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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人不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归还者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吗?

现实困惑

2009年5月1日,张某在某市游玩时,不慎丢失黑色皮包,包内有身份证和公司重要证件,还有大量现金。为找回丢失的皮包,张某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声称:若好心人将皮包还回,本人愿意支付报酬2000元。后李某将此包归还给张某,而张某却称拾金不昧是美德,拒绝支付报酬。李某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张某支付报酬2000元。

律师答疑

张某应当向李某支付2000元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明确解决了悬赏合同约定的报酬应当支付。据此张某应当向李某支付悬赏合同中约定的报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理荟萃

悬赏广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声明,只要完成一定行为就支付报酬,那么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就有权请求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