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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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001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刚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一般不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也有权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一般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范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针对原告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之诉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人民法院如无需实体审查即能得出被告明显不具有诉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而无须进入实体审理后再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以保障各方权益,减轻司法成本,引导诉讼权利正确行使。以相应工作部门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诉累。但其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直接要求西城区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刚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李某刚曾就加固扩容工程签订协议的问题向西城区政府以及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信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李某刚曾就涉案问题还向12345市民热线、西城区政府信访部门、西城区重大办反映过。从李某刚申请的内容、申请递交的部门、申请处理过程等因素考察,该申请不属于西城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范畴。因此,李某刚提起的本案履责之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某刚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

再审申请人李某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52号行政裁定。2.判决西城区政府履行职责,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在2014年政府惠民抗震加固扩容工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土地管理中心应当与再审申请人李某刚签订两间,但只签订一间违法,致使再审申请人遭受损失。再审申请人通过政府12345市民热线以及向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一般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范畴。

本案李某刚所提有关要求签订协议的诉请,系西城区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职责范围,而非西城区政府职责范围。西城区政府作为地方一级人民政府,虽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监督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责,但此种职责必须依法行使;作为地方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也不宜直接逾越职权界限,代替相应工作部门对该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直接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如果李某刚认为西城区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亦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1]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针对原告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之诉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人民法院如无需实体审查即能得出被告明显不具有诉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入实体审理后再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以保障各方权益,减轻司法成本,引导诉讼权利正确行使。据此,原一、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2]之规定,分别裁定驳回李某刚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李某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书记员:刘潋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