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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归妻子所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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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是一位年轻能干的公司白领,作为家里的独生女很受父母的爱护。小李与小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建立起了友谊,慢慢地相互有了好感,两个人走到了一起。结婚时,小丽的父母购买了全套家电作为陪嫁给女儿,新家变成了温暖的小窝。但是,两人因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小李遂提出离婚。问,那么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归妻子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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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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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的家电属于小丽娘家的陪嫁,在结婚时父母赠与了小丽,当女儿接受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女儿个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小丽娘家陪嫁的这些财产不会因为二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其仍归妻子所有。夫妻签订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协议离婚未果双方诉至法院后,该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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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赵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二人便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夫妻之间毫无感情,一次两人争吵后决定离婚,于是就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但后来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协议离婚未果。之后,双方长期冷战,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李某又到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赵某按照当时签署的协议分割夫妻财产,但是赵某称当时是为了协议离婚才签订的,现在已经闹到了法院,自己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请问,夫妻签订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协议离婚未果双方诉至法院后,该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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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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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可以就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和李某虽然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因多次协议离婚未成,所以当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如果赵某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