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研究意义及价值
从史料看,中国古代地方立法最早可以上溯至战国时期,但是系统性、大规模地方立法的出现却是在走向近代社会的明清时期。[1]特别是清代中后期以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人口的大规模增加,而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并不能容纳快速的人口增长。土地资源的匮乏和人口的压力使得清代社会地方上的各种压力和矛盾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当时相对僵化统一的中央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此中涌现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如何合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又不违背大一统的国家立法格局是清代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基于上述原因,清代中后期以后各省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例。省例的出现既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清朝中后期以后省级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和逐渐制度化趋势。
就法律史研究的史学价值而言,以往中国法律史中的立法史研究受大一统中央史观的影响,较多关注于中央立法,轻视甚至忽略了地方立法史的研究,模糊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多样性,使地方色彩隐而不彰,从而忽略了地方立法的多元性,无法从整体上看清中国古代的立法全景。作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下的地方立法,有其自身特点、规律以及对社会、经济、文化的适应性,但研究地方立法又必然不能脱离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体,必须在中央和地方立法的整体格局中理解地方立法,如此既能避免过度偏颇,又丰富了对中国古代立法全景的认识。清朝政治结构中,省级政府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中央制定法正是通过省级政府的督促和努力,方得以于各省贯彻施行。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Karl Larenz)言:“无论如何,法规范的发现并不等于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必须把这项认识列入考量。”[2]虽然拉伦茨更多言指案件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但笔者以为其对于清代省例的研究仍然是适用的。作为历史文本的清代省例呈现给我们的更多是静态的画面,如何透过固定不鲜的故纸,发现鲜活动态的清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图景,更是笔者对论题研究的一个期望。
就法律史研究的法学意义而言,清代地方立法研究是从整体上深入理解和认识清代地方社会治理和法制状况的必要环节。虽然学界已经取得一些成就,但整体而言,以对省例的介绍为主,并且基本采取宏观研究为主,缺乏较为细微深入的研究。本文拟选取微观的视角对省例进行深入的研究,从省例的各个方面展开多角度论述,以深化对清代地方法规的研究。
近年来,清代的地方司法成为国内外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关注较多的领域,但是由于对资料搜集、整理工作的重视不足以及单纯地就司法论司法,导致对于清代司法裁判中的“法源”等问题依然存在较多的争议。地方立法的研究或许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相结合,弥补上述研究的缺陷,有利于深入认识中国传统法制。
此外,清代地方立法不仅有利于深化历史学和法学的研究,而且对于我们建立和完善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体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界限有着重要的科学意义。[3]当前在我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界限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中央集权下地方和中央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也许能够获得一定的收获。笔者希望,本书可以为解决和回答我国当前地方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合理推动社会主义地方立法发展,提供某些历史的经验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