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时期的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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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义:历史的追寻与现实的关注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人类历史具有延续性,现实之中包含着历史因素,割不断的传统深深地影响着当代社会;历史可以从当代的角度去发现和解读,当代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促使我们去追寻它形成的根源,去叩问前人的智慧,以资借鉴。

中国近百年的历史可以说是一个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历史,其中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现代化无疑构成了这一巨大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在平静缓慢、绵延不绝的历史长河中,总有那么一些波澜壮阔的时期,它们所孕育的巨大转折价值和意义深深地影响着后来者。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在红色区域尝试革命法制的立法与实践。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表明了向旧法制决裂而迈向新法制的态度。新中国的成立,使得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与以往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完全不同的新法制的政治条件日渐成熟。以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为契机,以1952—1953年司法改革为重要标志,伴随着经济上的土地改革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各种政治运动,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了发展变化的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直至1966年开始的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其间的司法实践与之前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扭曲与变形。在经过1976—1978年的短暂而重要的过渡时期后,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制进入了重建和迅速变革的时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鲜明的时代主题。这个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征是:(1)大规模的立法活动;(2)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强烈影响;(3)以法官职业化、民事审判模式变革等为内容的司法改革。这30年的法制发展与变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如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建立了完整的司法体制,维护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涉法上访增多;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足,等等。为此,中共中央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体制的新时期的司法改革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也需要广泛的智力支持。我们回顾过去,正是为了关注当下和规划未来。伯尔曼指出:“如果没有一种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的过去,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 38反思1950—1965年的新中国法制创建与发展的最初时期的经验,能够对当代面临的问题及出路提供历史的参照。而综观相关研究,总体上来看,学界对于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研究重视不够,缺少以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的系统的研究。1950—1965年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构成了当时的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的重要篇章。本书旨在探究在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时空中,在没有相对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司法场域中,诉讼当事人是如何表达他们的财产诉求的,司法权对财产权利是如何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财产诉讼解决过程中各种力量和因素是如何介入和产生作用的,等等;因为,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有效而深刻地表达着民众之间、国家权力和民众权利之间、经济社会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而财产纠纷的诉讼解决也成为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的重要策略。

宏观的关注和思考,需要从微观的描述和分析来入手。本书主要是以Y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档案为中心来展开研究的。诉讼档案是国家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可分为民事诉讼档案、刑事诉讼档案和行政诉讼档案三类。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产权、财产继承、损害赔偿、婚姻、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形成的,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或口诉笔录,被告的答辩状;调查笔录和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和其他调解材料;审判庭审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案情报告、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材料,上一级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有关立案、起诉、开庭的通知、公告、传票、提票等。诉讼档案是审判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研究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俗学等的第一手材料,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诉讼档案实行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有的诉讼文书都使用收案时统一编定的案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Y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73年8月,此前,它一直是作为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而存在和履行职能的。1947年5月8日Y市人民政府成立,随即设立司法处行使审判职能。1948年9月,Y市由华北人民政府直辖后,市人民政府司法处于同年1月改建为Y市人民法院,内设一个看守所。1949年1月,市人民法院随行政隶属关系变更,改由Z市人民法院代管。同年8月Y市划归S省后更名Y工矿区,市人民法院亦更名为Y工矿区人民法院,隶属于S省人民法院某分院,同年底,在编干警14人。1952年4月1日,恢复市建制,Y工矿区人民法院复名为Y市人民法院,并改由S省人民法院直辖。同年,市人民法院看守所并入市公安局看守所。1954年9月市人民法院成立经济保卫庭,年底增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55年3月市人民法院增设公证室;同年6月,为便利市郊区农民诉讼,派出一个人民法庭。1956年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变更,经济保卫庭并入刑事审判庭。1967年2月24日,市人民法院被“造反派”夺权,市“革命委员会”代行审判职能。1968年6月司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同年10月,市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成立,下设审判办公室。1973年6月,根据中共S省委指示精神撤销军管会,恢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年8月,成立Y市中级人民法院。

Y是革命老区,早在1947年解放建市之前,就开始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事审判工作;从1947年解放建市到1949年全国解放之前,Y市司法部门进行民事审判实践,为新中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区域性的经验;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至1973年,尽管有辖区、审判权的变更等情形存在,但Y市人民法院一直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来受理民刑案件,就民事审判而言,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较为粗疏甚至缺乏的情况下,Y市人民法院从未间断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1950—1953年,Y市人民法院根据政务院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和翌年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指示精神,进行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的宣传运动。1953年3月,确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婚姻问题上系统批驳旧思想、旧制度,以民事审判、调解等形式,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受理婚姻案件,依法解除封建包办婚姻案件,并解除了一些地主、资本家、国民党旧官僚、旧军人,以及反动会道门头目和他们所娶纳的小妾之间的所谓“婚姻关系”,从一些富裕家庭中解救出一大批所谓的“童养媳妇”;调解发生在Y市工矿区的劳资纠纷案件,审理房产、田产、林权等财产性案件以及继承案件,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合理的劳动权、财产权、继承权得以实现。在民事工作中,Y市人民法院运用马锡五审判方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采取上门办案、就地调查、依靠群众、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财产权属问题和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同时协助Y市各工矿企业、街道办事处和农村普遍建立起各级调解委员会。

1954—1959年,我国政治运动频繁,先后开展了三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反右运动,以及“大跃进”、人民公社等具有重大历史影响的政治运动。在此期间我国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绝大多数规模以上的工、矿企业和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重要的社会服务业等,通过政府赎买和社会主义改造等方式,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一些小型手工作坊、加工厂则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成为工商企业的真正主人。劳资纠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基本消失。农村社会组织也由农民之间的互助组、自然村组织的初级社、高级社过渡到人民公社,土地转归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在所有制上实行“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土地所有权纠纷完全退出民事诉讼领域。其中,1955年是整个50年代审理民事案件较多的一年。据统计,Y市人民法院1955年全年审结民事案件988件,其中婚姻纠纷759件,债务纠纷63件,房屋纠纷19件,土地纠纷12件,军人婚姻案件9件,抚养纠纷11件,劳资纠纷4件,其他纠纷111件。

1960年年初,中央开始着手纠正“大跃进”以来农村人民公社出现的一些问题,公社和所属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集体财产,以及公社社员私人财产的平调问题,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3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要求各地采取积极的态度建立城市人民公社。Y市所属各街道办事处,被改造成“城市人民公社”,一些就近的小作坊、小商铺和服务网点,如理发店、早点店、照相馆、修理行业等,划转为各“城市人民公社”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后来称为“街办企业”,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城镇职工家属、普通市民和城镇一部分能够自食其力的残疾人。1960年的民事调解和审判工作,曾实行“一包、二就(实为三就)、五结合”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一包”,即“干部分片包干”;“二就(实为三就)”,即“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就地调解”;“五结合”,即“审判与摸底整社结合、审判与劳动结合、审判与指导调处结合、审判与群众辩论结合、审判与《五爱公约》(即热爱毛主席、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总路线,热爱大跃进,热爱人民公社)的结合”。

1961年,Y地区民事案件急剧增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906件(含上年旧存6件),比上年度的316件上升186.71%,其中,婚姻案件781件,比上年度增加162.08%。房产、地基、树木、继承、合同等五种案件22件,比上年度的3件,上升了近8倍。抚养、债务、赔偿纠纷33件,比上年度同样有所上升。全年审结民事案件865件,占受理906件的95.47%,未结41件,占4.53%。民事案件急速上升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党的12条和60条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尤其是批判了以“共产风”为主的“五风”后,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对人与人、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及对财产所有制方面有了明确的认识,因而出现了一些以往为数不多或很少有的地基、房产、树木、继承等民事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基层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各厂矿企业、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调解组织有所涣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过去一些本来经过基层调解即可解决的矛盾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增加了民事案件的数量。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下发执行。9月30日,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尤其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承认了社员从事的家庭副业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允许社员耕种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开垦统一规划的零星荒地,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和大牲畜,从事编制、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的生产和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确认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等,以及社员自有的农具、工具等生产资料;保障社员自有的牲畜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承认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准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等等。在Y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中,表现为这一时期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房屋、宅基地纠纷,债务、财产纠纷和继承等财产性案件逐渐多起来。如1963年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24件,其中婚姻纠纷666件,房屋纠纷55件,抚养纠纷27件,债务纠纷20件,赔偿纠纷14件,继承纠纷7件,家务纠纷4件,树木纠纷1件,买卖纠纷3件,其他纠纷27件。

从1950年到1965年,Y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242件,其中,离婚案件4081件,抚养纠纷138件,赡养纠纷29件,家务纠纷9件,房屋纠纷419件,地基纠纷105件,债务纠纷92件,分家继承纠纷45件,赔偿纠纷44件,建筑纠纷11件,加工纠纷11件,合同纠纷25件,补助纠纷18件,其他纠纷215件。在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中,Y市人民法院注意案卷材料的归档、整理和保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事诉讼档案,为我们研究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进而探究中国法治历程和基层社会经济的变迁和发展,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和素材。本书的作者经过长期的调研,查阅、梳理了Y市法院1950年到1965年的4900多份民事诉讼档案,从而形成了本书的资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