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虽然现代世界各国刑法都对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作了区分,但是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区别于未遂的标准等问题,却没有在刑事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对上述问题的讨论都是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概念展开的。我国的刑事立法也是如此,刑法总则对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都作了明文规定,但对犯罪既遂却没有任何规定,似乎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既遂产生了诸多争议,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当属犯罪既遂的标准问题。我国《刑法》总则第23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从“未得逞”的法律术语可间接推出犯罪既遂就是“得逞”,也就是说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志。可问题是,“得逞”或“未得逞”并不是一个含义相当明确的概念,其不仅主观色彩浓厚,而且是一个较为生活口语化的词汇,不太符合法律术语的严谨性特点。这就引发了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既遂标准问题提出了众多的学术主张,犯罪目的实现说、结果说、法益损害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等众多观点各执一词,最终,其中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可好景不长,近年来通说不断遭到刑法理论界的质疑和诘难,学者指责其不仅存在自身理论上的缺陷,比如通说前提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处理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等;而且也无法有效解决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既遂标准认定,比如按照通说观点也无法确定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采取失控说、控制说还是失控加控制说。如此一来,通说的地位每况愈下,而与此同时,除了其他旧有学说不断修正完善,新的理论学说也在不断涌现,可以说,从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就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研究现状来看,是较为混乱的,至今没有在这极为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上达成应有的共识。
犯罪既遂标准是一个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当然需要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与我国刑法学界的混乱状况相比,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大陆法系已经就既遂标准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普遍认为应以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此即为构成要件说。可问题是,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原本就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说,可为何通说在我国却遭受如此的诘难?是因为构成要件说本身就不合理,还是因为其植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但并不适合我国,抑或是有别的什么原因?只有从根源上弄清楚造成这种反差待遇的原因,才能明白通说不合理的原因,从而对待国外相关刑法理论的态度才更为理性,有助于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对其理论研究成果进行选择性的借鉴。
犯罪既遂标准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刑法总则的研究范畴,刑法总则问题的研究最终要能够有益于指导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可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却有相当多的罪名在既遂标准上存有争议,可以说研究分则的具体罪名时几乎无法避免对其既遂标准的探讨。例如,关于如何理解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就产生了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多种观点,其中失控说和控制说的争论尤为激烈;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也有独立燃烧说、丧失效用说、重要部分燃烧说和毁弃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独立燃烧说为多数学者主张,也有学者主张重要部分燃烧说;关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有接触说、结合说、泄欲说等多种观点,对于强奸妇女的行为,大多数学者主张结合说,而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则在接触说和结合说之间存有争论;等等。此外,对于具体罪名的既遂标准即使确定了采取某种学说,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的不同,真正确定其既遂标准也并非易事。例如,即使根据失控说来认定盗窃罪既遂,但如何判断财物的管理人是否失控,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分析,比如盗窃行为发生的场所、被盗财物的体积和大小等。由此可见,如何在刑法总则的理论研究中找到一个逻辑自洽的犯罪既遂标准,同时还能够有效指导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既遂标准的准确认定,从而防止出现总则的学说理论与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相脱节的现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我国采取了“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刑法分则对很多犯罪从数额、情节等方面作了定量规定,由此形成了具有我国刑法特色的数额犯、情节犯,而这些定量要素的存在更加剧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纷争。这些定量要素对于既遂标准的认定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又怎样来确定这些数额犯、情节犯的既遂标准,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我国刑法学界的纷争、通说观点自身的缺陷,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犯罪既遂问题的认定。而犯罪是成立既遂还是未遂,并不仅仅是一个定罪的问题,还是一个量刑的问题,其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较大的影响。如果各地的司法机关在犯罪既遂标准这一问题上分歧颇大,把握标准不能得到统一,将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也严重有损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刑事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刑法理论的有益指导,因而既遂标准的理论研究亟待早日解决。
总而言之,犯罪既遂标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如果长此以往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任其处于纷争状态,这不仅有碍我国刑法理论自身的发展完善,更有损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确立一个较为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这无论对于我国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