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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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律共有几个层次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了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等社会关系。人们要在这些关系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将这些关系规范化,变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就形成了法律在逻辑上的第一层次,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要遵循的法定的行为规则。中国古代的姬旦先生及其前辈将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命名为“礼”。“来而不往非礼也”这句古训形象化地反映了礼的真谛——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义务。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礼,但不能“公说公有礼”,“婆说婆有礼”,一人一个礼。礼必须遵循一些公认的、统一的原则。因此就产生了法律的另一个层次。人们通常将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称为“宪”。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8]是礼作为法律的一个层次能够存在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上,社会不可能使每个成员都严格地遵守礼,非礼的视、听、言、动总是经常发生的。为了保证礼在总体上不被破坏,就必须对非礼行为进行制裁。

对于较轻的非礼行为,社会可以强制其主体改正错误,并且可以用剥夺部分财产权、劳动权、参政权、名誉权等方式予以惩罚。惩罚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就形成了法律的第三个层次——罚错法。

对于严重的非礼行为(包括抗拒罚错的行为),社会必须给以严厉的制裁。通常的做法是让行为人用身体以至生命来承担非礼的责任。这种严厉的制裁方式更需要规范化。这样就形成了法律的第四个层次,人们通常将这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称为“刑”。

法律四层次是一个客观存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时期的法律体系,不管有没有宪、礼、罚、刑这四种名称的法律文件存在,总是由这四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