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他人钱不还,别人欠他的钱也可以不要吗?
现实困惑
邓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装修生意,向马某借款2.5万元,并写了欠条。但邓某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债务。马某得知邓某数年前曾借给朋友陈某2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3万余元。邓某认为收回这3万余元也还不清债,因此,其迟迟不向陈某索债。此时马某可以直接向陈某索要邓某对他的欠款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马某可以直接向陈某要求归还邓某对他的欠款。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假如B欠A钱,C欠B钱,如果都已到了清偿期,而B既不向C要钱又以没钱为由不还A钱的话,A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C代B向自己还钱。因此,本案中,马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让陈某欠邓某的债向自己归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理荟萃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代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实现其债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