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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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少年司法制度特殊性的原因

引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便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也要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更是要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说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虽然学界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是始于审判还是始于执行有所争议,但对于少年犯罪人的处理应当有别于对成年犯罪人的处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初的宗旨所在并无争议,迄今显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这种特殊性总体上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少年司法制度之目的在于促进犯罪少年的再社会化,实现的途径与手段为特殊保护,在司法制度的构成和内容上有别于成年犯罪人。也就是说,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应当具有给予犯罪少年特殊保护,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制度,以促进犯罪少年再社会化的特性。这些特殊性在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中均有具体体现,也是本书展开论述的核心内容。那么,为什么要建立特殊的、有别于成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呢?虽然,我们可以从刑法理论、人道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史等多个角度予以阐述,但其核心在于少年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少年成长中的规律本身就与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成长规律既使少年具备和增长了犯罪能力,又使其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下降,与此同时也潜藏着改邪归正的可能。这正是少年犯罪发生和防控不同于成人的特殊性所在。

少年的成长体现为生理、心理和社会性三个方面。违法犯罪的少年多集中在13—18岁之间,这表明他们恰好处于人生的重大变革时期——青春期。青春期是个体由少年向成人过渡的时期,是人一生发育突飞猛进的阶段,这一时期少年的身心、人际关系都在发生巨大变化,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少年成长与少年犯罪的关系理论是一组青春期少年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性三方面所具有的特征与犯罪的关系的理论与观点的总结。

一、少年的生理成长与犯罪

青春期的少年身体生长发育迅速,生殖器官、性功能,其他身体各器官及其功能逐渐成熟。具体表现为:

(1)体重与身高迅速增加,特别是体重增长更显著,平均每年增重5公斤,是继乳儿期后出现的第二个高峰。身高突增,体型出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男孩增长幅度大于女孩,身高平均年增长速率可达9cm。

(2)第二性征出现,生殖系统发育成熟。

(3)各系统器官发育增快,生理功能增强,效率高。各脏器如心、肺、肝脏功能趋向成熟,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成人标准。

(4)大脑的发育。

其一,脑神经结构逐步发育接近成年。思维活跃、复杂,求知欲旺盛,动作准确、协调,推理分析与记忆力也加强。这些变化带来少年更强的独立性,越来越倾向于坚持自己的想法。

其二,前额叶与少年犯罪。青春期显著发展的一个区域是前额叶。前额叶是人们进行思考、评价和做出复杂决策的区域,它也是负责冲动控制的区域;它要到21、22岁左右才能完全发育成熟。前额叶发育完全的个体可以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简单地表现出愤怒或狂暴等情绪。由于前额叶在青春期发育还不完全,冲动控制能力还不是很好,会导致一些危险行为和冲动行为的出现。[38]我们经常会观察到少年很难控制自身的某些行为,正是不成熟的前额叶作怪的结果,前额叶发育的不成熟也必然成为少年的违法犯罪的生理基础。

另外,如果前额叶受损也会降低受损者对行为的约束力,从而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个小时候非常乖的儿童,进入青春期后却出现逃课、打架、偷窃等诸多不良行为。学者研究发现,这种现象是由于该个体在童年时前额叶曾受过损伤,但结果在当时没有显现出来;进入青春期后,随着大脑进一步的成熟、活跃,机体活动量的增加,受损的额叶前部皮下层便开始显得不够用了,不能正常执行其约束职能,于是,导致个体出现上述不良行为。

其三,多巴胺:多巴胺是一种神经递质,神经细胞与神经细胞之间通过突触联结,当神经细胞之间有信息传递时,突触就会分泌神经递质,使信息在神经细胞间传递。多巴胺就是传输快乐、愉悦的神经递质。多巴胺浓度越高,个体感觉快乐的强度越大。青春期大脑发育也使得涉及多巴胺敏感性和多巴胺生成的相关脑区产生了变化。青春期时多巴胺的分泌往往不足以满足少年的需要。作为这些变化的结果,青少年对酒精、毒品效果的感受性降低,导致酒精、毒品的摄入量提高才能得到快感。同时多巴胺感受性提高也使得青少年对压力/应激更敏感,导致进一步的酒精使用。[39]

其四,丘脑下部、脑下垂体、甲状腺、肾上腺均发育且分泌激素,进而促使全身组织迅速发育。同时,脑垂体和性腺的迅速分泌,有机体内部的激素由原来的平衡状态转为动荡阶段。激素的大量产生促发了成长,同时也可能导致情绪的快速变化。如男孩经常会感到是生气和烦恼,女孩经常伴随着怒气和抑郁。不良情绪拉近了少男、少女与犯罪的距离。

其五,人的神经活动有兴奋和抑制两个过程。兴奋是指神经活动由静息状态或较弱的活动状态转为活动状态或较强的活动状态;反之,抑制是指神经活动由活动状态或较强的活动状态转为静息状态或较弱的活动状态。在不同年龄,神经活动呈现不同状态。青春期时,人的神经系统中出现“兴奋与抑制过程”的不均衡现象,兴奋明显优于抑制。

其六,维生素、矿物质的缺乏与少年犯罪。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的旺盛时期,需要摄取必要的维生素、矿物质保证其健康成长。近几年来,犯罪生物学家研究发现,维生素、矿物质的缺乏不仅直接影响青少年的身体健康,而且还可能导致其违法犯罪。在青少年中,存在着维生素、矿物质缺乏症和维生素、矿物质依赖症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对维生素、矿物质有正常需要的人,不能从日常的饮食中获得足够的数量。后者是指某些人由于生理上的特殊性,对维生素或矿物质有过度的需要。患有维生素、矿物质缺乏症和维生素、矿物质依赖症的个体往往会在生理、心理上出现一些不正常的反应,从而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研究发现,进入青春期的少女常有情绪不稳定、容易疲乏、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及学习成绩下降等现象,这与少女体内缺铁有密切关系。在一些探讨犯罪与维生素缺乏症或依赖症关系的研究中,已经发现,反社会行为与维生素B(B3和B6)和维生素C的缺乏有极大的关系。犯罪生物学家Leonard Hippchen宣称医学上的研究已经证实维生素B3是造成青年人高度活跃的主要原因。Hippchen甚至认为,维生素B3依赖症造成青年人拥有旺盛的精力,并成为从事吸烟、喝酒、药物滥用、逃学、破坏活动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体内矿物质如铜、镁等的过度缺乏也会导致不正常的行为。[40]当然,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链接

进入青春期后,我的攻击性为什么越来越强?[41]

男孩子进入青春期后攻击性增强,是体内的睾酮在起作用。青春期睾酮水平的急剧上升(青春期时男孩体内的睾酮水平比幼童时期高8倍)会产生一些副作用。睾酮可以使男孩变得更加强健,甚至有助于其情绪健康,但同时,也可能使他更加易怒,更加富有攻击性。睾酮还导致体毛和肌肉的发育,并促使男孩变声。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体重的增加,身高的增长,系统器官的日渐成熟,生理功能的增强,效率的提高等生理变化使少年具备和增加了犯罪的能力,也就是说,此时少年犯罪的生理条件逐步具备,并随着年龄的增长,日益成熟。另一方面,前额叶发育的不成熟和受损,多巴胺分泌、维生素、矿物质满足不了少年成长的需要、内分泌的不平衡状态以及神经系统的兴奋又使得少年精力充沛,兴奋活跃,对微小的刺激反应强烈,好激动,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攻击性强。处于这样一种生理状态的个体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较大。尤其是早熟的男孩更可能出现不当行为和物质滥用。[42]原因在于他们比同龄人更大的体格使他们更可能去接触年龄比他们大的人,而这些人可能会诱导他们作出不合适的事情。

二、少年的心理成长与犯罪

(1)自我中心主义与犯罪。少年的认知水平得以提高,具体表现为发展出抽象思维能力和信息加工能力增强。抽象思维能力导致他们日常行为的改变。早先,他们可能会毫不怀疑地接受所告知的规则及其解释,而如今不断增加的抽象思维能力,可能会导致他们更努力地对父母和其他权威提出质疑。此时的少年变得更好争辩,他们喜欢利用抽象推理来找出别人解释的漏洞,他们的怀疑思维使他们对家长和老师的缺点更加敏感。[43]信息加工能力的增强使他们对世界了解得越来越多,记忆能力增强,知识不断增长。

抽象思维能力和信息加工能力的提高会产生自我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的少年对权威,如父母、教师充满了批判精神,不愿接受批评,并且很容易指出别人行为中的错误。增加了与他人冲突的可能,也可能会降低家长、老师等权威对他们的控制。自我中心主义可进一步导致另一种思维的扭曲,即发展出个人神化:他们会觉得自己的经历是独一无二的,别人都不会经历,没人能理解他的感受。个人神化还可能使少年对危险充满好奇,对威胁自己和他人的风险毫无畏惧,参与吸毒、混乱的性生活、饮酒、酒后驾车、违法犯罪等活动中。

(2)同一性对同一性混乱阶段。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H.Erikson,1902)提出了著名的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青春期是同一性对同一性混乱阶段,即少年寻找和确定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独特方面的阶段。[44]在这一阶段中,少年一方面面临本能冲动的高涨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面临新的社会要求和社会冲突而感到困扰和混乱,而这一方面对少年的影响更为重要。所以,青春期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新的同一感或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形象,以及他在社会集体中所占的位置,而这一位置源于其自我评价。这一阶段的危机是角色混乱。

埃里克森把同一性危机用于解释少年对社会不满和犯罪等社会问题上,他说:如果一个少年感到他所处于的环境剥夺了他在未来发展中获得自我同一性的种种可能性,他就将以令人吃惊的力量抵抗社会环境。在人类社会的丛林中,没有同一性的感觉,就没有自身的存在,所以,他宁做一个坏人,也不愿做不伦不类的人,他可能通过扮演社会所不接受的角色作为表达他们不想成为的那种人的方式,而这一切都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3)青春期压力。青春期的少年更容易感受到压力,男孩更多会把压力外化,变得冲动或更具攻击性,或者使用毒品和酒精来释放压力。

(4)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更可能患有“焦虑障碍、抑郁障碍、双相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破坏性行为障碍,性心理障碍,网络成瘾及精神分裂症等症状”。[45]而这些心理疾病也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少年的社会特征与犯罪

此处的社会特征主要指少年的独立性、社会经验、与家庭和朋友的关系等社会性方面所呈现的特点。此阶段的少年在社会性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1)越来越多地寻求独立性、自主性以及对生活的控制感。(2)对成人的依赖减少,与父母的冲突增大。(3)重视同伴关系,依赖同伴。(4)倾向于归属小派别。(5)行为更具攻击性的少年反而变得更具吸引力。(6)与此同时,他们的社会经验尚且不足,与成年人相比,对危险行为潜在负面后果的评估认识不清,并且追求短期而非长期效益。[46]这些特征增大了少年接触不良群体、违法犯罪的风险。

总之,少年成长与少年犯罪的关系理论告诉我们,少年的成长规律本身就与犯罪密切相关,这些成长特征既增大了少年犯罪的风险,也意味着少年犯罪是少年不成熟的极端表现。这告诉我们对于这一阶段的少年我们既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做好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又不能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当少年实施了在后果上与成人犯罪同样严重程度的行为,按照成人处罚的标准处理,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否则有失公正;同时,也说明少年具有强烈的可塑性,在其犯罪后,处理的原则是保护,其目标在于提供其改邪归正、重新适应社会并具有发展前途的条件,尽可能减少司法干预所带来的弊端。

【本章小结】

对于犯罪少年年龄,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确定的规定,只有少数国家未作出确定性规定。以犯罪行为的性质为标准,犯罪少年分为刑事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违法少年、虞犯,各类犯罪少年的年龄规定有所不同。犯罪少年的责任年龄分为刑事责任年龄和行政责任年龄,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上下限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但在处罚上,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视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查证与审核。少年犯罪包括刑事犯罪、违法行为以及不良行为。我国学界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本章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被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处理犯罪少年的独立的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分为理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这四种系统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本章总结、介绍和分析了少年司法制度四模式,即“福利模式”“教育刑模式”“惩罚·福利二元模式”以及“协作模式”。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应当具有给予犯罪少年特殊保护,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制度,以促进犯罪少年再社会化的特性。之所以要建立特殊的、有别于成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其核心在于少年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少年成长中的规律本身就与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成长规律既使少年具备和增长了犯罪能力,又使其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下降,与此同时也潜藏着改邪归正的可能。

【关键术语】

刑事犯罪少年 虞犯 刑事责任年龄 少年司法制度 福利模式 教育刑模式 惩罚·福利二元模式 协作模式 同一性对同一性混乱阶段

【推荐阅读与学习资源】

1.张平五编:《警察百科全书(四):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台湾正中书局出版发行2000年版。

2.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美国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姚建龙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4.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第2版),人民出版社2011年5月版。

5.〔美〕罗伯特·费尔德曼:《发展心理学:人的毕生发展》(第6版),苏彦捷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3年版。

6.侯东亮:《少年司法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7.姚莉:《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转型下的制度变革与措施优化》,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思考题】

1.简述犯罪少年的种类。

2.简述少年司法制度的含义。

3.论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模式。

4.论少年司法制度特殊性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