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一般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2.变更登记
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②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或凭证,并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③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④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3.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要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学习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②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等。
③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4.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①机动车灭失的。
②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③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损毁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①未销售的。
②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③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④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机动车检验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①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③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④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⑤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⑥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六、机动车报废制度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