭冲突
提及机会成本,就不免要引出女性因生育而遭受的工作家庭冲突。工作家庭冲突基本上只针对女性,而女性又是生育和养育孩子的重要主体,因而女性比男性更加迫切地面临这一角色困境。可以说,婚育身份是影响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陈卫,2021)。女性为了怀孕和生育孩子而自愿退出劳动力市场,表面上是出于家庭需要,实际上仍是特定的工作家庭冲突造成的(Stone,2007;Williams,2000;国云丹,2009)。个体在两个场景中同时扮演不同角色时,一种角色的责任可能会影响其他角色。对于工作角色和家庭角色的不同社会期待会引起人们心理和生理的压力,两种角色对个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导致工作或家庭角色难以协调、相互冲突(Greenhaus & Beutell,1985)。Lehrer和Nerlove(1986)称其为“角色不相容假说”,这一假说对生育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工作家庭溢出理论认为,工作和家庭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相互溢出,一个领域的需求会向另一个领域非平等性地侵入(Frone et al.,1992),因而女性在家庭角色中的行为、态度和情感等会渗入到工作角色中,这可能是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Higgins & Duxbury,1992)。
工作者与母亲的角色冲突在发达国家相当激烈,因为在工业化社会,同时扮演一位工作者和一位带小孩的母亲角色的确充满困难(Weller,1969)。外出就业的女性会非常显著地选择少生育孩子(Jaffe & Aumi,1960),因为选择生育更少的孩子往往会帮女性铺平就业的道路(Davis,1984)。而且女性希望通过持续地参与劳动来追求经济独立,如果生育孩子成为她们追求经济独立的障碍,她们会将工作优先于生育(Rindfuss & Brewster,1996)。在工作家庭冲突的窘境中,那些因无法获得托儿服务而无法工作的女性总是倾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Presser & Baldwin,1980;Martin & Wallace,1984)。这意味着,由于很难将抚养孩子的要求与就业的要求相适应,从宏观社会结构上讲,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生育率水平将会下降(Stycos & Weller,1967)。
在我国,社会福利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较弱,工作中的母亲只能依靠父母和其他亲属等社会支持网来获取对子女的照顾(金一虹,2013)。而且同父亲相比,母亲是孩子的主要照料者,生育本身和因生育而产生的就业中断都会降低母亲再就业的可能,在重新就业时她们会遇到更多困难(Del Bono et al.,2012;宋健,2016;杨菊华,2019)。男性越多参与家务和孩子照料,越多拥有育儿假期,女性和家庭就越乐意多生孩子(Kan & Hertog,2017; Kan et al.,2019;Oláh,2003)。如果市场化的育儿服务和亲属支持能够减轻工作母亲在儿童照料方面的压力(Stolzenberg & Waite,1984;Del Boca,2002;Weller,1977;宋健、周宇香,2015;靳永爱、宋健、陈卫,2016;闫萍,2016),医疗保险能够降低分娩和儿童的医疗费用,就会给女性生育带来积极影响(Abrokwah et al.,2016)。因此,女性工作家庭冲突的缓解是理解国家低生育率的关键(计迎春、郑真真,2018)。
对工作家庭冲突的论述显然是将对家庭生育的考虑从家庭整体聚焦到女性身上,可以说是站在替女性考虑的视角,来看待家庭和女性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问题。这一视角将微观家庭同宏观社会相结合,比较适合分析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现代社会中工作女性及其家庭的生育意愿。职业女性只要还面临工作家庭冲突,其生育意愿就很难不受到制约,对于当代家庭而言,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这也提示我们,对家庭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权衡离不开对女性情况的关注,家庭的再生育已然成为一个横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事件。
(3)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家庭生育意愿不仅由家庭整体衡量利弊而形成。由于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也由于时代变迁中女性社会地位的显著变化,学者们看到了女性自身情况同生育意愿或生育率之间的客观联系。如果说工作家庭冲突是制约家庭生育子女数量的消极因素,那么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就是使得家庭生育子女数量不同于从前的积极因素。贝克尔就曾指出,“决定生育的内在机制不是孩子的质量,而是母亲的质量”。他将家庭生育决策关注的焦点“从孩子身上转移到了母亲,说明了母亲的收入、地位对于生育决策的重要影响”(庄渝霞,2009a)。
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是社会地位的表征之一,常常被当作影响其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通过定量分析,学者通常认为,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同生育率之间呈负相关(Miah & Mizan,1992;Becker et al.,2013;Behrman,2015;徐映梅、翟凌云,2011;李波平、向华丽,2010;周兴、王芳,2010)。教育能提高女性的独立决策能力(Diamond et al.,1999),而且教育上的性别平等程度越高,即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女性,再生育的可能性越低(Olah,2003;Lakomý,2017)。当然,女性能够从教育和有偿就业中受益而选择少生育孩子,前提是脱离那种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不发达的阶层结构、低人口流动率、弱势的国家部门和高生育率体制(Lobao & Brown,1998)。如果传统元素的力量仍然很强大,那么教育和就业也无法增强女性的自主权。因为女性受更多教育也并不能改变夫妻决策的地位关系,所以教育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机制对生育产生影响(Hindin,2000;Al Riyami et al.,2004;Lakomý,2017)。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女性的教育获得产生了正面影响,从而提升了女性地位(许传新、王平,2002;陆万军、张彬斌,2016),女性在家中(相对)经济地位的提高能够带来更大的生育决策权,使她们倾向于少生育(胡静,2010;周兴、王芳,2010)。同受教育水平一样,劳动参与跟女性意愿生育子女数量之间存在反向关系,它使女性超越了传统的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定位,偏好小规模家庭(Weller,1968;Reed & Udry,1973;Tickamyer,1979;顾和军、吕俊杰,2015)。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反映是工资收入。那些极度贫困的女性要比经济条件好的女性更容易遭遇不可预测的生育,她们无法对自己进行良好的生育控制(William et al.,1999)。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同家庭阶层有关,用以标志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丈夫的职业层次、教育水平和收入越高,女性生育孩子的数量就越少(Paydarfar & Sarram,1970)。可见,就业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收入不仅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更通过女性改变了家庭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状况。
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会通过女性的自主权来影响家庭生育意愿和对孩子数量的选择。女性的自主权在工作就业中得到了增强(Hindin,2000;Feyrer et al.,2008),也在受教育中得以提升(Nawar,1996)。Ramachandran(1996)从七个方面,即决定女性在家庭中权力的人身法、获得资源—经济(收入、就业)、材料和智力(教育、知识、信息)、控制自己的身体(决定什么时候结婚、和谁结婚、生几个孩子和想要的空间的能力)、提供可靠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的避孕措施、流动性以及能力等,论证了包括就业、教育和生育自主在内的自主权,体现了生育同社会地位的联系。拥有更多自主权的女性更能控制自己的生育情况,生育孩子的数量更少(Weller,1968;Kishor,1995;Mason,2001;Al Riyami et al.,2004;Ehrhardt & Kohli,2001; Ren,2008)。可见女性在生育上的自主权展现出了其地位的提升,对家庭生育意愿或者产出子女的数量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教育、就业和由此逐步提升的女性社会地位于是成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由女性传递给家庭,家庭总体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发生显著变化,国家和地区的生育率也随之改变。总的趋势一般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带来了生育子女数量的下降。研究的关注点仍然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将女性社会地位视为影响家庭生育意愿乃至地区生育率的一个重要指标。
(4)父权制文化与性别不平等
通过对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育儿成本过高、工作家庭冲突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等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回顾,笔者发现,以上几方面事实上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隐藏问题,那就是它们共同指向女性及其家庭生育意愿的降低,对于国家而言表现为生育率下降。为什么这些因素大都对生育意愿或抉择发挥抑制作用,而不是促进生育意愿的提升呢?弗里德曼(Freedman)很早就意识到,文化因素影响了家庭对孩子的需求和接受生育控制的意愿(转引自顾宝昌,1992:266)。
重男轻女文化是影响妇女赋权和生育的共同因素(Phan,2013),它提示父权制文化在生育抉择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Malhotra等(1995)的数据分析表明,父权制对生育率的影响巨大,即便是控制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层的情况也仍然如此。父权制文化下,女性计划生育和避孕抉择要经由丈夫和婆婆来决定,很难实现她们自己的生育偏好(Campbell et al.,2006)。在印度,已有儿子的妇女比已有女儿的妇女更可能停止继续生育,同时,没有儿子的妇女也会比没有女儿的妇女更可能继续生育(Roy et al.,2008;Chaudhuri,2012)。教育上的性别不平等使得男性获得教育资源,女性则缺乏教育,最终强化父权制(Moore,1998)。性别分层严重的社会中,受过教育的女性所能作出的决定也会受到限制(Al Riyami et al.,2004)。此时,夫妻双方在生育目标上的一致性可能会更强。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女性的观点受到丈夫观点的强烈影响;二是持有独立观点的妻子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Mason & Smith,2000)。
在传统社会,通过同辈间的社会学习和代际间的社会影响,以及女性的社会化和重男轻女思想主导下的中止生育,父权制的亲属关系组织推动了更早结婚和更高生育率,而大部分女性是赞同父权制理念的(Lerch,2013)。这容易带来一个误区,即将国家生育率的下降归因于只追求个人自由的妻子们的“任性”,相当于把妻子角色视为女性的全部生活(Cole,1996),甚至是对女性的物化(Morgan,1996)。父权制文化还常常与儿子偏好有关,对夫妻再生育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重男轻女的不平等体现了生育孩子的成本,成年男性拥有对子女及其经济收益的控制权,也拥有将抚养孩子的成本转嫁给母亲的能力,这就为男性控制女性生育提供了经济动机(Folbre,1983)。父权制甚至可以渗透到地方政策与再生育文化中,强化父母想要儿子的愿望(Murphy,2003)。也正是因为儿子偏好的存在,已有一个儿子的女性不愿再生育孩子(Larsen et al.,1998)。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变迁,资本主义削弱了家长对成年子女的权威和大家庭的经济利益,女性生育孩子的回报变少,因而带来了生育子女数的下降(Folbre,1983)。父权制下的传统生育文化也在改观,一项对中国的研究表明,虽然多子多福、儿子偏好的传统依然影响着生育,但夫妻会有意识地进行生育控制,那些儿女双全的女性倾向于在较年轻的时候停止生育(Zhao,1997)。
父权制下不平等的家庭劳动分工促使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反映出性别平等问题是影响生育率的中心因素(Mills et al.,2008)。在性别平等程度较高的瑞典,女性受教育水平越高,就业越充分,其生育子女数反而越多(Hoem,1993)。McDonald(2000a,2000b)认为,有两种形式的性别不平等:家庭取向和个体取向。在社会转型中,由多到少的生育转变是女性获取家庭权力的表现,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仍需建立在传统家庭道德允许的基础之上。同时教育机构和就业机构促进了性别平等,令女性在生育子女和就业方面面临两难的选择。女性作为个人(个体导向)享有的高度平等,与作为妻子或母亲(家庭导向)享有的持续的低水平平等发生冲突,使得许多妇女期望生育更少的孩子。
总的看来,父权制对家庭的生育选择结果具有很深的影响,处于父权制文化影响下的地区容易拥有较高的生育率,这是由于女性处于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中,对生育缺少话语权,因而可能更多生育子女。文化环境给经济成本、角色冲突和女性地位等因素提供了一个看不见的社会背景,为我们理解影响生育意愿的前三类因素对生育子女数量的制约作用提供了帮助。同时文化环境作为宏观因素,其作用的发挥也常常通过生育率这一宏观指标来呈现。可以说此类研究多以实证方式的定量路径为主,从宏观视野关心生育意愿/生育选择/生育率的变化,缺少微观视野的细致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