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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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了亲生子女,继子女也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案情

老任年轻时,因为家庭矛盾与前妻离婚,女儿沫沫的抚养权由前妻取得。离婚后,老任遇到了育有一子的小慧。老任与小慧一见如故,并最终迈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老任对小慧的儿子小海视如己出,经常陪他一起玩耍,指导他学习。虽然已经与前妻离婚了,但老任对女儿沫沫的关爱仍旧没有减少,常常在周末去看望她,带她去游乐园。时光飞逝,小海与沫沫都大学毕业了,小海成为了一名公司职员,而沫沫考上了研究生,跟着导师进入研究所工作。老任退休后,身体不太好,需要人照顾,可是小慧年纪也大了,无法很好地照顾老任。于是,老任便和小海商量,让他与沫沫轮流照顾自己。谁知,小海却表示,老任又不是他的亲生父亲,他没有照顾老任的责任。那么,小海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的问题,首先要清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天然的亲属关系,而是一种由父母的婚姻关系引起的、由法律进行规范的亲子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继父与继子之间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养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与亲生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任与小慧结婚时,小海还是未成年人,老任并没有对小海不管不顾,而是经常陪伴教育小海,这说明老任实际上已经养育了小海。那么,老任与小海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海应当承担起对老任的赡养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