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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父母了吗?
案情
巩大爷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常年在国外定居,二女儿在巩大爷家附近的保险公司上班。最近,巩大爷总觉得身体反应有些迟钝,腿脚总是不听使唤。到医院一查,医生说巩大爷患了脑梗,有偏瘫的迹象。二女儿将巩大爷的情况告诉了姐姐,商量两人对巩大爷的赡养问题。大女儿表示,她最近手头紧,拿不出赡养费,在国外工作又忙,无法回国照顾巩大爷。经过商量,大女儿与二女儿签订一纸协议,由大女儿作出放弃对巩大爷遗产的继承权的书面说明,从此由二女儿独自担负赡养巩大爷的义务。请问,大女儿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不再担负赡养义务呢?
解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赡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赡养人无法通过任何行为来规避。
在上面的案例中,巩大爷的大女儿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来达成自己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目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情理上讲,巩大爷将女儿抚养长大,其中投入的精力和感情无法衡量,作为子女应当对父母的抚育之恩怀有感恩之心,在父母年老后照顾父母是理所应当的;从法律上讲,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承担的义务,大女儿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义务。
如果大女儿坚持不肯承担对巩大爷的赡养义务,巩大爷可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大女儿给付赡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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