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里的生意经:法人与美国的民权运动(译文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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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起初,美国是一家公司

在美国宪法的正文中,没有任何明确承认法人的个人权利,或赋予法人个人权利的内容。实际上,宪法中完全没有出现过“法人”(corporation)这个词。制宪会议的会议记录中,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建国者们曾考虑过宪法是否应该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法人。1787年夏天,创立这个国家的人在费城齐集,期间关于法人的唯一议题是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提出授予国会向法人颁发特许状的权力,但最后被否决了。法人及其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并未在通过宪法的大会上讨论,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未提及。这部文集出自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John Jay)之手,是为捍卫即将提出的自由宪章而撰写的系列文章。我们最多也就能说,起草并通过美国宪法的人根本就没有考虑过,宪法是否适用于法人(1)

开国元勋忽略法人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当时的商业法人并不多见。1917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史学者约瑟夫·斯坦克利夫·戴维斯(Joseph Stancliffe Davis)系统梳理了美国最早的十三个州的记录,以确定美国早期创建的法人数量。戴维斯也知道,美国革命之前,殖民地有些大学严格来讲也是法人,包括耶鲁、达特茅斯和哈佛。这些学校尽管并非营利性质的企业,却都采用了法人形式。然而,普通的商业法人非常少见。戴维斯发现,在制宪会议召开的前几年中,只有少数几家商业法人得到了特许经营权:两家银行,两家保险公司,六家运河公司,还有两家收费桥梁运营公司。美国早期的这几家法人中,有两家后来把主张宪法保护的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似乎证明在费城集会的建国者们确实想象力有所欠缺(2)

也有人认为,建国者强烈反对法人。有位学者指出,建国者认为法人是“危险的组织,如果没有严格监管,就会威胁到他们这个羽翼未丰的国家的自由”。这个说法的核心思想倒确实是真的:创建这个国家的人对任何形式的权力集中都满怀忧虑,财富的集中当然也包括在内。托马斯·杰斐逊对“我们那些有钱有势的公司贵族阶层”大加谴责,“他们都已经敢跟我们的政府角力,向我们的法律叫板”。麦迪逊也很担心“财富的无限积累”,认为这是“应当防范的罪恶”,“所有法人的权力,因此都应当受限”。建国者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很有影响力,他拒绝签署宪法,因为觉得宪法在防止商业垄断方面做得还不够。宾夕法尼亚人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后来成了最高法院首批六位大法官之一,警告说法人“须谨慎成立,仔细审查”,以免“垄断、迷信和无知”成为它们的“畸形儿”(3)

然而一不小心就会夸大建国者那代人对公司的敌意。起草美国宪法的人也都属于美国最富有的阶层,很多人都投资了公司股票。装了条木制假腿的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是纽约人,在制宪会议上说的比谁都多,就是北美银行的持股人。美国革命时期,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美国宪法》上都署名的开国元勋只有两位,其中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与古弗尼尔·莫里斯并非亲属)也是北美银行的股东。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是波托马克公司的主要投资人,这家公司沿着乔治城以北的河流修建了运河(4)。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和鲁弗斯·金(Rufus King)也都是股东,就连谨小慎微的詹姆斯·威尔逊都有股份。公司数量可能不多,但随便哪家公司的投资人中都有开国元勋的身影(5)

此外,尽管在费城集会的人们从未考虑过法人是否应该有个人权利,法人还是对他们的杰作有深远影响。原因在于,虽然普通商业法人的数量很少,那些出类拔萃的公司在开国元勋的世界里却都举足轻重,也深刻影响了他们对限权政府、个人权利和宪政的理解。我们将看到,建国者起草的宪法尤其反映了三家公司的遗产:伦敦弗吉尼亚公司,最早将民主带到了美国;马萨诸塞湾公司,为建国者提供了一个以书面特许状为基础的限权政府的模型;以及东印度公司,美国革命因其激发,而有了美国革命,宪法才成为可能。他们建立的政府并不是无源之水,也没有完全照搬英国的政治制度。宪法有些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可以追溯到美国这些公司的殖民经历。实际上,美国起初就是一家公司,其商业需求也从一开始就塑造了这个国家,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政府结构。在公民联合组织案之前好几百年,法人就已经以多种方式写进了美国民主的基因。

美国人相信,他们的国家生来就是自由之地。孩子们从小学到的起源神话以清教徒为中心,他们因宗教信仰而成为弃儿,于1620年在普利茅斯岩登陆。我们学到的是,这些戴着黑白帽子的难民来到新大陆,是为了逃避英国国王的迫害,自由信奉自己的宗教。在讲述美国诞生的浪漫化叙事中,对这个即将形成的国家来说,朝圣先贤既象征着这个国家的身份,也象征着最基本的价值观:摆脱暴政,天赋人权,政府自治。

然而,清教徒的故事很容易掩盖关于美国诞生的真相。最早在这片土地上殖民的,并不是宗教异见分子,而是一家商业公司。早在“五月花”号将清教徒带到普利茅斯的十三年前,伦敦弗吉尼亚公司就已经在切萨皮克湾岸边建立了英格兰的第一个新大陆永久殖民地詹姆斯敦。弗吉尼亚公司派出的这批殖民者于1607年抵达新大陆,不是为了寻求基本权利,也不是为了远离君主天威。他们基本上都是企业员工和投资人,带着詹姆斯国王的祝福而来(随之而来的还有殖民地的名字(6))。他们此行的目的是挣钱——为自己,为股东,也为詹姆斯国王:他们挣得的每一样东西,国王都要分一杯羹。早在清教徒将个人自由的思想带到美洲殖民地之前,追逐利润的商业公司就已经在美洲的海岸上打下了营盘(7)

最初成立于1606年的伦敦弗吉尼亚公司是英国最早的商业公司之一。公司由一群财大气粗的投资人发起,想在海外贸易中寻找新的商机,很快就从詹姆斯国王那里搞到了法人特许状。跟另一家短命的姊妹公司(普利茅斯弗吉尼亚公司)一起,大致从今天的北卡罗来纳州延伸到缅因州这个区域的独家贸易权,都由这两家享有。公司特许状明确规定,要将五分之一的贸易收入上交给王室。于1603年至1625年间统治着英国的詹姆斯一世国王,也确实想钱想疯了。

刚刚迈入17世纪的英国是个资源匮乏的小小岛国,在国际上势单力薄。那个时代也是英国与西班牙之间竞争最为激烈的时代,而后者是当时在新大陆殖民最为成功的强国。到16世纪末,西班牙已经征服墨西哥和秘鲁,那里丰沛的黄金白银矿藏带来了巨额财富,让西班牙从一个贫穷、分裂的国度,一变成为全欧洲(即便不说是全世界)最强大的国家。每年都有大量船队,最多的时候一支船队能有七十条船,将数百吨金银财宝运回西班牙。与此同时,英国政府几乎负担不起维持皇家海军的费用,而海军是行使国际影响力最重要的工具。英国的海上力量不得不仰仗外部力量。王室授予船主和商人团体“私掠许可证”,授权他们以英格兰的名义攻击西班牙船舰,俘获西班牙船只,夺取其货物。战利品的五分之一需上交政府(8)

这样一来,私掠成了英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1590年代的进口商品中占了10%。然而1603年,这个滚滚财源突然被掐断了。詹姆斯国王在这一年登上王位,为了与西班牙和解,他终止了私掠活动。但这段经验为英国带来了一个无需政府大量支出就能与其他殖民列强(尤其是西班牙)竞争的模式:让私人在利润驱使下代替政府去竞争。弗吉尼亚公司的创建也受到这一经验的启发,这家由私人创立的公司,承诺将为王室带来收入。

为了筹集组织探险所需资金,弗吉尼亚公司做的正是今天的公司也会做的事情:转向资本市场。公司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承诺会有通过开发新大陆资源和贸易带来的分红。投资者受到吸引,趋之若鹜。股票面值12镑10先令,吸引了七百多人持股,当时的人管他们叫“冒险家”。除了受迫害的异见人士,股东还包括九十六名爵士、二十一位勋爵,以及大量医生、牧师、律师和商人。那位推广科学方法的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爵士(Sir Francis Bacon)就持有股份,后来连现代政治哲学之父托马斯·霍布斯爵士(Sir Thomas Hobbes),也未能免俗。这些“冒险家”与后来的风投资本家不只名称相类,实质也大体近似:这些投资者都非常愿意在高风险的初创企业上下赌注(9)

最大的股东是托马斯·韦斯特爵士(Sir Thomas West),这位英国贵族的世系可以追溯到《大宪章》的一位签署人。他们于1215年签署的这份文件,是英格兰的第一部宪法,意在限制王室权力。韦斯特据称是一位“社会地位最高、品格也最高尚的人”,供职于英国议会,是如日中天的枢密院成员,于1599年由詹姆斯国王的前任伊丽莎白女王封爵。韦斯特的贵族头衔是德·拉·瓦尔勋爵,尽管今天很少有美国人知道他,却对殖民地时期影响极大,建国十三州中的特拉华州,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10)

托马斯·韦斯特爵士,德·拉·瓦尔勋爵,美国被遗忘的建国者之一。

弗吉尼亚公司的“议会”,也就是董事会,第一次派了三艘船,分别叫“发现”号、“一路顺风”号和“苏珊·康斯坦特”号,载有一百多位殖民者,于1607年4月抵达新大陆,这时韦斯特还在英国的家里享清福。对董事会而言,殖民者大都算是雇员。除了少数几位被派来维持秩序的上层人士,这些船员大都是公司或个人投资者的契约佣工,期限四到七年不等。一切都遵照伦敦的公司和董事会的指示行动,随着殖民者来到新大陆的,还有详细的工作说明。殖民者被要求沿着“可通航的河流……比如最能深入内陆的河流”建立营地。重中之重,他们要又快又好地组建一支团队,开始寻找黄金白银之类的贵重金属,或是找到一条能抵达南太平洋的通道。(发号施令的人确信美洲只是一道狭长的地峡,就跟现在的巴拿马一样,期待着能找到一条通往太平洋的捷径。)因为这样的发现是公司挣钱的最大希望,所以董事会命令足足三分之一的殖民者立即开始搜寻(11)

殖民者尽职尽责,服从命令,这让他们陷入了不幸的深渊。他们选了一块能满足公司要求的地方定居,但结果表明这里是死亡陷阱。他们的营址在泥塘和沼泽中间,周围都是死水,结果喝的水都被自己的排泄物污染了却毫不知情,伤寒、坏血病、痢疾、皮肤病和脚气在营地肆虐。由于公司把那么大的一支队伍都派出去寻宝和探路,土地也没能及时清理出来以便耕种。此外,殖民者的补给不够用来过冬,而这里的冬天比他们在英格兰经历过的任何冬天都要残酷得多(12)

弗吉尼亚公司是先行者,所有开创性公司在面对新市场时通常都会面临的未曾经见的风险,它都要面对。公司未曾考虑到的风险之一是干旱。历史考古学家通过研究树木年轮确定了这个地区在第一次殖民期间的降雨量,结果表明自1606年开始的七年,是这个地区从13世纪以来最干旱的时期。条件实在是太恶劣了,弗吉尼亚公司的第一批补给船于1608年1月抵达,不过这是他们首次登陆的九个月后,最开始的一百零八名殖民者就只有三十八人活了下来(13)

在北美辽阔的土地上仅有这么一家公司,尚且苟延残喘,几乎过不下去日子。公司又额外派出几百人来此定居,但他们同样遭罪,因为除了条件恶劣,公司的供应链也很靠不住。1609年,公司的一艘补给船“海上冒险”号遭遇风暴,在百慕大群岛失事。伦敦的董事会好几个月都没发现出了什么事,公司也没派出额外补给。“海上冒险”号的遭遇在英格兰被公之于众后,一位年事已高的作家受到启发,创作了一部剧作,讲述一群水手在暴风雨中被困在新世界一个遥远的岛屿上,这也是他一生中最后几部剧作之一。这部剧作,就是莎士比亚的《暴风雨》(14)

如果说刚开始的头几年还不算艰难,那1609年到1610年的那个寒冬可以说差点把弗吉尼亚公司置于死地。殖民者与本地原住民部落帕斯帕赫(Paspahegh)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相当暴力,主要是因为干旱歉收,食品竞争加剧。因为害怕遭到伏击,殖民者拒绝离开小小营垒,但在营垒之内,他们的食物怎么都不够。据说,这些殖民者不得不吃掉“狗、猫和老鼠”,还有人煮自己的鞋吃。现在我们知道,后来他们甚至同类相食。考古学家在詹姆斯敦遗址研究垃圾堆积物时发现了一个人类头骨,上面有几十个刀痕,是肉被削掉的痕迹。(一位研究遗迹的学者说:“他们显然很喜欢脸颊肉、面部肌肉、舌头和大脑。”)这段时间史称“饥饿时期”,当时来到弗吉尼亚的五百多名殖民者,只有六十人熬了下来(15)

1610年初,补给船回到伦敦,报告了殖民者“病痛与凄惨的情状”。托马斯·韦斯特听说后,觉得是时候亲自去美洲了。他有相当大一笔财产都投到这桩冒险事业中,因此认为有必要更多地亲身参与殖民地事业的日常运营。韦斯特抛妻弃子,离开了舒适的贵族生活,但并不只是为了钱。他也在寻求个人的救赎。韦斯特尽管是贵族,1601年却因涉嫌密谋推翻为他封爵的伊丽莎白女王而入狱。后来他被无罪释放,但名声还是难免受损。如果他能拯救詹姆斯敦,就能给其他贵族留下深刻印象,证明自己对王室忠心耿耿。同继他之后来到美洲的很多人一样,他也在寻找第二次机会(16)

韦斯特决心让詹姆斯敦免遭先前北美殖民者的命运。欧洲人殖民北美的首次尝试发生在五十年前,西班牙征服者特里斯坦·代·卢纳·伊·阿雷利亚诺(Tristan de Luna y Arellano)自现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彭萨科拉登陆,落了个新定居点被飓风摧毁的结局。西班牙人在更东边的据点圣奥古斯丁要成功得多。然而,此前英国人的全部努力都付诸东流。比如探险家沃尔特·雷利爵士(Sir Walter Raleigh)于1587年组织了一次远征,在北卡罗来纳州海岸上的罗阿诺克岛留下了一百多人定居。但由于跟西班牙开战,第一艘补给船三年未归。等到补给船终于回到殖民地时,定居点已废弃,再也看不到任何殖民者的踪影,他们的命运到今天都还是个谜(17)

1610年春天,韦斯特扬帆起航。他带的船队有三条船,四百名新殖民者,还有一年的补给。此时的他也拥有新的权力。董事会认为,殖民地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一把手。公司承认,在詹姆斯敦,“没有人会听命于别人,这群没头没脑、肆无忌惮的家伙,只会制造混乱和骚动”。定居者需要一个头头。韦斯特被任命为殖民地“总督和总司令”,拥有“纠正、惩罚、赦免、管理和统治的全部、绝对权力”。公司期待着单凭派去一位出身贵族的有无上权威的领导人,就能让殖民者俯首帖耳,井然有序。但要是不成功,韦斯特也带了一支军队来强行管教。他来詹姆斯敦是为了带来秩序,而不是自由(18)

在他两个月的航行期间,詹姆斯敦的情形每况愈下。濒临绝望的幸存者决定无视弗吉尼亚公司的指令,自行返回家园。他们打点好船只,准备一把火烧光营垒,却突然有人反对说,营垒不是他们的,不能由他们来付之一炬。营垒和其他建筑都是公司的合法财产。这些殖民者将弗吉尼亚公司的固定资产留下,动身返回英国。詹姆斯敦被抛弃了(19)

如果不是韦斯特机缘凑巧,英国人的殖民事业恐怕就到此结束了。1610年6月7日,正当载有殖民者的船只离开詹姆斯敦,沿詹姆斯河顺流而下时,迎面遇到了一条来自韦斯特船队的大划艇。韦斯特马上命令这些殖民者调转船头,返回詹姆斯敦。如果韦斯特晚几天离开英格兰,或是在海上稍微多耽搁一点点时间,两方的船只肯定会失之交臂,韦斯特抵达的詹姆斯敦就会只剩下空空如也的营垒,没有留给他一兵一卒。好在历史恰恰相反,殖民地和公司,甚至可以说美国实验本身,都得救了。

1610年6月7日,弗吉尼亚公司最重要的股东托马斯·韦斯特爵士的到来,拯救了詹姆斯敦殖民地。

韦斯特在殖民地严格执行纪律,定居者需在早上6点起床,去教堂晨祷。如有违犯,第一次的惩罚是取消一周的食品配额,第三次的惩罚则是死刑。实际上,好多种罪行都会被处以极刑,包括口出狂言亵渎上帝,未经授权与印第安人交易,以及逃离殖民地。要是有人抢夺公共储存的食物,就会被绑在树上饿死。殖民者的全部枪支都收缴上来,说是公有的军火。这样做表面上是为了在需要与印第安人作战时方便取用,但还有个额外的好处,就算有谁对韦斯特的严刑峻法感到恼火,也很难奋起反抗(20)

韦斯特治下的詹姆斯敦终于成为稳步发展的殖民地。尽管没多久韦斯特就因病返回英国,当时的人们还是认为是他拯救了这个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公司的律师理查德·马丁(Richard Martin),据称就曾于1614年在英国下议院说:“自从德·拉·瓦尔勋爵成为总督,弗吉尼亚就成了一个稳定的种植园,现在只需要英国悉心照顾。”19世纪一位很有声望的历史学家亚历山大·布朗(Alexander Brown)认为,韦斯特“在以前从未有人立足的地方,种下了英格兰民族的根”。实际上布朗甚至进一步发挥,声称如果“有那么一个人可以看成是……这个国家的创建者”,那么“这个人就是”托马斯·韦斯特爵士(21)

尽管布朗的看法有颇多值得赞许之处,但从詹姆斯敦的故事还是可以看出,美国创建者的荣誉称号还有另一个竞争者: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一家公司,被叫做弗吉尼亚公司。

尽管韦斯特制定的严刑峻法让这个襁褓之中的殖民地挺过了最危难的时刻,没过几年,同样的规则成了从英国招人前来定居的障碍,因此也就吓跑了投资者。为了让詹姆斯敦对这两个群体都更有吸引力,从1616年开始,弗吉尼亚公司董事会对土地所有权和治理方式做出了重大改革。公司改革的目标是让利润最大化,但也把最早的民主标志带到了美国。

成立后的头十年,弗吉尼亚公司一直花钱如流水。殖民地很稳定,但公司尚未发现任何贵重金属,也没找到通往南太平洋的道路。一直没有可以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公司承认,到现在给他们的所有回报都只是画饼充饥。为了扭转局面,董事会开始利用自己大量拥有的一项资产:土地。股东的每张股票可以在殖民地分得100英亩(约600亩)土地,如果股东送人到詹姆斯敦定居,每位定居者还能给股东额外带来一定数量的土地。英国的土地资源匮乏,历史上也一直掌握在贵族手里,因此成功的英国商人永远不可能在本土持有地产。对他们来说,土地是天大的诱惑。这里边的套路是,股东必须自行出资开发自己的地块——就跟今天谁买了一块地,就得自己在上面盖房子一样。弗吉尼亚公司不再资助殖民者,股东开始各自负责寻找定居者,出钱送他们上路,并提供补给(22)

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彻底改变了殖民地。大家不再是在公司的土地上按照公司的命令为公司的利益工作,现在土地所有者主要为自己劳动,只不过弗吉尼亚公司要抽取一部分收入。几乎所有人都选择种植烟草,这是美国第一种大受市场欢迎的作物。1614年,约翰·罗尔夫(John Rolfe)培植出可供商业贸易的烟草,对美国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一直到南北战争前都在推动对奴隶劳动力的需求,也从那时起塑造了文化态度。我们也将看到,烟草也在法人权利史的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因为历史将证明,烟草公司及其盟友也是为法人争取宪法保护的最热心的支持者。但回到詹姆斯敦时代来看,烟草业才刚刚萌芽,殖民者只关注这种作物让弗吉尼亚公司董事会大伤脑筋,因为他们希望能种植更有利可图的作物。尽管如此,土地改革毫无疑问大获成功,鼓励着新人前来定居,也吸引了新的投资者参与随后的几轮募资(23)

极力推动公司改革的人里有一位是埃德温·桑兹爵士(Sir Edwin Sandys)。他是约克郡大主教的儿子,也是在议会中反对詹姆斯国王的领袖人物。桑兹爵士很早就投资了弗吉尼亚公司,在执行董事会中非常活跃。他性格独立,这一点也影响了公司,让公司变得有点儿激进起来。1619年,桑兹爵士被提名为公司首席执行人时,据说詹姆斯国王给股东大会捎了个信:“就算你们想选个魔鬼也好,千万不要选埃德温·桑兹爵士。”然而股东们感受到桑兹爵士的离经叛道之处,没有向国王低头。他们在股东大会上大声宣读了公司特许状,重点强调授权他们自主选任公司管理层的条款,然后仍然选择了桑兹爵士(24)

弗吉尼亚公司首席执行人埃德温·桑兹爵士,他制定的改革增加了公司利润,也最早把代议制民主的成分带到了美国。

桑兹爵士领导下的弗吉尼亚公司决定赋予定居者类似的管理自身事务的自治权。公司授权在詹姆斯敦成立由各种植园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并由代表大会公布殖民地的管理规则。美洲大陆上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619年7月在詹姆斯敦的教堂举行。教堂很小,木制建筑,地基是鹅卵石。弗吉尼亚的夏天极为潮湿,教堂里闷热不堪。会议期间,就有一名代表给闷死了。另一些与会者的表现要好得多,比如培植新烟草的罗尔夫,托马斯的弟弟弗朗西斯·韦斯特(Francis West),以及约翰·杰斐逊(John Jefferson,据说是国父托马斯·杰斐逊的先祖)。还有一位叫纳撒尼尔·鲍威尔(Nathaniel Powell),是随着公司第一支船队抵达詹姆斯敦的,数代以后,他的后人刘易斯·鲍威尔当上了最高法院联席大法官(25),也是美国司法界扩大法人宪法权利最有力的声音之一(26)

自治政府的雏形最早在詹姆斯敦萌芽,并不代表桑兹爵士有自由主义倾向。此举不过是公司不得已而为之,要吸引品行端正、纪律严明、热心公益的人搬到切萨皮克湾,就必须这样做。这样的人可不希望生活在军令之下,尽管在殖民地早期,严刑峻法是必不可少的。对自己的日常生活,定居者希望有点儿发言权。桑兹爵士的改革让公司招募到近四千新殖民者前往新大陆,其中就有清教徒。

早在1617年,桑兹就开始与清教徒书信往还,因为要想让殖民地事业成功,正需要他们这样兢兢业业又坚定虔诚的人。跟詹姆斯敦最早的定居者不同,清教徒是靠宗教信仰和血缘关系维系在一起的,满可以相信他们干起活来会毫无私心。然而无巧不成书,“五月花”号登陆的地方在预期目的地的北边很远处,清教徒也就决定在普利茅斯建设自己的家园(27)

传说在1621年,清教徒第一次大获丰收之后,用了整整一天来庆祝感恩,然而美国第一个真正的感恩节实际上还要早两年,而且也是出于公司的倡议。弗吉尼亚公司授权一群叫做“伯克利百人团”的殖民者搬去殖民地定居,要求他们在抵达时设立一个一年一度的节日来感谢全能的上帝:“我们规定,我们的船只抵达弗吉尼亚土地上分配给种植园的地方的那一天,应该每年都当成神圣的日子,而且永远如此,好用来感谢全能的上帝。”1619年12月4日,伯克利百人团的船在詹姆斯河靠岸,定居者遵从了公司的指示,感恩节就此在新大陆诞生(28)

给美国带来民主和感恩节的公司同样也带来了极为恶毒的行为,其中就有买卖人口,甚至在最早的非洲奴隶来到美洲之前就开始了。弗吉尼亚公司董事会担心,男人不想在弗吉尼亚待多久,因为没有女人——或者像公司说的那样:“在上帝看来,没有这一慰藉,男人就无法对生活感到满意,(就连)在天堂中也不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桑兹爵士启动了一项特别计划,招募女性向殖民地移民。伦敦的投资者设立了特别基金来赞助青年女子前往詹姆斯敦。这些女孩子一到新大陆,就会被公司以物易物,换给出价最高的人。普利策奖得主、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写道:“这些女人被富有的种植园主抢购一空,价格之高,据说穷汉都沾不到边。”(29)

桑兹爵士费尽心血重组了殖民地,招来了清教徒和女人,但还是无法让弗吉尼亚公司盈利。桑兹掌管公司没几年,自己也碰到了麻烦,困住他的问题到今天仍然困扰着公司高管们:高管的薪酬问题。桑兹管理着公司的烟草贸易,也因这块业务给自己发了一大笔奖金。这事儿曝光后,投资者群情激愤。枢密院开始调查,这让桑兹颜面扫地,詹姆斯国王倒是幸灾乐祸得很。1622年,印第安人突袭了殖民者,有三分之一的殖民者被杀害,史称弗吉尼亚大屠杀。如此一来,人们对弗吉尼亚公司的信心更是土崩瓦解。公司试图将责任都推到殖民者身上,但无论功过该如何评说,数字总是没办法抵赖的:头十五年将近八千人搬到弗吉尼亚,其中约有六千八百人未得善终。1624年,弗吉尼亚公司终于关门大吉,可以说詹姆斯敦又夺走了一条生命。公司倒闭后,殖民地移交王室,成为皇家殖民地(30)

1619年7月,詹姆斯敦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弗吉尼亚公司尽管未能赢利,还是为未来的英国殖民地提供了一个样板——甚至可以说为美国提供了一个样板。詹姆斯敦的历史展现出一位历史学家所谓的“成功要素”,包括“宽泛的土地所有权”、“通过纳入女性来建立正常的社会制度”,以及在烟草业的例子中,“开发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赢利的产品,让经济得以维持”。不过,公司最有历史意义的创新是桑兹爵士推动下建立的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思想对未来的国家最具决定性影响。民主来到美国,与这个国家最早的定居者来到这里的方式一模一样——是受弗吉尼亚公司所派,为寻求利润而来(31)

继詹姆斯敦之后,还有一些英国殖民地是以法人的形式出现的。1620年清教徒抵达后的那些年,后来成为新英格兰的地区主要由马萨诸塞湾公司、罗杰·威廉斯(Roger Williams)的罗得岛和普罗维登斯庄园以及康涅狄格殖民地占据,这些公司也全都有法人特许状。今天的加拿大大部都由哈德逊湾公司控制,这是一家成立于1670年的贸易公司,到今天仍在运营,而且已经成为全球零售业巨头。作为法人,这些殖民地全都要遵守常见的法人准则和惯例。但这些法人同时也是政府,因此要负责监督住在这些殖民地的人,美国人对政府管理的态度和理解,也受到了这些法人的极大影响。实际上,尽管制宪会议上的开国元勋并没有自觉地将法人援引为范本,宪法还是泄露了美国起源于法人的痕迹。毕竟,制定宪法的部分目的,就是起到公司特许状长期以来在殖民地起到的作用:设立政府机构,设定立法程序,并对政府作为加以限制(32)

举例来说,美国宪法与马萨诸塞湾公司1629年的原始特许状就极为相似。宪法开宗明义,描述了谁是“主宰并设立”自由宪章的最高权威——“我们人民”。早于一百五十多年前写下的公司特许状也是如此,开篇就明确本特许状由当时的最高权威查理一世“授予并承认”。公司特许状接下来设定了与宪法极为相似的政府框架,包括代表大会,经选举产生的首席执行人,并保证个人权利。经特许状批准的代表大会有权颁布治理殖民地所需的“命令、法律、法规和条例”。公司有一名“总督”,是由殖民地居民选出来担任总司令的首席执行人,负责击退对殖民地的“武力”威胁。这名公司官员也有权赦免,被要求宣誓“注意”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也可能会因“任何不当行为或瑕疵”遭弹劾。如果总督无法履职,“副总督”就会跟今天的副总统一样走马上任(33)

殖民地法人的特许状,比如马萨诸塞湾公司1629年的特许状,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

马萨诸塞湾公司的特许状同样承认个人权利。搬到殖民地定居或出生于殖民地的任何人,均“应享有自由和自然臣民的全部自由和豁免权”。虽然特许状并未详细列出所有权利,但也确实确认了一些权利,包括在今天比在17世纪争议要大得多的持械权。居民被赋予“购买、使用、携带和运输……盔甲、武器、弹药、火药和子弹”的权利。这项权利后来会在宪法中通过第二条修正案反映出来,但马萨诸塞湾公司特许状中明确的其他权利与公司早期的时代更为合拍,比如“自由(参与)渔业贸易的完整权利”。无论这些权利的具体实质是什么,这些基本的自由都被理解为是在限制那些根据特许状任命的官员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所起到的作用与宪法权利是类似的。

尽管美国宪法与马萨诸塞湾公司的特许状不无相似之处,后者毕竟只是一份公司文件。重新出现在宪法中的特许状的很多特点,在那个时代的商业公司中都很常见。赋予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只是法人制定规章制度的普通权力,而群众大会则是股东们的集会。总督和副总督出于民选,是因为公司高管通常都是由公司成员来选。总督的职责是确保殖民地法律严格执行,这也是公司托付给高管的标准职责(34)

跟弗吉尼亚公司一样,马萨诸塞湾公司也是一家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特许状是用来组织、管理和控制这个企业的。股票定价为每股50英镑,附带200英亩(约1 200亩)土地,向殖民地每送去一名劳动力,还可以多得50英亩(约300亩)。大部分股东都是来自伦敦的投资者,只打算送一些契约佣工去新大陆,但也有一些人拿了自己的股份,漂洋过海去了美洲,比如清教徒约翰·温斯罗普(John Winthrop)(35)

温斯罗普移居美国是因为他在寻求宗教信仰自由。英国正在大举迫害清教徒,为了出资帮助他们逃亡,温斯罗普卖掉了从父亲那里继承的全部遗产,投资马萨诸塞湾公司的股票。温斯罗普抵达新大陆后没多久,就被股东们选为总督。然而甫一当选,温斯罗普就采取了改革措施,让马萨诸塞湾公司不再那么像一家商业公司,而更像是一个新生的民主政体。早期英国公司也赋予股东们投票选举董事的权利,通常是一人一票制(现代公司则往往是一股一票制)。温斯罗普促请公司允许所有成年男性居民(同时也得是教会成员)在大会上投票。温斯罗普认为,凡是利益相关人员,无论是否持股,都应当有选举权,这反映了对谁应该在公司决策中有发言权的理解,即便放在今天,都可以说这个理解相当宽泛。温斯罗普说,他的目标是“按英国议会的性质”改造代表大会,以取代股东大会(36)

温斯罗普的另一项创新将改变民主国家和法人团体的选举制度:代理投票制。尽管温斯罗普扩大了选举权,但由于诸如冬季大雪、定居点过于分散和印第安人袭击的威胁等各种原因,很多殖民者仍然无法参加大会。人口增长也让股东会议变得越来越难以驾驭。温斯罗普促请公司同意城镇选民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集会选出代表,然后由这些代表以选民的名义出席大会并投票。当然,今天的公司也经常采取类似方法来进行公司选举,允许股东们将票投给代表他们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尽管美国的政治选举不允许完全一样的代理投票制,但也还是会遵循类似的原则:特定地区的选民选出一名代表,负责出席立法会议,并代表其选民投票(37)

埃德温·桑兹爵士在詹姆斯敦率先建立群众大会制度并不是出于民主理想而采取的进步措施,温斯罗普采用的代理投票制也同样如此。实际上,这不过是管理公司事务更方便的方式。但美国的代表大会和英国议会之间的一个重大差异,却在代理投票制中体现出来。尽管英国议会也是由各城镇派出的会议代表组成,但这些代表所扮演的角色,占主流的理解是代表英国全体国民,而不是他们当地社区的居民。英国首相乔治·格伦维尔(George Grenville)就曾在美国革命前夕这样解释道:“坐在议院里的每一位议会成员,都不代表自己的选民,而是作为尊贵的代表大会的一员,代表了大英帝国的整个下议院。”因此英国人认为,像伯明翰、曼彻斯特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城市在下议院没有任何正式代表,这种状况完全可以接受,费城和波士顿就更不用说了(38)

温斯罗普不可能知道,他对代表的理解到最后会变得多么重要。代表就是他那部分选民的声音,在接下来的一百五十多年里,这一思想将不断激励美国人寻求独立。美国革命中让人奋起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并非首先是对英国的税收政策感到不满,而是抱怨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殖民者的利益据理力争的代理人。

马萨诸塞湾公司采用的另一项改革措施也影响了美国宪法,那就是1641年颁布的《自由宪章》。这份公司法规堪称宪法《人权法案》的前身,以书面形式明确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殖民地官员必须遵守。宪章规定了正当程序权利(惩罚必须“依据国家的明确法令,确保同罪同罚”);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本宪章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无论是本地居民还是外来人口,均应享有同样公正的法律对待”);征用财产时公平补偿的权利(“如未偿付合理价格,不得将任何人的牲畜或货物征用于任何公共用途或公共服务”);刑事被告迅速审判的权利(“其案件应在下次开庭审理并判决”);不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危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违规行为或非法侵入行为而被民事法官两次判刑”);不被施以残酷和非常惩罚的权利(“就体罚而言,我们中间不允许有不人道、野蛮、残忍的刑罚”)。跟一百多年后仿效《自由宪章》而出现的《人权法案》相比,甚至可以说前者在某些方面更为进步。例如,马萨诸塞湾公司禁止以某些方式虐待配偶,也禁止以“极为严厉”的手段惩罚儿童。(但在另一些方面,《自由宪章》就没那么进步了,比如允许对女巫严刑拷打。)(39)

在当时的英美法律中,《自由宪章》明示的个人权利清单最为广泛。与之类似的英国《权利法案》(40)要晚四十多年问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比《大宪章》更加巨细靡遗。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以法律或宪章的形式保障了范围更大的个人自由。罗得岛1663年的宪章保证会保护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纽约州于1683年通过的《自由宪章》则包含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和保释权,并禁止军队在私人住宅驻扎。新泽西州1677年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代表大会无权废止该法案,让殖民地的保证更经得起考验。宾夕法尼亚州的《特权宪章》于1701年通过,加入了对请律师的权利、被告与证人对质权利的保护(著名的“自由钟”就是为庆祝该宪章通过五十周年而铸成的)。这些改革带来的结果就是,美国殖民者享有的权利,比他们留在英国的同胞更加宽泛。他们说到自己的“宪章权利”时,就跟现在人们提到自己的“宪法权利”一样(41)

1639年,一群殖民者与马萨诸塞湾公司断绝关系,在康涅狄格建起了自己的殖民地。他们没有王室授予的特许状,于是自己动手写了一份,称之为《基本法》。《基本法》设立了代表大会,并授权大会“为英联邦的利益”制定法律,规定总督经选举产生,并保证各城镇居民有权选择在大会上代表他们的议员。根据历史学家的说法,《基本法》是在“有意识地模仿”马萨诸塞湾公司的特许状。主要区别是最高权威的身份。马萨诸塞湾公司的特许状是由国王授予的,而康涅狄格的宪章是由康涅狄格的“我们居民”制定的。《基本法》是美国第一部真正由人民正式通过的成文宪法(42)

殖民地宪章中孕育的民主思潮的萌芽与日益壮大的独立思想相呼应,让查理二世大为不快。这位国王自1651年起被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流放了七年(43),而今重登王位之后,对异见并无胃口。1680年代,他开始将大部分美国殖民地公司都转为皇家殖民地,由王室直接统治,不再由公司成员管理。马萨诸塞湾公司的特许状在颁发半个世纪之后,于1684年被撤销,从此担任殖民地高管的,就成了由王室任命的皇家官员。然而,马萨诸塞湾公司的法人结构——同公司的法人改革,比如代理投票制和《自由宪章》一起——还在继续影响东海岸上下殖民政府的形态。

从殖民时代开始,美国人就将他们的殖民地特许状视为法律文件,为政府规定了一个模式,也对政府作为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在约翰·温斯罗普和马萨诸塞湾公司移民新大陆后的岁月里,美国人开始把他们的法人特许状当成宪法。

在革命即将到来的前几年,殖民者开始相信,他们的特许状所保障的权利岌岌可危。英国议会想偿付英法战争带来的债务,也想在思想日趋独立的殖民者面前维护自己的权威,于是开始对殖民地大量日常商品征税:玻璃、纸张、铅、油漆、茶叶,甚至连印刷品都要交税。殖民者群情激愤,声称这些征税条例与他们的殖民地特许状不符。最能表现他们激愤的是1773年12月,数十名波士顿人登上停靠在波士顿港口的船只,将342箱茶叶倒进海里。这些茶叶属于一家法人,东印度公司。后来人们称之为“波士顿倾茶事件”,而这一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借用2008年经济危机时人们对美国金融机构的评价,是因为东印度公司“大而不倒”。

东印度公司比弗吉尼亚公司早几年创立,到18世纪中叶,已经成长为全世界最强大的公司。从1757年起的一百年里,这家公司实际上控制着整个印度。尽管苏格兰经济哲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称这种由股份公司来充当最高统治者的现象“荒谬至极”,但实际上跟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和另一些美国殖民地的情形如出一辙,只是规模更大罢了。公司已经变成了政府,拥有政府所需的一切权力。公司出口丝绸、盐、茶叶和棉花,刚开始利润颇丰。其中有位总督叫做伊利胡·耶鲁(Elihu Yale),他挣的钱实在太多了,想都没想就给康涅狄格一所大学捐了500英镑。这所大学的领导人对他的出手大方感激涕零,于是用耶鲁的名字重新命名了这所学校(44)

控制印度后不久,东印度公司就遭遇了严重的财务问题。投资者都期待着一夜暴富,在他们的推动下,公司股价在一波疯狂的投机活动中节节上涨。然而,公司有50%的收入都来自茶叶,而茶叶在市场上已经供过于求。由于英国针对茶叶的税种和关税名目繁多,也出现了茶叶黑市,走私者把茶叶从荷兰非法进口到英国,销售价格很低。东印度公司的库存居高不下,成吨的茶叶在仓库里无人问津。再加上孟加拉地区的军事受挫,1769年,股市泡沫破裂了。经济衰退像瘟疫一样传遍欧洲,那些银行以前都过于自信,买下太多的东印度公司股票,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偿付能力——这仍然跟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上过度投资从而诱发了2008年金融危机不无相似之处。东印度公司股价暴跌,就把“高杠杆率银行的整个网络推向了深渊”(45)

很多商业公司都依赖定期注入的流动资金,东印度公司也是如此。但经济低迷的时候,银行停止了放贷。公司需要付给政府100多万英镑,于是向英格兰银行贷款,结果被拒绝了。公司实在是想钱想疯了,甚至开始自己走私,把价格不菲的鸦片非法出口到中国,埋下了中英两国未来两场战争的种子。但此举仍然远远不够拯救公司,因此不得不向议会申请紧急财政援助。英国首相诺斯勋爵(Lord North)别无选择,只能对这家濒临倒闭的公司施以援手。因为英国经济本身,也处于灾难边缘。当时有人提醒道,东印度公司是“这个国家巨大的金钱发动机”,其信用“与政府和英格兰银行密不可分”。一位历史学家评论道,实际上这家公司对英国经济来说已经无比重要,“任谁当首相都不可能让东印度公司破产”。(46)

诺斯勋爵制定了一揽子救助法案,向公司提供了140多万英镑(2017年约合2.7亿美元)的贷款。为了能让公司解决茶叶严重过剩的问题,诺斯还让议会通过了《1773年茶税法》,允许公司向殖民地直接销售茶叶,而不用像以前一样,先把茶叶运到英国,在伦敦茶叶拍卖中卖给中间商,以前也只有中间商有权向殖民地出口茶叶。《茶税法》还规定退还对打算在海外销售的茶叶征收的关税。尽管跟多年来一样,殖民者仍然需要为茶叶交点税,《茶税法》总体上还是为了降低殖民地的茶叶价格而制定的(47)

尽管茶叶价格下降,征税还是普遍成为殖民地冲突的根源,尤其是在东印度公司财务困境的重压下,殖民地经济已经遭受重创。自1760年代中期开始,诸如马萨诸塞的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弗吉尼亚的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这样的殖民者就组织起来抗议议会征税,称议会无权向殖民者征税。理由不只是殖民者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任何代表;亚当斯、亨利和其他爱国者也用法人的术语表达了他们的反对意见。议会如果对殖民地征税,就侵犯了殖民者自治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在他们的殖民地特许状中阐明的,他们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48)

在关于《1765年印花税法案》的公众激辩中,这种法人阐述清晰可见。该法案规定对印刷品征税,报纸、宣传册、契约、法庭文件乃至扑克牌,全都必须印在带有特殊印花的纸张上。殖民者辩称,该法案违反了他们特许状中的条款,比如康涅狄格的特许状就授予该殖民地法人“制定、颁布并实施各种有益、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权利。罗利镇宣称,这项税法“侵犯了我们的特许状权利和特权”。整个马萨诸塞殖民地都在说,这项税法“被普遍认为是肆意妄为的违宪之举,违反了国王与臣民之间的特许状和契约”(49)

将殖民地的法人特许状视为殖民者与王室之间的契约,更加坐实了议会干预殖民地管理是越界之举的想法。在《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都“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之前的岁月里,殖民者坚称,他们为自己的殖民地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因为这是当年从国王那里努力争取来的。在1778年的下议院,在这个问题上一言九鼎的威廉·梅雷迪思爵士(Sir William Meredith)是殖民地的支持者,他说:“每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其根本都是如此;他如果有能力表达,就去表达;他如果有能力接受,就去接受;一方面是表达,另一方面是接受,……就构成了这样一项权利,而根据英格兰的法律和宪法,这项权利不可剥夺;除非经同意或主动放弃,亦不得废除。”(50)

但梅雷迪思的观点在议会中孤掌难鸣。大部分议员都认为,殖民地特许状就跟任何其他法人的特许状一样,可以经议会修订。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坚持认为,议会可以管理殖民地,“就跟我们可以管理伦敦的大公司的理由是一样的”。索姆·杰宁斯(Soame Jenyns)写过一篇为在殖民地征税辩护的很有影响的文章,他认为,殖民地特许状“毫无疑问,不会比所有那些赋予法人出于自身管理目的制定法规、征收关税之权的特许状有更多特权……跟英国任何其他公司比起来,这些公司也没有更多借口来请求不受议会权威的约束”。一位支持征税的人写道:“我们国王授予的所有特许状,只要与英国人民的整体利益相冲突,立法机关就有权修改或废除。”(51)

无论英国公司法的细节是什么样子,支持在殖民地征税的人都能呼风唤雨,只手遮天,这让殖民者除了抗议之外,别无选择。印花税法案通过后,殖民地的抗议方式变得越来越暴力。马萨诸塞殖民地的暴徒洗劫了收税员安德鲁·奥利弗和副总督托马斯·哈钦森的房子之后,据说就连“曾目睹城镇被敌人洗劫一空”的军人,都承认“从未见过这样的怒火”。很快,殖民地再也找不出一个人来征印花税了。更为平和的抗议方式是抵制征税产品,比如茶叶。家庭主妇不再泡茶而改喝咖啡,尽管喝茶是她们社交生活的中心。于1650年以“哈佛学院校长及同僚”的名义注册为法人的哈佛学院(如今是美国最古老的非商业性质的法人),其学生承诺在就学期间不喝茶(52)

说来有些讽刺,殖民者反对《茶税法》的一条主要原因是,茶叶价格一下降,抵制茶叶就没那么名正言顺了。茶叶越便宜,就越能吸引人去购买。《茶税法》同样威胁到本地的商人,他们从伦敦的拍卖会上买来茶叶,然后卖回殖民地,挣了很多钱。东印度公司现在想扫地出门的中间商,有很多都是殖民者。担心议会也会对别的产品实施类似规定,从而损害本地的各行各业,使殖民地的经济雪上加霜的人也越来越多。尽管对茶叶征税的数额很小,但代表了议会有权对殖民地征税,亚当斯和亨利所抗议的也正是这一点(53)

所以1773年11月,一艘名叫“达特茅斯”号的船载着114箱东印度公司的茶叶抵达波士顿港时,亚当斯决心阻止这批茶叶在殖民地出售。亚当斯是一个爱国者的非正式组织“自由之子”的领导人,他们在波士顿到处张贴告示:“朋友们,兄弟们,同胞们——最可怕的瘟疫,东印度公司运往这个口岸的恶心的茶叶,现在已经抵达我们港口。毁灭的时刻,或是向暴政阴谋展现男子汉气概的时刻,迫在眉睫。”市民在老南聚会所教堂开会,决定派武装人员去码头,不许茶叶下船卸货。这艘船将不得不返回英国。国王派来的人得知了这个计划,马萨诸塞殖民地的皇家总督便下令禁止这艘船离开港口。这样一来,几股势力僵持在那里,随后抵达的两艘载有东印度公司茶叶的船只也困在了港口(54)

船主都是美利坚殖民者,但他们也别无选择,只能让船停在那儿,茶叶也不能卸货。但这样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英国法律规定,未卸货的船只在港口最多只能停留二十天;如果超过期限,船上货物将遭海关官员扣押。12月初,殖民者开了好几次会,讨论究竟该怎么办。终于,最后期限到了。12月16日是“达特茅斯”号进港的第二十天。如果到半夜茶叶都还在船上,“自由之子”的武装力量与肯定会来没收茶叶的皇家军队之间,冲突将在所难免(55)

老南聚会所的最后一次会议之后,一群人于薄暮时分出发前往码头,其中很多人都打扮成印第安人的样子。他们纪律严明,人衔枚马裹蹄,一路秋毫无犯。他们登上那三艘船,打开一箱箱茶叶,举起来倒到甲板外。他们安静而迅速,几个小时的时间,就销毁了东印度公司价值18 000英镑(今天约合300万美元)的茶叶。本地人的船只毫发无损,还有人说,茶叶都倒掉之后,这群人甚至把甲板打扫得干干净净。他们斗争的目标,只是东印度公司和茶叶(56)

要再过五十年,人们才会管这件事叫“波士顿倾茶事件”,但这件事在殖民地的影响却是立竿见影。东海岸上下,殖民者纷纷禁止茶船卸货,英国议会的回应是下令关闭波士顿港,直到殖民者偿清东印度公司损失的所有茶叶。议会还颁布新法,废除了马萨诸塞殖民地的特许状。未经王室委派的总督同意不得集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即以前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也转移到王室手里。在很多殖民者看来,议会这是非法否决了他们神圣的特许状,而今终于,是时候揭竿而起了。

尽管我们称之为美国革命并无不妥,但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有美国法人的历史贯穿其中。独立之后,缔造者最终会通过宪法,这是这个新国家最强有力的象征——而就在这部宪法中,也保留了殖民地法人特许状的诸多特点。殖民地法人受到书面特许状的约束,明确规定了殖民地官员的权力,也保证了殖民地成员的权利,而宪法对这个新国家起到的作用也是如此。宪法就是美国的特许状,是美国的立国之本,宪法的形态和范围,反映了缔造者在法人管理方面的经验。

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民主和宪政思想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法人紧密相连。美国由弗吉尼亚公司创建,经马萨诸塞湾公司的殖民经验而基本定型,又因为东印度公司的激发而独立。开国元勋们在制宪会议上尽管从未考虑过是否应根据宪法赋予法人个人权利,法人的理念毕竟还是影响了他们建立的宪法体系。

宪法通过之后没多久,法人就开始援引宪法来确保自身权利,努力在政府对商界的监管中赢得最大自由。第一桩打到最高法院的法人权利官司,是由当时这个国家最有政治背景的法人合众国银行挑起的,这预示了即将到来的景象。合众国银行的官司将成为另一场革命的开端,而这场革命所寻求的,是对法人的宪法保护。


(1) 关于对法人权利的最早理解,参见Jonathan A. Marcantel,“The Corporation as a ‘Real’ Constitutional Person,”11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Davis Business Law Journal 221 (2011)。

(2) 参见James Stancliffe Davis,Essays in the Earlier History of American Corporations (1917)的第332页,尤其是附录B:“American Charters to Business Corporations,1781-1800”。这些法人中有一些从不同州得到了多张特许状,但此处均计为一家商业企业。后来主张宪法权利的两家法人是达特茅斯学院和查尔斯河桥梁公司。

(3) Jonas V. Anderson,“Regulating Corporations the American Way:Why Exhaustive Rules and Just Deserts Are the Mainstay of U.S. Corporate Governance,”57 Duke Law Journal 1081,1100-1101 (2008);Thom Hartmann,Unequal Protection: he Rise of Corporate Dominance and the Theft of Human Rights (2004),63. See also Thomas Jefferson,Letter to George Logan (November 12,1816),in The Works of Thomas Jefferson (Federal ed.),ed. Paul Leicester Ford (1904-1905);Robert S. Alley,ed.,James Madison on Religious Liberty (1985),91;James Wilson,“Of Corporations,”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ames Wilson,ed. Kermit L. Hall and Mark David Hall (2007).

(4) 指连接俄亥俄河与切萨皮克湾的运河,河道与波托马克河平行,但运河与波托马克河均在乔治城以南而非以北,只是运河在波托马克河北岸。该运河于1831年投入使用,1924年停用,现已废弃,在乔治城附近的数十公里河段已辟为国家历史公园。——译者

(5) Charles A. Beard,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1941),133-151;Forrest McDonald,We the People: 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1958),38-92;Robert A. McGuire,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A New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2003),54;Eric Hilt and Jacqueline Valentine,“Democratic Dividends:Stockholding,Wealth,and Politics in New York,1791-1826,”72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332,340-341 (2012).

(6) 詹姆斯一世的英格兰王位继承自终身未婚的伊丽莎白一世,殖民地名称“弗吉尼亚”(Virginia)源自“处女”(virgin)一词,就是为了纪念童贞女王伊丽莎白。——译者

(7) 关于詹姆斯敦殖民地,参见Bernard 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 he Peopling of British North America: he Conflict of Civilizations,1600-1675 (2012);John Darwin,Unfinished Empire: he Global Expansion of Britain (2013);Virginia Bernhard,A Tale of Two Colonies: What Really Happened in Virginia and Bermuda? (2011);John C. Miller,The First Frontier: Life in Colonial America (1966);Karen Ordahl 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 (2009)。

(8) 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0-34;Bernhard,A Tale of Two Colonies,8.

(9) 关于弗吉尼亚公司的法人形式,参见Miller,The First Frontier,15-26;Bernhard,A Tale of Two Colonies,7,16。关于投资者,参见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14,242-243。现有数据反映了弗吉尼亚公司重组并于1609年第二次“公开发行”后的股票价格和投资人数量。

(10) 关于托马斯·韦斯特,参见American National Biography Online中的Samuel Willard Crompton,“De La Warr,Baron,”http://www.anb.org/articles/01/01-00206.html;Henry Browning,The Magna Charta Barons and Their American Descendants (1898),159;Robert Alonzo Brock and Virgil Anson Lewis,Virginia and Virginians: Eminent Virginians,Executives of the Colony of Virginia (1888),15-16;Alexander Brown,“Sir Thomas West,Third Lord De La Warr,”9 Magazine of American History 18 (1883);J. Frederick Fausz,“West,Thomas,third Baron De La Warr (1577-1618),”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2004),http://www.oxforddnb.com/view/article/29100。

(11) 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151,243;Miller,The First Frontier,18.

(12) Carville V. Earle,“Environment,Disease,and Mortality in Early Virginia,”in The Chesapeake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Essays on Anglo-American Society,ed. Thad W. Tate and David L. Ammerman (1979),96.

(13) Dennis B. Blanton,“Drought as a Factor in the Jamestown Colony,1607-1612,”Historical Archaeology 34 (2000):74,78;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163,227;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53.

(14) 关于莎士比亚的灵感来源,参见Bernhard,A Tale of Two Colonies,3;Kieran Doherty,Sea Venture: Shipwreck,Survival,and the Salvation of Jamestown (2008),163。

(15) 为叙事清晰起见,本书中引用的古代英文在必要时已翻译为现代英文。关于“饥饿时期”,参见Miller,The First Frontier,22;Paula Neely,“Jamestown Colonists Resorted to Canibalism,”National Geographic,May 1,2013,http://news.nationalgeographic.com/news/2013/13/130501-jamestown-cannibalism-archeology-science/。

(16) 韦斯特对弗吉尼亚公司的全力投入,是下列著作中提到的主题之一:Sir Thomas West,“The Relation of the Lord De-La-Ware”(1611),reprinted in Lyon Gardiner Tyler,Narratives of Early Virginia,1606-1625 (1907),209。

(17) 关于卢纳在彭萨科拉时运不济的努力,参见William S. Coker,“Pensacola,1686-1821,”in Archaeology of Colonial Pensacola,ed. Judith Ann Bense (1999),5。关于在罗阿诺克消失的殖民者,参见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3-5,32,100。

(18) 参见“A True and Sincere Declaration of the Purpose and Ends of the Plantation Begun in Virginia,”最早发表于1610年,重印于Alexander Brown,The Gene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90),1:338;亦可参见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41;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66,72。

(19) Miller,The First Frontier,23;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3-24.

(20) 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66-67;Frank E. Grizzard,Jamestown Colony: A Political,Social,and Cultural History (2007),xxxiii.

(21) Alexander Brown,The Gene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91),2:1049;Alexander Brown,“Sir Thomas West. Third Lord De La Warr,”9 The Magazine of American History 18,28,30 (1883).

(22) William Robert Scott,The Constitution and Finance of English,Scottish,and Irish Joint-Stock Companies to 1720 (1951),1:255;Wesley Frank Craven,The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1606-1624 (1993),31-34;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61.

(23) Scott,The Constitution and Finance of English,Scottish,and Irish Joint-Stock Companies,1:255;Craven,The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31-34;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61;Miller,The First Frontier,26.

(24) Jack Beatty,“The Corporate Roots of American Government,”in Colossus: How the Corporation Changed America,ed. Jack Beatty (2001),17;Theodore K. Rabb,“Sir Edwin Sandys and the Parliament of 1604,”69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646 (1964);Henrietta Elizabeth Marshall,This Country of Ours (1917),75-76;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75.

(25)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除首席大法官外,均称联席大法官,所有人地位平等,仅以年资排序。——译者

(26) Craven,The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140;Beatty,“Corporate Roots,”17-18.

(27) 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93.

(28) Sir William Throckmorton,Richard Berkeley,et al.,“Ordinances Directions and Instructions to Captaine John Woodlefe”(September 4,1619),in The Record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ed. Susan Myra Kingsbury (1933),3:207;Charles E. Hatch,The First Seventeen Years: Virginia,1607-1624 (2009),44;H. Graham Woodlief,“History of the First Thanksgiving,Virginia Thanksgiving Festival,”http://virginiathanksgivingfestival.com/history/;Gloria Peoples-Elam,An American Heritage Story: racing the Ancestry of William Henry Peoples & Elizabeth Washington Peoples (2014),86.

(29) 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82-87;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87,320.

(30) Bailyn,The Barbarous Years,322.

(31) Kupperman,The Jamestown Project,2-3.

(32) 关于法人形式如何影响了美国民主的制度和实践,参见David A. Ciepley,“Is the U.S. Government a Corporation? The Corporate Origin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111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418 (2017);Stephen Innes,“From Corporation to Commonwealth,”in Colossus: How the Corporation Changed America,ed. Jack Beatty,18;Andrew C. McLaughlin,The Foundat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1932)。

(33) 关于马萨诸塞湾公司的历史及其特许状,参见Frances Rose-Troup,The Massachusetts Bay Company and Its Predecessors (1930);Charles J. Hilkey,Legal Development in Colonial Massachusetts,1630-1686 (1910);Stephen Innes,Creating the Commonwealth: he Economic Culture of Puritan New England (1995);Barbara A. Moe,The Charter of the Massachusetts Bay Colony: A Primary Source Investigation of the 1629 Charter (2002)。特许状正文下列网址可见:http://avalon.law.yale.edu/17th_century/mass03.asp。

(34) 公司办公的方式本身很可能是模仿了中世纪英国政府的运作方式,而这种方式对美国宪政制度也有深刻影响。参见Karen Orren,“Officers' Rights:Toward a Unified Field Theory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34 Law & Society Review 873 (2000)。

(35) 参见McLaughlin,The Foundat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39;Scott,The Constitution and Finance,313-315。关于温斯罗普,参见Francis J. Bremer,John Winthrop: America's Forgotten Founding Father (2003);Rose-Troup,The Massachusetts Bay Company,28 et seq.;Innes,Creating the Commonwealth,64 et seq。

(36) McLaughlin,The Foundat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42-45;Innes,Creating the Commonwealth,19-20.

(37) Hilkey,“Legal Development,”22-23.

(38) McLaughlin,The Foundat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55-56.

(39) Bernard Schwartz,The Great Rights of Mankind: A History of the Bill of Rights (1992),36-39.

(40) 指英国于“光荣革命”后通过的《1689年权利法案》,确认了英国人民拥有不可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也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译者

(41) Bernard Schwartz,The Great Rights of Mankind: A History of the Bill of Rights (1992),41-51;John Phillip Reid,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he Authority of Rights (2003),159-160.

(42) McLaughlin,The Foundat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47.

(43) 1649年1月,查理二世的父亲查理一世被奥利弗·克伦威尔处死后,爱尔兰议会宣布查理二世继任为英国国王。1651年8月,查理二世在与克伦威尔的战争中落败,逃往欧洲大陆,在各国间辗转流离,至1660年5月方返回英国,史称“王政复辟”。其流亡时间长达九年而非七年,不过奥利弗·克伦威尔死于查理二世开始流亡七年后。——译者

(44) 关于东印度公司,参见H. V. Bowen,The Business of Empire: he East India Company and Imperial Britain,1765-1833 (2006);Marguerite Eyer Wilbur,The East India Company: And the British Empire in the Far East (1945)。关于伊利胡·耶鲁,参见Wilbur,The East India Company,311。

(45) 关于东印度公司的财务问题,参见Benjamin L. Carp,Defiance of the Patriots (2010),13-23;Wilbur,The East India Company,307-311。

(46) Bowen,The Business of Empire,30-31.

(47) Carp,Defiance of the Patriots.

(48) 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992),189-191,201,222.

(49) Reid,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45,160-167.

(50) Ibid. 189.

(51) Reid,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4,188;Schwartz,The Great Rights of Mankind,52。

(52) 关于殖民地的抗议,参见Gary B. Nash,The Unknown American Revolution:The Unruly Birth of Democracy and the Struggle to Create America (2006),45-49;Carp,Defiance of the Patriots,65-68。

(53) Ray Raphael,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How Common People Shaped the Fight for Independence (2012),18.

(54) Wilbur,The East India Company,313-314.

(55) Robert Allison,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 Concise History (2011),16-17.

(56) 倒出船外的茶叶的价值尚有争议。正文中的数字来自Wilbur,The East India Company,31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