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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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住权有期限限制吗?

案情

老贾的妻子英年早逝,这些年来,老贾独自一人将小贾抚养长大,小贾也终于成家立业了。小贾结婚后就搬了出去,只留下老贾一人居住,久而久之,老贾难免感到有些孤独。通过朋友介绍,老贾参加了老年人相亲活动,认识了小他几岁的小周。两人十分聊得来,没过多久便谈起了恋爱。可惜好景不长,正在老贾与小周商量着要结婚时,老贾突然被查出癌症晚期。小周得知后,不但没有离开老贾,还尽心尽力地照顾他,让老贾十分感动。为了感谢小周,老贾通过遗嘱在自己的房屋上为小周设立了居住权。老贾过世后,由小贾陪同小周进行了登记。十年后,由于孩子上学,小贾决定搬到老贾生前留下的房屋中居住,并以他可以任意撤销居住权为由让小周搬走。那么,小贾要求小周搬走的行为合理吗?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通过合同设立;第二,通过遗嘱设立。在上面的案例中,老贾通过遗嘱在自有房屋上为小周设立了居住权,并由继承人小贾进行了登记,小周对老贾生前留下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权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本案例中,老贾通过遗嘱为小周设立居住权,并未注明居住权期限,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小周的居住权一直到小周去世前都是有效的。小贾认为没有约定居住权期限便可以随时撤销居住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其要求小周搬出房屋的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四)居住权期限;

……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