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穷转换:在动力与活力之间
温州农村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劳动积极性被比较充分地发挥出来,人们原来蕴藏着的巨大潜能得到了广泛的释放,使温州处处呈现生机和活力。那么,产生这种活力的动因是什么呢?怎样激发和维持人们实践活动的活力?影响和制约人们实践活动的因素是什么?这些是十分有趣的哲学问题。
我们的改革,在直接意义上说,基本的任务是激发人们的活力。列宁曾说过,“不激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觉醒的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就说不上什么改革”(《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2页)。我们的改革是要“按照党历来要求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正确对待外国经验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走自己的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企业层次讲,“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个体层次讲,改革的基本任务也在于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集体、一个企业的活力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过去我们统得过死的管理体制、脱离实际的“一大两公”、单一的流通渠道、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等,都严重挫伤和压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活力。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也应该、或者说首先应该表现在它的生机和活力上。因为,“群众生气勃勃的创造力是新社会的基本因素……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列宁全集》第26卷,第269页)。通过这几年的改革实践,我们正日益接近“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人们的积极性和活力开始得到比较好的发挥。
“活力”是事物内在的一种特性,是一种生命力、活动力。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活力的来源是人。人们健壮的身体、振奋的心情、焕发的精神、坚强的意志,以及人们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效率、高速度、高节奏等,都是活力的本质表现,是活力作用的结果。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往往可以创造出人们意料不到的奇迹。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活力,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活力”作为人自身一种内在的特性,它可以以“潜能”的形态“沉睡”着;可能的“潜能”还不等于现实的“活力”。各种“活力”是由各种不同的动机决定的,因而“活力”具有质的规定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与为社会利益而拼搏的“活力”,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此外,人的积极性、活力是可以内控和外控的,因而又具有量的规定性,它始终是一个在质和量上都可变的动态系统。
那么,决定人的行为活力的动因是什么呢?概括地说,“需要”是产生活力和维持活力的基本动因。马克思说过:“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9页;第3卷,第286页)
但是,人的需要是丰富的、多样的,“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6、514页)。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把人的需要发展模式,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大类,这是有一定科学根据的。
就温州这些个体户、家庭工业户的生产者来说,他们的生产动因有其特殊性。据我们了解和分析,激发他们生产动力和活力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利益的需要,这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最基本的动因;劳动本身的需要(人多地少,需要劳动力自己寻找出路);社会地位、声誉的需要;追求事业,实现创业理想的需要;等等。
但是,“需要”的动因,并不直接就是活力本身。在动力与活力之间还需要有一系列的条件和“转换器”。比如说,生产活动中的自主权程度,社会的认可程度(“认可”主要指社会舆论),社会的许可程度(主要指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主体自身的体力、智力、精力和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等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生产者与集体、国家之间责权利的组合性质、组合方式和各自组合所能实现的价值程度。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企业里,“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切实的保障,他们的劳动又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的时候,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就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这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之后得出的正确结论。但是,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怎样实现“紧密的联系”,这就很复杂了。这种复杂的程度对于个体经济的生产者来说,就更是如此。
因此,在动力和活力之间架设什么样的由此达彼的“桥梁”?这座“桥梁”用什么方式方法去“架设”?怎样使生产者的正当需要得到实现、积极性和活力得到充分的发挥?怎样做到“活而不死”?
有人觉得温州的个体经济活力太强、太大、太“可怕”,个体生产者的活力简直要“冲垮”集体和国有企业了,认为要压一压个体经济的“活力”。
我认为,个体经济充满活力是正常的,因为个体经营者在需要、动因与行为、活力之间,在责权利之间,已经找到了将其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而我们的集体、国有企业却尚未形成实现这种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
当然,个体生产者在经济行为中,可能有一些不正当的“活力”,这就需要调节个体活力和社会活力的比率,要完善我们的调节手段,使两者之间保持合理的“度”。
总之,在有利于社会、集体,或者说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怎样使(个体)生产者的动因与活力之间达到最优的统一,其最佳途径、方式和条件是什么,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