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扫黑除恶
“黑”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恶”指的是恶势力、恶势力集团犯罪。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犯罪组织。
3.“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4.“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5. “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财物、霸占财物等。(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4)其他符合《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1)黑恶势力实施的。(2)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3)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4)携带凶器实施的。(5)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6)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6.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7. “村霸”“乡霸”
“村霸”“乡霸”是指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