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内容与作用等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分析,它保障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属于基本法。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的。这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特定的作用,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分析,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属于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第2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作了如下规定: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是其进行诉讼活动、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得不到保护,诉讼程序也就无法正常运转,诉讼制度也就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因此,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案件是否能得到正确的审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司法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民众心中是否有权威。因此,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一样,也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之争的程序法。这一程序法是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在于它是否能通过诉讼制度的贯彻和诉讼程序的运用对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一部分。
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是社会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国家各类法律都应承担起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任务,只是它们各自实现这一任务的手段不同而已。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和程序法,是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来表明国家法律支持什么、否定什么、制裁什么、维护什么,以实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任务。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对什么人、什么事发生效力,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发生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得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也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据此,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下列几类: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继承遗产案件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伸延的范围。
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适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之日起生效;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的条文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就没有生命力;相反,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则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其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例如,两审终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等制度,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均作了规定,只是规定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例如,两审终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制度,法院独立审判,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以及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三大诉讼法中均作了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更接近一些。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例如,三大诉讼法在保障实施的实体法、提起诉讼的主体和条件、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执行方式和措施,以及一些诉讼原则和程序方面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