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隋之统一事业
隋文帝承周之后,开皇七年灭后梁,九年灭陈,遂统一中国。其所措施分述之如下。
(1)疆域
高祖受终,维新朝政,开皇三年,遂废诸郡。洎于九载,廓定江表,寻以户口滋多,析置州、县。炀帝嗣位,又平林邑,更置三州。既而并省诸州,寻即改州为郡(大业三年三月),乃置司隶刺史,分部巡察。五年,平定吐谷浑,更置四郡。大凡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五十五,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一顷,其邑居、道路、山河、沟洫、砂碛、咸卤、丘陵、阡陌皆不预焉。东西九千三百里,南北万四千八百一十五里,东南皆至于海,西至且末,北至五原,隋氏之盛,极于此也(《隋书》卷二十九《地理志序》)。
隋州郡简表
续表
(2)官制
(甲)中央
自三国至隋文帝统一以前,中国执政者,无论统一或割据,大率非北族即军人,因此影响于制度者甚巨。自汉以上,相权极重。降及三国,独刘氏规汉制,故诸葛亮举宫中、府中、营中之事总揽于一手。自魏晋以下,所有相国、丞相之名号,皆成奸雄图篡者之阶梯,而非平时所置之实官。至三公之位,亦仅为优礼大臣之虚号,不亲政事,不置府僚,无其人则缺者也。政权所寄,则在三省。魏初设秘书省,后改中书省,此外则有尚书、门下两省。南北朝通行之制,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二人,尚书五人,是谓八座。中书面受机宜,门下掌封驳,尚书执行之,以分代丞相之职。各代虽间有损益,然其大要如此。后周曾一度远师《周礼》置六卿(天官冢宰之类),命尚书令卢辩草其制,此实魏晋以来所未有。杨坚代周,即首除其制,仍以六部隶尚书,以复魏晋之旧。
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等省,御史、都水等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寺(《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
隋文帝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其于庶僚,颇有损益。……至炀帝初存稽古,多复旧章。大业三年,始行新令,有三台、五省、五监。……于时天下繁富,四方无虞,衣冠文物为盛矣(《通典》卷十九《职官一》)。
按文帝所定中央官制,大体皆依前代。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但亦只增删裁并,或改易名称而已。兹就炀帝时之中央官制列表于下。
隋代中央官制简表
续表
(乙)地方
地方制度在秦汉时,本只郡、县两级,而每州皆置刺史,直隶于丞相,官阶虽卑,而可以制太守。末世地方权重,乃增置州牧,地方制度,一变而为三级制矣。东晋以后,疆土日蹙,乃多侨置州、郡,无其地而有官者比比,于是固有州、郡辖地乃日小。隋统一以后,州、郡名称虽异,辖境大小实无所别,文帝乃始废郡,以州治民。炀帝时复废州置郡,郡置太守,县置县令,侨州、郡至是尽废。
隋代郡县官制简表
地方官僚属,后周时由主官自辟,隋则悉归于吏部。
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寮,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隋书》卷七十五《刘炫传》)。
(丙)官品及禄
曹魏定官品,创为九品之制。梁又分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则以居下者为劣,盖品之制,非梁所专用也。正、从九品之制,始于后魏,每品正、从复分上、中、下三级,盖一品之间,复析为六。至隋,始确定为十八阶,遂为后世所不能废。
隋置九品,品各有从。自四品以下,每品分为上、下,凡三十阶,自太师始焉,谓之流内。流内自此始焉。又置视正二品至九品,品各有从,自行台尚书令始焉,谓之视流内。视流内自此始(《通典》卷十九《职官一》)。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大业),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从,而除上、下阶(《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
至于食禄,随品级而差别。
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为三百石。从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为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品,是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其给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百石。大县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六十石。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志下》)。
(3)兵制
隋之兵制,沿用后周之“府兵”制,籍民为兵,择其魁健有才力者,蠲其租调,令刺史于农隙教练之,合为百府,每府置主将,故以得名。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而备于隋,唐兴因之。隋制十二卫,曰翊卫、曰骁骑卫、曰武卫、曰屯卫、曰御卫、曰候卫,为左右,皆有将军以分统诸府之兵。府有郎将、副郎将、坊主、团主以相统治。又有骠骑、车骑二府,皆有将军。后更骠骑曰鹰扬郎将,车骑曰副郎将,别置折冲、果毅(《唐书》卷五十《兵志》)。
开皇十年五月,诏曰:“魏末丧乱……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以上为平时制度,至炀帝伐高丽,军队另有编制。
大业八年正月(伐高丽)……左右十二军(各)……凡一百一十三万三千八百人。……每军大将、亚将各一人。骑兵四十队,队百人,十队为团。步卒八十队,分为四团,团各有偏将一人。其铠胄、缨拂、旗幡,每团异色。……其辎重、散兵等,亦为四团,使步卒挟之而行(《资治通鉴》卷一八一《隋纪五》)。
炀帝南游江都,从者又有骁果之名。
大业九年正月……置折冲、果毅、武勇、雄武筹郎将官以领骁果(骁果军从驾禁军,盖选诸军中之骁果者故以命名。〔《隋书》卷四《炀帝纪下》〕)。
义宁(恭帝)二年(即大业十四年)三月,右屯卫将军宇文化及……等,以骁果作乱(《隋书》卷四《炀帝纪下》)。
(4)刑法
秦汉以后之法律,经晋朝一度大改革,大体趣于完善。复经隋朝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故在西洋法律未输入以前,沿用至千余年无大更变也。至于隋律,乃兼宋、魏、晋与拓跋氏两种法系而加以斟酌者。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高颎……等更定新律。三年……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至炀帝初年,患其深刻,重加修订。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三年(大业),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隋之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前代死刑,有磬、斩、绞、裂等,隋则止于绞、斩而已。兹列表如下。
由是观之,隋之刑制,实较前代为进步,史家论之云: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自汉文除肉刑,以髠、笞代之,髠法过轻,笞法过重,每至于死亡。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终不可复。及隋唐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而后肉刑之讨论,至此乃告一终结。
文帝又以用律者,多致蹖驳,罪同论异,故对于决死囚,尤格外慎重之。
开皇十二年八月,制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治(《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开皇十六年八月,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后行刑(《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初尚设置律员,后为防弊,俱罢免之。凡为地方官者,均须习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开皇五年……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文帝暮年,颇以任法自矜,往往施法外之刑,罪及琐细。炀帝嗣位,于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后事变迭兴,刑复流于严酷。此则独裁政治之为害,非制度之咎矣。
(5)学校
隋初,自京邑达乎四方,皆启黉舍。文帝仁寿元年,以生徒多而不精,于是下诏罢之。
诏曰:“儒学之道,训教生人,识父子君臣之义,知尊卑长幼之序,升之于朝,任之以职,故能赞理时务,弘益风范。朕抚临天下,思弘德教,延集学徒,崇建庠序,开进仕之路,伫贤隽之人。而国学胄子,垂将千数,州、县诸生,咸亦不少。徒有名录,空度岁时,未有德为代范,才任国用,良由设学之理,多而未精。今宜简省,明加奖励。”于是国子学唯留学生七十人,太学、四门及州、县学并废(《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炀帝好文学,遂将学校恢复。
大业元年闰七月……诏曰:“君民建国,教学为先,移风易俗,必自兹始。……晋承板荡之运,扫地将尽。自时厥后,军国多虞,虽复黉宇时建,示同爱礼,函丈或陈,殆为虚器。……上陵下替,纲维靡立……实由于此。朕纂承洪绪,思弘大训,将欲尊师重道,用阐厥繇,讲信修睦,敦奖名教。……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隋书》卷三《炀帝纪上》)
炀帝即位,复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盛于开皇之初。征辟儒生,远近毕至,使相与讲论得失于东都之下,纳言定其差次,一以闻奏焉。于时旧儒多已凋亡,二刘(信都刘士元、河间刘光伯)拔萃出类,学通南北,博极古今,后。……所制诸经义疏,搢绅咸师宗之。既而外事四夷,戎马不息,师徒怠散,盗贼群起。……方领矩步之徒,亦多转死沟壑。凡有经籍,自此皆湮没于煨尘矣(《隋书》卷七十五《儒林列传序》)。
(6)选举
隋初举士,仍依九品中正之制。开皇中,罢废之,改为荐举。
中正,魏置。……北齐郡、县皆有之。……隋初有,后罢而有州都(《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五》)。
于时晋王(炀帝)为雍州牧,盛存望第,以司空杨雄、尚书左仆射高颎并为“州都督”,引师为主簿(《隋书》卷四十六《韦师传》)。
魏晋以后,诸州皆置大中正,以甄别流品。隋时,避杨忠讳,改为州、郡而去中正之名(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四十《北史》)。
其举人之法如下。
开皇七年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隋书》卷一《高祖纪上》)。
开皇十八年七月……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惟荐举亦多弊,炀帝乃改革之,始建进士科,令士人投牒自进,遂为唐室科举之所本。
自后周以降,选无清浊。及卢恺摄吏部尚书,与侍郎薛道衡、陆彦师等,甄别物类,颇为清简。而谮诉纷纭,恺及道衡皆除名。炀帝始建进士科(《通典》卷十四《选举二》)。
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
至于叙官,隋氏亦加厘革,集权中央。
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通典》卷十四《选举二》)。
大业八年九月……诏曰:“……四海交争,不遑文教,唯尚武功。设官分职,罕以才授,班朝治人,乃由勋叙,莫非拔足行阵,出自勇夫。敩学之道,既所不习;政事之方,故亦无取,是非暗于在己,威福专于下吏。贪冒货贿,不知纪极,蠹政害民,实由于此。自今已后,诸授勋官者,并不得回授文武职事。庶遵彼更张,取类于调瑟,求诸名制,不伤于美锦。”(《隋书》卷四《炀帝纪下》)
(7)音乐
自“五胡乱华”,胡乐传入,而琵琶、箜篌、胡笳等器,充斥中原,古之雅乐,几至绝迹。隋初时,西域之乐正兴,风靡上下,文帝虽欲革之而不能也。
开皇二年,齐黄门侍郎颜之推上言:“礼崩乐坏,其来自久。今太常雅乐,并用胡声,请冯梁国旧事,考寻古典。”高祖不从。……俄而,柱国沛公郑译奏上,请更修正。于是诏太常卿牛弘、国子祭酒辛彦之、国子博士何妥等,议正乐。然沦谬既久,音律多乖,积年议不定。……周武帝时,有龟兹人曰苏祇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饮为均,推演其声,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故林钟一宫,七声二声并戾,其十一宫七十七音例,皆乖越,莫有通者。……妥恐乐成善恶易见,乃请高祖张乐试之。……妥因陈用黄钟一宫,不假余律(《隋书》卷十四《音乐志中》)。
开皇九年平陈,获宋、齐旧乐,诏于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求陈太乐令蔡子元、于普明等复居其职(《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下》)。
牛弘遂因郑译之旧,又请依古五声六律,旋相为宫。雅乐每宫但一调,唯迎气奏五调,谓之五音。缦乐用七调,祭祀施用。各依声律尊卑为次。高祖犹忆妥言,注弘奏下,不许作旋宫之乐,但作黄钟一宫而已(《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下》)。
以上为隋代国乐之大概,此外有胡乐。
龟兹者,起自吕光灭龟兹,因得其声。吕氏亡,其乐分散,后魏平中原,复获之。其声后多变易,至隋有西国龟兹、齐朝龟兹、土龟兹等,凡三部。开皇中,其器大盛于闾闬。时有曹妙达、王长通、李士衡、郭金乐、安进贵等,皆妙绝弦管,新声奇变,朝改暮易,持其音技,估衒公王之间,举时争相慕尚。高祖病之,谓群臣曰:“闻公等皆好新变,所奏无复正声,此不祥之大也。……存亡善恶,莫不系之……宜奏正声。声不正,何可使儿女闻也。”帝虽有此敕,而竟不能救焉(《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下》)。
又有伎乐。
开皇初,定令置七部乐:一曰国伎、二曰清商伎、三曰高丽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国伎、六曰龟兹伎、七曰文康伎。又杂有疎勒、扶南、康国、百济、突厥、新罗、倭国等伎。……大业中,炀帝乃定清乐、西凉、龟兹、天竺、康国、疎勒、安国、高丽礼毕,以为九部。乐器工依创造既成,大备于兹矣(《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下》)。
复有散乐。
始,齐武平中,有鱼龙、烂漫、俳优、侏儒、山车、巨象、拔井、种瓜、杀马、剥驴等奇怪异端百有余物,名为百戏。周时,郑译有宠于宣帝,奏征齐散乐人,并会京师。……开皇初,并放遣之。及大业二年,突厥染干来朝,炀帝欲夸之,总追四方散乐,大集东都。……千变万化,旷古莫俦。染干大骇之,自是皆于太常教习。每岁正月,万国来朝,留至十五日,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为戏场。……三年,驾幸榆林,突厥启民朝于行宫,帝又设以示之。六年,诸夷大献方物,突厥启民以下,皆国主亲来朝贺。乃于天津街盛陈百戏,自海内凡有奇伎,无不总萃。……关西以安德王雄总之,东都以齐王暕总之。……弹弦⬍管以上,一万八千人。大列炬火,光烛天地。百戏之盛,振古无比(《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下》)。
又乐工之众,过于前代。乐户之名,始于是时。
炀帝矜奢,颇玩淫曲。御史大夫裴蕴,揣知帝情,奏括周、齐、梁、陈乐工子弟及人间善声调者凡三百余人,并付太乐(《隋书》卷二十二《音乐志序》)。
自汉至梁、陈乐工,其大数不相逾越。及周并齐,隋并陈,各得其乐工,多为编户(乐户所自始)。至六年(大业),帝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隋书》卷十五《音乐志下》)。
(8)服制
太常少卿裴正奏曰:“……后魏已来,制度咸阙。天兴之岁,草创缮修,所造车服,多参胡制。……周氏因袭,将为故事。大象承统,咸取用之,舆辇衣冠,甚多迂怪。……其魏、周辇辂,不合制者,已敕有司尽令除废。然衣冠礼器,尚且兼行。……今请冠及冕,色并用玄。唯应著帻者,任依汉、晋。”(《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
文帝可其议,于是采用东齐之法,规定服制。据《隋书·礼仪志》所载“乘舆”,有衮、冕、通天冠、武弁、黑介帻、白纱帽、白帢之制(宋、齐之间,天子宴私,著白高帽,士庶以乌,其制不定)。服有五,若衮服、祭服之类。“百官”有祭服、朝服(亦名具服)、公服(亦名从省服)、绛褠衣公服(褠衣,即单衣之不垂胡者也。袖狭,形直如褠内)。六品已下,从七品已上,去剑佩绶。“武人”服武弁,绛朝服,平巾帻,紫衫,大口袴。隋文帝始服黄,百官常服同于匹庶,皆著黄袍。高祖朝服亦如之,唯带加十三环以为差异。凡南北朝以来所谓胡服,如幞头、具带、靴及紫绯绿之衣,自此皆定为章服矣。
(炀帝时)师旅务殷,车驾多行幸。百官行从,唯服袴褶,而军旅间不便。至六年(大业)后,诏从驾涉远者,文武官等皆戎衣。贵贱异等,杂用五色。五品已上,通著紫袍,六品已下,兼用绯绿,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
笏。……晋、宋以来,谓之手板,今还谓之笏,以法古名。……五品已上,通用象牙。六品已下,兼用竹木(《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
复下曰“舃”,单下曰“履”,夏葛冬皮……以木重底。冕服者色赤,冕衣者色乌,履同乌色。诸非侍臣,皆脱而升殿。凡舃,唯冕服及具服著之,履则诸服皆用。唯褶服以靴。靴,胡履也,取便于事,施于戎服(《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