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管理
1.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企业无需与职工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3.企业能否以职工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为由,解除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劳动关系?
答:企业以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新冠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如此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共存、共赢。企业与职工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2)企业与职工的个体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5.职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