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实务全书:流程指导·操作要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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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承租人结构及权利义务

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以法人为主

从承租人的法律属性角度看,承租人既可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个别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对承租人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如法国的《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大多数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多为法人。所以,法人承租人也是本书的分析基础。

二、承租人按组织类型和规模的市场细分

如上所述,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以法人为主,但是,根据法人实体是否以盈利为目标,又可分为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企业实体(通常称为工商企业)和不以盈利为目标的事业单位(通常称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毫无疑问,工商企业是承租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也不是绝对不能成为承租人。

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一般实行预算管理,其运行所需要的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似乎不可能成为具有债务人性质的承租人。但是,对于那些为社会提供服务,可以通过收费而弥补经营开支的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其有稳定的现金流,从而可以弥补其投资支出的开支,所以,也具有了成为承租人的可能。医疗设备租赁中的公立医院,就属于这类承租人。

企业的规模大小是工商企业筹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尤其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使其在资本市场上筹资时常常面临诸多的困境。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之后,出租人自身规模和实力的制约及融资租赁交易特征,使融资租赁和中小企业形成了天然的互补性的发展关系。

三、承租人的行业分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从行业分布看,承租人既可以来自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纺织业、农业及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等制造、服务行业的企业,也可以来自政府的公共部门或事业单位,如医院、政府机构等。简言之,承租企业可以是分布于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的企业。

四、从承租人采用租赁融资的动机分析

根据对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时的动机来区分,可以分为承租人需要采用融资租赁和承租人想要采用融资租赁。二者的区别在于,需要采用租赁融资的企业,是指其在无法获得其他融资方式时,只能选择融资租赁;而想要采用租赁融资方式的企业,是指其在存在多种筹资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经过对不同筹资方式的实际筹资成本、便利程度等综合考虑之后,选择融资租赁。一国融资租赁市场越发达,该国承租人对租赁融资的认同程度就越高,因此,也就越倾向于采取融资租赁作为其设备投资的筹资方式。

五、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1.使用收益权

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法律赋予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但必须通知承租人,而且这种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2.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特别是在融资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只需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3.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权利

承租人为了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就租赁物现存的增加价值要求出租人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其他特殊权利

(1)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的权利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一般具有特定的用途,租赁物的情况和出卖人的信誉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关系到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承租人可以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租赁物及供货商,以便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2)享有与受领标的物相关的权利

首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直接向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具有同一标的,承租人是标的物的真正使用者且对租赁物有更加专业的了解,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受领,因此,供货商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其次,承租人享有向供货商索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并不对租赁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就标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损失直接向供货商索赔,出租人仅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由于承租人并不是相关买卖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因此,无权在不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或撤销相关的买卖合同。

(3)对租赁期届满时选择租赁物归属的权利

承租人对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的归属具有选择权,要么留购,要么续租,如果承租人放弃了留购和续租的权利,就意味着其选择了退租——在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退还出租人。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

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或供货商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检验和受领标的物,无故不得迟延受领或拒收。同时,承租人应当将验收的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时才可以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还应当对租赁物负维修、保险与保养等责任,以避免其品质的不适当降低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

3.支付租金的义务

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币种、支付方式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租金是出租人补偿租赁物件所投入的成本和资金的来源,承租人不得以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获取收益或不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为由免除该项义务。

4.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当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或灭失造成损失时,承租人不得减免或迟延支付租金。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在经营租赁中,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符合约定性质的租赁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如果承租人放弃留购或续租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将租赁物按照合同终止时的完好状态返还出租人。

6.通知的义务

承租人的通知义务主要包括: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因第三人的侵害受损等,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