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关于定义的一些问题
第一章 就业和失业
第一节
任何职业、任意指定时期的就业量可以毫无歧义地定义为在那段时间从事工作的工时数。人们认识到工人工作时的状态偶尔会发生变化,工作时的精力也会波动。但是,它对统计测度的影响,与某个社区组成人员的素质和年龄的变化使得我们不能准确地描述该社区的总人数这个事实相比,情况不会更糟糕。
第二节
然而,“失业”这个概念却没有“就业”这般清晰。如果失业只是人们在非雇用期间的工时数,那么它可能是一个清晰的概念。但是没有人真的会提议把某人未被雇用的整个时间(比如,晚上他睡觉的时间)都算作失业。一个人处于失业仅仅是指当他愿意被雇用却没有被雇用时。此外,愿意被雇用这个概念的解释必须考虑到下列三个事实:(1)每天的工作时间;(2)工资率;(3)该人的健康状况。
因此,首先,如果具体到某个工厂,其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一个非常强壮的人喜欢工作9小时,那么,没有人认为,他会因此而每天“失业”1小时。事实上,为了测度失业,必须把每天工作的正常时间看作是不变的。即使对于建筑业来说,一年中不同季节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同,也必须这样做。实际上,如果沿着这个思路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就会提出一些尴尬的问题。例如,某棉纺厂一周歇业三天,与把每天的工作时间从8小时减少到4小时,显然性质一样。如果把前一种方式导致的闲置称为失业,那么不把后一种方式导致的闲置也称为失业就有点霸道。如果我们认为后一种情况也是失业,那么我们就没有把愿意被雇用这一概念的解释同既有的事实——工时——联系起来。
其次,必须把愿意被雇用理解为愿意在现在的工资率水平上被雇用,成为工厂的雇员,不会产生行业的工资纠纷。因为某人愿意在当前工资为每天1,000英镑时工作,但是现在工资为每天12英镑,他不愿意工作,所以,该人不能算作失业。当然,这里关于当前工资率的含义有点模糊。某人所在城市的工资为每天12英镑,而在另一个城市工资为每天15英镑,如果该人待在他所在的城市,并且因为这里的工资不是15英镑而拒绝工作,那么该人不算失业。如果一个人的身体弱,就其能力而言,目前工资率为10英镑,而一个身体强壮的人目前工资率为12英镑,由于这个原因,他拒绝工作,那么他也不能算作失业。
第三,愿意被雇用意味着在身体健康状况合格条件下的愿意。某人愿意工作,但是疾病使其不能工作,他就没有失业。在术语的准确性上,英国对非就业和失业进行了细致的区分。
第三节
因此,我们认为任何时间的失业人数等于上述意义上愿意就业的人数(打算成为工薪族的人数)减去被雇用的人数。事实上,在我们所定义的失业的意义上,某些人不愿意就业,然而,他们却统计在愿意就业的范围之内;考虑到这种情况,要得到这两个数字之差的准确值,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众所周知,临时工不愿意——自己也确实不想——每周工作超过三到四天。此外,据称,有些人偶尔也可能甚至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宁愿领取失业救济金也不愿意克服各种困难找工作,特别是如果这需要更换住处甚至更换职业时更是如此。实际上,这种人在任何有效的意义上都不愿意就业,在目前的统计中,他们总是被归入失业中。如果有一套组织良好的职业介绍系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规定合理并且失业救济金的额度相对于正常工资来说不太高,那么他们有时就会摆脱失业,从而减少空缺职位。然而,在衰退时期,不可能有空缺职位留给他们。在这些条件下,他们不愿意就业的事实并不会使他们除了自己确实愿意做的事情外,有另外的选择。并且,由于不可能完全了解人们的想法,因此,没有办法发现并识别这些人。当根据失业保险计划中申请失业救济金的合格人数计算失业人数时,由于这里的合格者包括过去某个日子有就业意愿的人,而现在他们不一定有就业意愿,因此,我们现在考虑的这类误差就更大。在1931年对保险法进行修改以前,存在大量登记为失业而实际上是不愿意就业的人员,以致我们在1930年11月的《劳动公报》上看到“如果1929—1930年继续保持1925—1928年这三年中保险计划的平均退出率,而新进入的人数保持不变,那么将从保险计划中退出大约185,000个男性和130,000个女性,现在这些人仍然包括在1930年7月的数据中”注3。1929—1930年,英国北部地区保险计划人数迸发式增长,这表明情况似乎更严重。据《劳动公报》报道,“这种趋势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在失业严重的地区那些滞留在失业保险计划中的人的影响。按照1930年修改后的失业保险法,如果这些人申请救济金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他们就应该从保险计划中退出,而他们并没有退出”注4。按照已经通过的英国保险计划的规定,已婚且实际上从企业离职的女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法享有申请救济金的资格,并且相当多的人也是这样做的。显然,这些人不是打算靠工资生活的人;按照我的定义,她们没有失业。然而,就对失业问题的普遍看法来说,受这些因素影响的“失业”比例很小,使得这里的失业和英国官方统计的失业差别不大。
第四节
有了这个定义后,我们就会很清楚,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就业和失业,那就是在其他因素都不变的情况下,雇主调整名义工资率。当且仅当使得愿意被雇用的工人人数不变时,调整名义工资率对就业和失业的影响程度相同。然而,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如果工资率上升,那么有一些工资率较低的人(这可能是退休者、依靠养老金或储蓄生活的人以及靠朋友生活的人),并且还可能有一些从事无工资报酬工作的人,将变成寻找工作的人。与此相反,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就是工资率上升,而工人对工作的需求缺乏弹性,这将使得某些人一周没有几天去找工作。但是,除了解雇以外,现实中,大多数职业的组织结构使得人们不会这样做,因此,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重要。工资率上升的趋势非常明显,这使得不需要妻子工作,仅靠丈夫就能养家糊口,进而导致一定数量的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工资率上升的趋势与男性退休后返聘的趋势等情况作用效果相反。在任何情况下,哪一种趋势都不可能显示出较大的规模。因此,不可能使用这些因素解释工资率上升引起的失业(或失业比例)。工资率上升引起的失业(或失业比例)与其毁坏的就业(或就业比例)相比完全不同。
第五节
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一定条件下,就业人数减少的数量,等于原来属于赚取周薪者这一阶层的人转移出去的人数,因此,在我看来,失业数不变。如果被雇用的女性因结婚而离职,并且由于没有可接受的人选,她们离职产生的职位空缺没有填补,那么这种情况下,失业数不变。然而,在大萧条时期,绝不会出现这样产生的职位空缺在较长时期内没有被填补的情况。英国在1914—1918年的战后衰退时期,国内服务业可能是仅有的存在大量空缺职位的行业,其中没有填补的职位空缺比例显著。在这种情况下,某个人从就业中退出,仅仅意味着到另一个地方就业,就业量不受影响。自愿失业A替代而不是增加了非自愿失业B。因此,在衰退时期,这类反应实际上不重要。在繁荣时期,想来也可能这样。但是,即使如此,其规模可能也不大。
第六节
总之,我们可以认为那些原本的赚取周薪者的人数和受雇人数基本上相互独立,因此,如果前者人数减少或后者人数增加某个给定的数量,按照我的定义,失业人数将减少大致相同的数量。在本书中,我会把某职业中赚取周薪者的人数看作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失业量和就业量就是简单的互补关系。当然,如果赚取周薪者的总人数扩大,而就业保持不变,显然失业的绝对量和比例肯定都会增长。如果就业随总人数增长,那么失业的绝对量也会增长,但是失业比例将保持不变。
第七节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遵循的方式方法可能会使粗心的读者认为,任何时期普遍存在的失业总人数是最重要的事情。然而,并不是如此。失业所引致的社会灾难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给单个失业个体所带来灾难的大小。如果把年均6%的失业率平均分配,这意味着每个人每三周约有一天的非自愿失业,或者每个季度有四五天的非自愿失业。如果人们能够预见到失业天数并且提前准备,即使其他人不支付给失业者失业救济金,个体净成本也可能为零。即使把10%的失业率平均分配,也仅仅意味着对每个人来说,每年有五周多没有工资的时段——毫无疑问,这是个严重问题,但是即使对某些穷人来说,也不是毁灭性灾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失业并不是平均分配到每个人。大部分赚取周薪者都不会受到影响或者只受到轻微的影响;失业只对相对少的人群具有相当大的破坏力。因此,在劳工部的指导下,1929年3月18日和9月26日对于当时处于失业状态的男性的失业期长短进行了1%的抽样调查——在这两个月中总体失业率都是10%。两次调查结果非常接近,对它们求平均,我们得到下表: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