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合同纠纷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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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纠纷常用证据术语解读

1.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2.证据的客观性:又称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事实。

3.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4.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5.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6.书证: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7.物证: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9.证人证言: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10.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11.当事人的陈述:指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12.鉴定意见: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13.勘验笔录:又称现场笔录,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14.证据的分类:证据按照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15.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

16.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7.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

18.派生证据:也称传闻证据、传来证据,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合同书的复印件、誊抄件、物证的照片、证人对自己从他人处听来的情况的复述,等等。

19.言词证据: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20.实物证据:指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21.证据保全: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22.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责任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3.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24.谁主张,谁举证: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的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已还钱的证据。

25.证据失权: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6.举证期限: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7.证据效力:指证据在证明过程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

28.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29.本证: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0.反证: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