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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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机构。

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1.公司制监理企业

公司制监理企业又称监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

(3)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

(5)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监理公司有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1)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合伙监理企业

合伙监理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个人独资监理企业

个人独资监理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简称合营监理企业,是指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具有下列特点:

(1)中外合资经营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

(4)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

(5)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简称合作监理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具有下列特点:

(1)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3)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是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4)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5)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等级。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又划分为14个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1)综合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标准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1)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表2-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人

④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经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⑥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事务所资质标准如下: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企业。

1)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企业。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资质审批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3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5)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3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措施和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4.信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