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念(罗素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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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美好人生

纵观不同年代,遍览不同人群,对于美好人生的设想多姿多态,各式各样。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分歧可以通过论证来检验;这时候,分歧出现在人们达成给定目的的手段上。有人认为,监禁是扼制罪行的良方;也有人觉得教育更佳。一旦有了足够证据,这一类分歧是可以解决的。但某些分歧却不能这样检验。托尔斯泰谴责一切战争;也有人觉得,士兵若是为正义而战,其一生便可称高尚。就目的而论,这里或许涉及真正的分歧。那些歌颂士兵的人通常将惩罚罪人本身视为善事;托尔斯泰则不然。就此而言,一切论证均无效用。故此,我无法证明我关于美好人生的观点是正确的;我只能阐明我的观点,并希望与我共鸣者多多益善。我的观点如下:

美好人生是启之以爱、导之以知的人生。

知与爱两者均无止境;故此,无论人生有多美好,我们总是可以想象出更好的人生。有爱而无知,或有知而无爱,都不可造就美好人生。中世纪时,乡间瘟疫横行,教士劝民众聚在教堂,祈祷救赎降临;结果传染病情在祈愿者的拥挤人群中迅速蔓延。这便是有爱而无知的案例。最近发生的战争则是有知而无爱的案例。两个案例的结局都是大规模死亡。

虽则爱与知两者皆不可少,在某种意义上,爱却是更为根本的那一个,因为爱会引领聪明的人为造福所爱之人而求知。但如果人们不够聪明,他们就会对道听途说心满意足、深信不疑,那么天大的好心也能办成坏事。医药或许可以为此提供最佳案例。对于病人来说,一个能干的医生比最忠诚的朋友更有用,而对于社区卫生来说,医疗知识的进展比耳目闭塞的慈善事业更有助益。虽然如此,仁慈之心仍不可少,否则也许只有富人能受益于科学发现。

爱之一字,包含多种感受(feelings);选而用之,乃是我刻意所为,因为我希望将这些感受兼收并蓄。爱作为一种情感(emotion)——这正是我所说的爱,因为“基于原则”的爱在我看来并不真实——在两极之间摇摆:一极是观照中的纯粹快感(delight),另一极则是纯粹的仁慈(benevolence)。涉及无生命体时,只有快感降临;对一处风景或一支奏鸣曲,我们无法生出仁慈之心。这种享乐想必正是艺术之源。比起惯用功利主义眼光看待事物的成人,它在年幼的孩童身上通常更为强烈。它在我们对人类的感受当中大有作为,当我们将人类仅仅视为审美观照的客体时,有些人具备取悦的魅力,有些人则不然。

爱的另一极是纯粹的仁慈。人们为了帮助麻风病人而牺牲性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怀有的爱不可能具备任何审美快感。父母之爱通常伴随着因孩子的外貌而产生的喜悦,但是当这一要素彻底不存在时,父母之爱依旧强烈。将母亲对生病孩子的关怀称为“仁慈”,似乎有些古怪,因为我们惯以该词描述一种带有九分哄骗意味的苍白情感。但是,很难找到另一个词来形容这种对他人福利的欲求。事实上,就父母之情而言,这一欲求足以达到任何强度。就其他情况而言,强度则远远不及;甚至可以这么看,一切利他的情感很有可能都是父母之情的一种漫溢,有时又是一种升华。苦于找不到更好的词,我且将这种情感称为“仁慈”。但我想要明确一点,这里所说的是一种情感而非原则,我也无意带入常常与该词挂钩的任何优越感。“同情”一词或许能够覆盖我的一部分所指,但又缺乏我想要引入的行动要素。

最完满的爱是快感与善愿这两大要素不可分割的合体。父母因孩子有貌亦有成而生的喜悦,即是两大要素并存;最好的性爱也是如此。但在性爱之中,仁慈只能依托稳定的占有关系而存在,否则嫉妒就会摧而毁之,同时或许还能平添几分观照的快感。有快感而无善愿,可能失之严酷;有善愿而无快感,则极易表现为冷淡与轻微的优越。希望被爱的人,总是希望自己收获两者兼得的爱,极端弱势的情况除外,例如婴儿和危重疾病。在这些情况下,仁慈或许就是人们所欲求的一切。反之,在极端强势的情况下,比起仁慈,人们所欲求的更多是钦慕:这就是那些君王与知名美人的心态。我们对于他人善愿的欲求,取决于我们感觉自身需要帮助或他人对我们造成威胁的程度。这至少可以算是这种情形下的生物逻辑,但对于人生却不尽然。我们欲求感情,是为了逃离孤独感,为了获得所谓的“理解”。这是一种同情,而不仅仅是仁慈;那些在感情上满足我们的人,绝不能只是对我们怀有善愿,而必须知晓我们的幸福之所在。不过这属于美好人生的另一要素:知。

在完美世界之中,有情众生互为最完满之爱的客体,这种完满由快感、仁慈和理解密不可分地融为一体。这并不意味着,在此现实世界之中,对所遭遇的一切有情众生,我们都应当试着付出这样的感受。其中会有许多客体让我们无法产生快感,因为他们令人厌恶;假如我们为了勉强在他们身上看出美而扭曲自己的天性,那只会损害我们本身对于天性以为美的事物的敏感度。且不谈人类,世上还有跳蚤、臭虫和虱子。要在对这些生物的观照中获得快感,我们恐怕得像古舟子[11]那样先受尽磨难才行。诚然,某些圣人也会称之为“神之珠”,但这些人的快感来自展示他们自身神圣的机会。

仁慈较易广为延扩,可纵是仁慈也有其限度。假设有个男人想要娶一位女子,当他发现另外有个人也想娶她,这时我们不会说他放弃更好:我们应当视之为公平竞争的场合。然而,他对情敌的感受不可能是彻头彻尾的仁慈。我想,在各式各样的美好人生之中,我们必须首先将动物活力和动物本能设定为某种基础;舍此,人生就会变得乏味无趣。文明应是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补充,而非取代;苦行的圣人和超然的哲人恰因疏忽于此,而未能成为完整的人。这样的人,少少几个,或可丰富群落;但若人人如此,世界将无聊至死。

出于这些考量,快感这一要素作为最好的爱的一部分,颇受注重。在此现实世界中,快感难免有所选择,令我们无法对全体人类产生同样的感受。一般说来,当快感和仁慈有所冲突时,必须通过妥协让步来达成和解,而非任何一方的彻底臣服。本能也有其权利,假如我们刻意扭曲本能,一旦超过一定限度,就会遭遇微妙的反弹。故此,要追求美好人生,须将人类可能性的极限铭记在心。不过如此一来,我们就再次回到了知的必要性这个问题。

谈及作为人生组成之一的知,我所想到的并不是伦理知识,而是科学知识和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严格说来,我不觉得伦理知识这种东西真的存在。假如我们欲求达成某个目的,知识或可为我们指路,这种知识大概可以勉强充作伦理知识。但我并不认为我们能够决定某种行为的对错,除非参考到最终可能产生的影响。一个有待达成的目的应该如何设法达成,这是科学要解决的问题。一切道德规则都必须经受检验:考察它们是否有助于实现我们所欲求的目的。在此,我说的是“我们所欲求的目的”,而非“我们应欲求的目的”。我们“应”欲求的目的,不过是他人希望我们欲求的目的。通常是权威——父母、教师、警察和法官——希望我们有此欲求。如果你跟我说“你应如此如此”,这番言辞的原动力在于我欲求你的认可——或许还要加上与你的认可与否相关联的赏或罚。既然一切行为皆源自欲求,那么伦理观念显然无关紧要,唯有对欲求产生影响时除外。而伦理观念产生影响,正是通过对认可的欲求以及对不认可的恐惧。这些都是强大的社会力量,假如我们希望实现任何社会目标,自当竭力将这些力量争取过来。当我说行为道德应根据可能引发的后果来评判时,我想看到的是对可能实现我们所欲求之社会目标的行为予以认可,对相反的行为则不予认可。当前,这一点还无法实现;某些决定认可与否的传统规则并不顾及后果。不过,这是我们下一篇要讨论的话题。

在简单情况下,理论伦理的冗余性是有目共睹的。比方说,设想一下,你的孩子病了。爱驱使你产生治病的欲求,而科学告诉你如何达成。其间并不存在一个让伦理理论证明你的孩子应当治好的中间阶段。你的行动直接来自欲求,指向一个目的,以及关于手段的知识。这也同样适用于一切行动,无论好坏。目的各自有别,知识也是在某些情况下相较而言更为适用。但是,我们想不到什么办法让人们去做他们不想做的事情,只能用赏罚体制来改变他们的欲求,而社会认可与否并不是其中最无说服力的一种。故此,法制道德家所面临的问题在于:赏罚体制该如何安排,才能保证立法机关所欲求的最大化效果?如果我说立法机关怀有恶欲,不过是指其欲求与我所归属的那部分社会的欲求有所冲突。在人类欲求之外,并无道德标准。

故此,令伦理区别于科学的并非任何特殊知识,而不过是欲求。伦理中所需知识与他处所需者并无不同;特别之处在于,人们欲求达到某些特定目的,而正确行为就是有助于此的行为。当然,如果正确行为的定义要获得普遍支持,其目的必须符合人类之大多数的欲求。假如我将正确行为定义为增加我的个人收入,读者就会表示反对。任何伦理论证的全部有效性都来自其科学部分,那就是证明某种行为——而非其他行为——作为一种手段,能够达到人们普遍欲求的目的。不过,我要将伦理论证和伦理教育区分开来。后者涉及特定欲求的强化与其他欲求的弱化。这一过程是截然不同的,稍后我们将另行讨论。

现在,对于本篇开头提出的主旨,即美好人生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出更准确的解释了。当我说美好人生由爱构成,而爱由知来导引时,激励我的欲求是:我欲尽我所能去过这样的生活,并见证他人也照此生活;这一声明的逻辑含义在于,在人类照此生活的社会里,相较于爱更少或知更少的社会,将有更多欲求得到满足。我并不是说此种人生即“美德”,也不是说其反面即“罪恶”,因为在我看来,这些都是缺乏科学辩护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