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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察工作方针
《监察法》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书简称《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本书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