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安排与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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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条款清单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是投资人与目标企业或其创始人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集中了投资者与目标企业之间未来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主要条款。条款清单通常会明确投资者对目标企业的估值、投资计划、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投资交易的前提条件等内容桂曙光.创业之初你不可不知的融资知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213.。条款清单多出现在风险融资阶段和并购阶段,并购时的收购意向书就是一种特殊的条款清单。

投资者在给出条款清单之前已经与企业进行了一些磋商,对企业的估值和投资方式有了基本的共识。一般是签署投资条款清单后才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投资者对尽职调查的结果表示满意,符合约定的投资条件,同时目标企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投资者与目标企业将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通常会依据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但基本维持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投资条款清单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出于信誉角度考虑都要遵守诺言,是确定最终“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的重要依据。

所以不要指望有些条款可以在稍后的合同谈判中重新议定,在签署之前一定要每个条款都和投资人谈清楚,否则就有可能给自己埋下隐患。

条款清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涉及利益因素的条款、涉及控制权因素的条款、与员工相关的条款以及其他条款。投资人最关心的是涉及利益因素和控制权因素的条款,涉及利益因素的条款直接关系到投资人未来从企业退出时的投资收益,涉及控制权因素的条款直接关系到投资人能否保护自己所投资金的安全。因此,要特别重视这两类条款的谈判,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这些条款代表着最终的结果。

(1)涉及利益因素的条款。

涉及利益因素的条款直接关系到投融资双方未来的收益回报,因此是条款清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估值、认股权证、业绩对赌(承诺)条款、估值调整条款、清算优先权、股份兑现条款、防稀释条款、继续参与条款和优先购买权。

【条款1】估值。估值条款的描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每股价格,一种是按融资额。

价格:_____元每股(初始购买价格)。此初始购买价格表示完全稀释后的投资前估值为_____百万元和完全稀释后的投资后估值为_____百万元。

融资额:合计_____百万元,占公司完全稀释后股份(包括为员工期权池预留的股份)的_____%。

在估值中一个谈判重点就是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的确认,上述对估值的描述是清楚的,投资前和投资后概念非常清楚。在实践中,一些不太地道的投资人会混淆投前投后概念,占企业创始人的小便宜。例如,投资人给出的清单上的估值是,估值8000万元,拟投资2000万元。企业创始人认为投资人对公司投资前估值8000万元,投资后估值1个亿,投资2000万元,占20%股份。于是就爽快地签了投资条款清单。

尽职调查3个月后,在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时,投资人说了:“按行规我们讲的估值是投资后估值,投资2000万元,应占25%的股份。”此时企业创始人将陷入两难境地,不答应吧,就相当于耽误了3个月的融资时间,再找一家VC(风险投资),还得再尽职调查3个月;答应吧,总感觉自己一开始就被投资人欺负了。解决这种困境的办法就是一开始的时候就得在投资条款清单上明确投资前或投资后估值。

【条款2】认股权证。投资人经常会向企业创始人索要认股权证,也就是给予投资人以一个预先确定的价格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如在A轮融资时股价是1元/股,投资人希望企业创始人能给予其一个5年期的认股权证:“未来5年,投资人有权随时以3元/股的价格增资持有公司100万股的股份。”

这种做法貌似投资人比较认可公司,实际上这是有经验的投资人暗中降低公司估值的一种做法。一般建议创始股东不要答应给予投资人认股权证,因为这不但会给未来带来会计上处理的麻烦;而且还将融资主动权拱手让给了投资人。未来公司估值高于3元/股,投资人肯定会投资,但是如果估值达不到3元/股,投资人肯定不会投资。

【条款3】业绩对赌(承诺)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当估值产生分歧,投资人往往会要求根据未来业绩是否达标而增加估值调整条款、业绩对赌条款或者业绩承诺条款。

比较典型的业绩对赌条款是:如果创始股东在既定年限内完成对投资者承诺的业绩,投资者将给予融资者一定数量的股份或等值现金做奖励;如完不成业绩,则融资者要给予投资者同等数量的股份或等值现金做补偿。

在业绩对赌中,除了可以用“预测利润”作为对赌条件外,也可采用其他条件,如收入、用户数、资源量等,进行对赌。

对于创始股东来说,业绩达标了得奖励,业绩没完成付出补偿,这种双向的做法叫作业绩对赌。但是如果业绩达标了是天经地义的,业绩没完成付出补偿,这种单向的做法属于业绩承诺估值调整条款。如下条款融合了估值调整和业绩承诺。


创始股东承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亿元、1.25亿元和1.5亿元。当2018年承诺利润未实现,按照以下约定调整估值,如果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目标净利润的90%,估值维持不变(10倍市盈率),投资人的股份保持不变。如果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值的90%,则公司的估值要调整为8倍市盈率×实际净利润。此时,创始股东需向投资人无偿转让一定数额的股份,调整前估值-调整后的估值×10%。

如果2019年和2020年承诺利润未实现时,创始股东应向投资人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①创始股东向公司以无偿赠予的方式补足承诺利润。

②创始股东增加对公司投资,并将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金项由全体股东共享,使投资人的股东权益与公司实现当年承诺利润的效果等同。

③创始股东直接向投资人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投资人已投资金额×(1-当年实现利润/当年承诺利润)。


对赌协议是投资人对创始股东非常严厉的激励约束机制,目的是防止企业家所讲述的成长故事是杜撰和编造的。投资人在决定投资的时候,尤其是在溢价倍数较高的时候,会要求企业家签署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将创始股东逼上华山一条路,只能赢不能输,因为输了就真输了。而对赌协议对投资人来讲是稳赚不赔或少赔的,如果输了,虽然要对创始股东兑现约定数目的股份或现金奖励,但是其所投入资本的增值部分将远远大于其付出的奖励;如果赢了,虽然创始股东承诺的业绩目标没有实现,投入资本有可能贬值,但是只要情况不是太糟糕,创始股东付出的补偿部分就足以弥补资本贬值部分。

因此,对于业绩对赌(承诺)条款和估值调整条款谈判,我们给出的建议是:最好不赌,但如果投资人要求必须有业绩对赌(承诺)条款或估值调整条款,不如索性要求对赌,如果要赌,最好对未来承诺的业绩打个折,这样至少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条款4】清算优先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决定着公司在其清算后资产如何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也可表述为,A轮股东优先投资股东,B轮股东优先A轮股东和创始股东,以此类推。的股东,然后再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在A轮融资的投资协议中规定,A轮投资人能在创始股东前获得投资金额若干倍的一个回报。同理,后续融资的(B/C/D等轮次)股东能够优先于A轮投资股东和创始股东。

清算优先权的触发条件是公司出现清算事件。公司合并、被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在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以上事件可以被视为清算。

清算优先权由实际清算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两个部分组成。实际清算优先权指的是当公司在清算或结束业务时,投资股东有权优于创始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也可表述为,A轮股东优先投资股东,B轮股东优先A轮股东和创始股东,以此类推。。参与分配权有三种:无参与分配权、附上限参与分配权和完全参与分配权。实际清算优先权和参与分配权组合之后就有以下三种。


实际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或结算业务时,A轮股东有权优于普通股股东含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在支付完A轮股东实际清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实际清算优先权+附上限参与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或结算业务时,A轮股东有权优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在支付完A轮股东实际清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所有股东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当A轮股东获得的回报达到Y倍于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之后,将停止参与分配。之后的剩余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实际清算优先权+完全参与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或结算业务时,A轮股东有权优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在支付完A轮股东实际清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所有股东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三种条款中,对创始股东有利的是“实际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而且最好只承诺保证投资股东1倍的回报。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除非项目很稀缺,成长性非常好,受到众多投资者的追捧,否则是谈不到这么好的条款。

“实际清算优先权+完全参与分配权”对投资人有利,投资人不但可以获得实际清算优先权,还可以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剩余的清算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创始人急需资金,而想要投资的机构不多,可能会被迫答应此条款。

“实际清算优先权+附上限参与分配权”相对中立,投融资双方都愿意接受。关键是要谈一个实际清算优先权倍数或参与分配的回报上限倍数。一般来说,实际清算优先权为1~2倍,参与分配的回报上限倍数为2~3倍。

需要注意的是,当清算事件发生时,投资股东有可能执行实际清算优先权,也有可能不执行。例如,投资人对一家公司投后估值1500万元,投资500万元,占33%股份。实际清算优先权是1倍,参与分配权是回报上限2倍。

假设1年后,公司接到一份总价2000万元的收购意向。如果直接按照股份比例,投资人可以分到660万元;如果执行实际清算优先权,则可以获得1000万元。那么投资人一定会执行实际清算优先权。

如果公司接到的收购意向是1亿元,那么投资人就不会执行实际清算优先权。因为直接按照股份比例投资人可以分到3300万元,如果执行实际清算优先权才能拿到1000万元。

实际清算优先权是投资人为了防止公司未来被贱卖,对自己所投资金进行保护的一种策略。因此,1倍的实际清算优先权是投资人的底线。专业投资人是不愿意索要过高的实际清算优先权,因为这会降低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权的价值。因此,投融资双方会根据估值水平、发展阶段、议价能力和资本结构等因素作一个合理的妥协。对于企业创始人,如果和投资人能谈成1倍的实际清算优先权,2倍的回报上限倍数就是很理想的结局了。

【条款5】股份兑现条款。这是一个用于稳定创业团队的条款,决定投资人是否投资企业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创始人+管理团队”,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能否将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与公司利益捆绑就很重要。

按照惯例,投资人希望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的股份和期权要4年后才能兑现。如果提前离开公司,可以根据约定的兑现公式,拿到部分股份。以下是典型的股份兑现条款。


除非董事会大多数成员(至少包括1名投资人指定董事)同意批准(“必须批准”)不同的兑现条款,在交割之后发行给员工、董事、顾问及所有其他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股份及股份等价物将遵从以下兑现条款:发行后的第一年末兑现25%,剩余的75%在其后3年按月等比例兑现。公司有权在股东离职(无论个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时回购其尚未兑现的股份,回购价格是成本价和当时公允市价的低者。

由创始人_____和_____持有的已发行流通的普通股也要遵从类似的兑现条款:创始人在交割时可以兑现其股份的25%,其余股份在其后3年内按月兑现。布拉德•菲尔德,杰森•门德尔松.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M].桂曙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55.


按照上述股份兑现条款,股份持有人在离开公司后,还没有兑现的股份将由公司收回注销,所有其他留下的股东都将等比例增加股份。对于没有兑现的期权,公司收回至期权池,可以继续分配给后续员工。

以上股份兑现条款对于团队获授期权的处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一些没有融资经验的企业创始人对于自己拥有的股份为什么要“兑现”是心存疑惑的:为什么本属于我的股份,要几年时间才能拿回来?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讲,应该正确理解该条款。下文引自:桂曙光.创业之初你不可不知的融资知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250.


●你的股份一开始就都是你自己的,在行使投票表决的时候,可以按照所有股份都已兑现的数量投票。如投资交割时你的股权比例是80%(1000万股),则在创始人离开公司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80%(1000万股)的投票权。

●你在投资交割完成后工作满4年之前,可以自由处置的股份数量是受限的。如果在第一年之内离开,你将兑现不了任何股份;1年之后,可以兑现25%的股份。在1年之后离开,兑现的股份数量是按照上述股份兑现条款约定的数量而不是全部。如上述的1000万股股票,创始人在投资交割后2年之后离开,可以自由处置的股份数量是(25%+75%×12/36)×1000万=500万股。

●兑现条款在投资人投资之后,可以通过董事会修改。

●兑现条款对投资人有好处,对创始人其实也有好处。如果公司有多个创始人,投资人投资后某个创始人要求离开,如果没有股份兑现条款,离开的创始人将拿走他自己全部股份,而投资人和留下来的创始人将要为他接盘打工。如果有股份兑现条款,所有创始人都会努力工作以兑现属于自己的股份。同样道理,员工的股权激励也需要通过股份兑现条款的方式逐步获得。

●如果拒绝股份兑现条款,会让投资人非常担心你和其他创始人会离开公司,他们将有可能拒绝投资。

●股份兑现条款实际上是一个对投资人、创始人、早期团队成员和后期团队成员的整体利益协调工具。


股份兑现条款基本上是投资条款清单中的标配,企业创始人肯定是要答应的。但是,该条款也会给创始人带来一些风险。例如,投资人在交割后2年时发现创始人对公司已经没有多大价值了,就有可能将创始人赶出公司,对创始人尚未兑现的50%股份进行回购。所以,创始人要在细节方面作一些谈判,争取一些权力。


●争取回购的股份不要注销,而是分给其他创始人和团队成员,或是放入期权池留给新的团队成员。如果回购的股份注销,那么留下的其他创始人、团队成员和投资人将按比例获益,这种做法有可能会激励投资人将失去价值的创始人或团队成员赶走。离开公司的创始人所持有的尚未兑现的股份是在投资人投资前创造的,应该分配给创造这些价值的创始人和员工,或者是留给新的团队成员。

●争取最短的兑现期。如果创始人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年以上的时间,就可以争取和团队成员不同的兑现条款。例如,团队成员的兑现条款是如上的标准条款,而创始人可以要求在投资交割时就获得1年的兑现股份(25%),剩余的股份在未来3年按月兑现。

●争取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具有加速兑现的权利。例如,当业绩指标达到约定标准时,可以获得额外的股份兑现;或者被董事会解聘时,获得额外的股份兑现。

●争取在公司被并购时加速兑现的比例。当公司发生被兼并、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改变公司控制权的事件时,股份兑现条款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自动加速兑现的“单触发加速”,加速额外兑现25%~50%的股份;另一种是需要满足被收购同时此创始人被收购方解雇的“双触发加速”,加速额外兑现50%~100%。单触发加速兑现对创始人有利,但不利于并购后的整合,有可能会使得收购方放弃交易。因此,在具体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双触发比单触发更普遍,但创始人应该多争取加速兑现的比例。


【条款6】防稀释条款。公司在风险投资中,往往需要多次融资。投资人担心后续融资的价格低于本轮融资价格,导致自己所持股份贬值,因此就需要该条款作为自己利益的保护条款。该条款要求将按照新的融资价格计算投资人的持股数量,由此产生的股份差额,由创始股东无偿转让。标准的防稀释条款包括以下两种。


完全棘轮条款缺多少补多少,有利于投资者。。如果公司后续融资的价格低于本轮融资中投资股东的价格,则投资股东的股份价格将直接调整为新股份的发行价格,价格转换所导致的股份差额由创始股东无偿转让。

加权平均条款打折补,相对公平。。如果后续股份的发行价格低于本轮的融资中投资股东的价格,新的转换价格将会降低为本轮融资价格和后续融资股份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价格转换所导致的股份差额由创始股东无偿转让。这种条款既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又要将新发行的股份数量作为权重考虑,相对比较公平。计算公式如下:布拉德•菲尔德,杰森•门德尔松.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M].桂曙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62.

NCP = OCP×(CSO+CSP)/(CSO+CSNP)=(OCP×CSO+IC)/(CSO+CSNP)

式中 NCP——调整后的新转换价格;

OCP——后续融资前的实际转换价格;

CSO——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CSP——后续融资额能够购买的普通股数量(也就是如果没有降价后续融资额能够买到的股份数);

CSNP——在后续发行时实际购买的股份数;

IC——后续融资的现金额。


加权平均条款又细分为广义加权平均和狭义加权平均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后续融资时已发行股份及其数量(上式中的CSO)的定义。广义加权平均是按照完全稀释的定义,CSO包括已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以及可以通过执行期权、认股权、有价证券等获得的普通股数量,计算时将后续融资前所有发行的普通股(完全稀释)认为是按当时的转换价格发行。狭义加权平均比较简单,只计算已发行的普通股和可转换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数量,不计算其他可转换证券。布拉德•菲尔德,杰森•门德尔松.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M].桂曙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63.

防稀释条款是投资条款清单中的基本配置,总体是要答应投资人的,关键是要在一些细节上进行谈判。


●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接受完全棘轮条款。可以接受“半棘轮”“2/3棘轮”或加权平均条款。

●争取谈一个防稀释条款的触发条件,如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设定价格而且在本轮融资后某一时段的低价融资等。

●要求当公司完成承诺的业绩目标后,作为对创始股东和团队的奖励,去掉防稀释条款。

●列举例外事项。在列举的特殊情况下,低价发行的股份不会引起防稀释调整。

●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给公司董事、顾问和员工发行的股份(或期权)。

●董事会批准的兼并、合并、收购或类似并购重组事件中发行的用于代替现金支付的股份。

●董事会批准的根据设备贷款、设备租赁协议、不动产租赁协议或从银行或类似财务机构获得的债权融资而发行的股份。

●在股份分拆、股份红利或任何其他普通股股份分拆时发行的股份。

●任何债券、认股权、期权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和执行时发行的股份。

●持有大多数A轮优先股的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在实践中,当公司后续低价融资时,大多数A轮的投资人决定给予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团队一个额外的激励,会投票将此次低价融资从防稀释条款中分拆出来,放弃其防稀释的权利,愿意继续给公司提供融资。那么,此时即使A轮投资人中有少数想通过防稀释条款增加自己的股份,根据这个例外条例,他们是不能执行防稀释条款的。

●争取让投资人答应“继续参与条款”。也就是当公司后续低价融资时,投资人需要参与该次融资,等比例购买股份,否则将自动失去防稀释权利。


【条款7】继续参与条款。该条款是有利于创始股东的,通常与防稀释条款结合在一起。在后续融资中,无论价格高低,投资人需要等比例购买股份,否则本轮融资中得到的权利将被取消,其持有的股份将与创始股东的股份拥有一样的权利。继续参与条款具有不同强度,常见的有比较严厉和比较柔和两种。


比较严厉的条款:在下一轮“合格融资”董事会批准的下一轮融资。中,本轮投资人拥有参与权,却没有完全参与此次融资,或没有购买等比例的股份,那么其持有的优先股就会转换为普通股。

比较柔和的条款:在下一轮“合格融资”中,本轮投资人没有等比例(根据融资前其总的股份比例)参与,那么其持有的优先股就会转换为普通股。如果A轮投资人参与了下一轮“合格融资”,但没有达到等比例的程度,那么其持有的优先股将只有一部分转换为普通股,转换比例等于没有参与融资的那部分比例。当决定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数以及是否满足继续参与条款时,其在“合格融资”中通过关联投资基金持有或购买的股份应该被合并计入。


继续参与条款的谈判策略。

争取比较严厉的条款。如果投资人不答应,可以退而求其次,建议比较柔和的条款。如果投资人还不答应,那至少要将继续参与条款和防稀释条款挂起钩了。也就是说,当投资人在下一轮“合格融资”中没有等比例购买股份,将自动失去其防稀释的权利,其他权利还有,不转为普通股。

【条款8】优先购买权。该条款界定了投资人在后续融资中购买股份的权利,所有投资人都会坚持要求。典型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如下。


在本轮股份发行时买过至少_____股的投资人(“主要投资人”)有权在公司提议向其他任何人发行权益证券时,购买X倍于他们此类股份相应比例的股份,以下股份除外:①作为“期权池”预留的股份;②公开发行的股份;③与股票分拆、红利股、资本重组等按比例作的调整;④为董事会批准的兼并、合并、收购或其他类似的企业合并而发行的用于代替现金支付的股份;⑤为董事会批准的设备贷款、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或从银行类似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而发行的股份;⑥任何没有被合格投资人认购的股份会在其他合格投资人之间重新分配。


优先购买权对于创始股东是有利的,因此没有必要花太多精力在此条款的谈判上,无非注意两点:一是“主要投资人”的股份数额门槛,这个门槛要不要设其实并不重要;二是购买权是否赋予乘数,也就是X是1倍的等比投资权还是大于1倍的超等比投资权,在公司早期融资中,投资人经常会要求超等比投资权。

(2)涉及控制权因素的条款。

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所投资金的安全,会有针对性地索要公司控制权,因此涉及控制权因素的条款历来是投融资谈判的重点和关键。涉及控制权因素的条款主要包括董事会、保护性条款、领售权和转换权等。

【条款9】董事会。董事会条款是有关控制权因素条款中最重要的,在A轮融资之前,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企业创始人手里,但融资之后,公司的控制权由新组建的董事会掌控。

对于董事会条款谈判的策略建议如下。


●A轮融资后,如果公司尚未完成股改,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董事会建议由3个席位构成,其中创始股东指派2名董事,投资人指派1名董事。如果已经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建议董事会由5个席位构成,其中创始股东指派3~4名董事,投资人指派1~2名董事。

●公司设CEO(首席执行官),由企业创始人担任。CEO是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由企业创始人担任。

●一定要争取的条款:在任何时候公司增加N个新投资人席位的时候(如B轮投资人),也要相应增加N个创始股东席位,以防在后续融资完成后,不同融资轮次的投资人合谋接管董事会。这样能够保证IPO之前企业创始人能够掌控董事会席位的简单多数。

●在A轮融资和B轮融资时,建议暂不设独立董事席位。如果投资人非得坚持设立独立董事席位,那就要坚持由创始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条款10】保护性条款。实际上是给予投资人某些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防止创始股东利用大股东的身份在一些事情上作出有损投资人的行为。该条款是指投资人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事先作好约定,投资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但是在公司一些重大事项上具有一票否决权。约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以下是典型的保护性条款。


只要有任何投资股股东的股份(优先股)在外流通,以下事件,无论是直接的或通过兼并、资产重组的类似事件,需要超过50%投资股东同意。

①修订或改变投资股股东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防止将融资时谈好的给予投资人权利在融资后利用大股东决策的优势取消)。

②增加或减少额定普通股或额定优先股的股本数量(防止发行巨额股份给创始股东,将投资人的股份比例大幅度稀释)。

③设立(通过重组或其他方法)任何拥有高于或等同于本轮投资股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许权的其他系列股份(防止在本轮投资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给予后续投资人过多的权利)。

④任何导致普通股股份赎回或回购(不包括用于给服务提供者的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给予公司在服务终止时回购股票的权利)的事件(防止创始人在投资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股份以远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卖给公司,然后自己过上奢侈的生活)。

⑤任何导致兼并、公司重组、控制权出售或任何全部或部分出售公司资产的交易(防止创始股东将公司贱卖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将创始人扫地出门)。

⑥修正或放弃任何公司登记执照或公司章程上的条款(防止创始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掠夺)。

⑦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额定董事(监事)数量(防止在投资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创始股东通过增减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席位改变控制权安排)。

⑧宣布或支付普通股股利或优先股股利(防止创始股东通过不分红或过度分红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⑨批准公司清算或解散。

⑩对外担保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大额负债一般会对负债额度有个约定,对于投资人来说,可以争取更高的上限,或者争取对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设备融资有豁免权。的情况。


保护性条款是投资人用于保护自己的“防守条款”,目的不是要禁止这些行为,而仅仅是要求获得投资人的同意。因此,这个条款是肯定要答应投资人的,在谈判中,要注意以下细节。


●上述列举的事项是在长期投融资实践中形成的标准化条文,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如果投资人给出的保护性条款列举的事项包含在上述10条以内,直接答应即可。如果超出10条范围,则要分析其是否只是为了“保护”。

●无论公司进行了几轮融资,一定要尽量争取所有轮次的股东拥有同一份保护性条款,并一同投票。否则的话,公司做任何保护性条款中的事,都需要面对多个融资N轮,就面临N个。潜在的否决表决。

●可以要求当公司业绩达到阶段性目标后,去除某些保护性条款。

●条款生效的最低股份要求是可以谈的。“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这个条件对于创始股东是不公平的,如投资股东优先股绝大部分已经被公司回购或已经转为普通股,其只持有1股优先股,那么按照通常约定,他依然具有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条款生效的最低股份要求可以修正为“超过_____%已发行的优先股在外流通”,这个比例建议可以设为50%。

●投票比例是可以谈的。保护性条款实施时的投票比例通常设为“超过50%优先股股东同意”,有时这个比例也会被设置成2/3、3/4或4/5。比例越低对创始股东越有利,创始股东应尽量争取51%的比例。但是如果公司有多个投资人或者经过多轮融资,这个比例经常会被设置成2/3或更高。


【条款11】领售权。领售权也叫强制随售权,是非常重要的控制权条款。投资人有权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而转让的价格和数量等条件由投资人和第三方达成一致。领售权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公司,而某些股东不愿意出售股份时,投资人运用强制售卖权。

典型的领售权条款是在IPO之前,如果多数投资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剩余的投资股东及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这个条款有积极的一面。当一个公司在创业初始的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有多个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作为自然人股东时,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股东间纠纷的问题。当几年后公司有一个被并购的机会,大多数股东都愿意将自己的股份变现,但是有些小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和创始股东或投资人产生矛盾,他们就有可能故意不同意出售公司。这个时候,领售权就发挥作用了,会迫使他们全部同意此次并购交易。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领售权的执行意味着公司创始股东将面临巨大困境。因为投资人和第三方达成的并购交易方案中,出售的股份往往是公司全部或大多数股份,而投资人只是小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必然是不够的,因此出售的大部分股份是创始股东的,这就意味着创始股东将要失去控制权。而且,当出售的股份超过50%,将会触发“清算优先权”条款,投资人将按照约定获得优先分配资金。在极端情况下,出售股份的交易金额低于投资人的优先分配金额,创始股东和团队将失去公司股份,净身出户。

因此,要特别重视领售权细节的谈判,谈判要点如下。桂曙光.创业之初你不可不知的融资知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259-261.


●争取让领售权适用于普通股的大多数情况。那么领售权只有在大多数股东同意并购交易的时候,创始股东的股份才会被执行强制随售。在A轮融资和B轮融资时,创始股东往往还持有50%以上股份,投资人基本不会答应这个条件。如果公司已经经过多轮融资,投资人的股份加起来超过创始股东的,那么投资人有可能会答应。

●领售权触发的条件。投资人一般要求领售权触发的条件是多数(50%以上)投资股东的要求,这种条件对创始股东是不利的。可以要求触发条件改为“持优先股2/3以上股份的投资股东要求,并经董事会同意”。

●支付手段。可以接受的支付方式是:现金、现金+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支付方式是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应选择拒绝。

●出售的最低价格。为防止投资人使用“领售权+清算优先权”组合,实现自己拿到3~4倍于本金的成功退出,但让创始股东和团队陷入净身出户的极端困境。一定要根据清算优先权的约定在本条款中设定一个最低的出售价格。例如,在清算优先权条款中约定“参与清算优先权,2倍回报,4倍上限”,那么这就意味着,公司出售的价格至少要高于投资人投资额的2倍,创始股东才有收益;当然,最好要求出售价格高于投资人投资额的4倍,因为这样大家基本上可以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股东间的利益相对一致。

●收购方的确认。为防止投资人通过领售权将公司贱卖,进行利益输送,要明确要求一些特定的竞争对手、投资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的关联企业不在领售权的有效范围之内。

●时间。一般要求领售权的触发在本轮投资交割完成后5年,这主要是为企业争取成长时间。如果5年后仍然没有IPO的机会,允许投资人触发领售权,通过出售公司实现退出。

●股东购买。如果创始股东不愿意出售公司,而投资人一定要卖,那么一定可以由创始股东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将投资人的股份买下。这是一个一定要坚持争取的条件!因为这就直接破坏了投资人的领售权,同时也将避免触发清算优先权条款。

●如果领售权被触发,创始股东将不承担并购方要求的在业绩、业务和财务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


【条款12】转换权。转换权也叫作结构性防稀释条款,基本上是条款清单中少见的没有谈判余地的条款,是指在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投资人对投入公司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例如,优先股按照4元/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初始转换价格为4元/股。后来公司决定按照每1股拆分为2股的方式进行股份拆分,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2元/股,对应每1股优先股可以转为2股普通股。

这个条款很公平,也很合理。

(3)与员工相关的条款。

在投资条款清单中,有一些条款是和员工相关的,如期权池、竞业禁止条款、专有信息及发明的保密协议和创始人活动限制。

【条款13】期权池。投资人往往会要求预留10%~20%的股份作为期权池,对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进行激励。典型的期权池条款如下。


在融资交割前,公司将预留普通股,并满足本轮优先股发行后,仍有_____%的完全稀释后股份发行给董事、管理层、员工和顾问。“期权池”既包括如上所述为发行而预留的股份,也包括现在已发行的期权,总数大约为本轮优先股发行后公司完全稀释股本的___%。


期权池条款对于创始人、投资人、团队和公司都是好事情,唯一的谈判焦点就是激励股份由谁出?投资人都会要求激励股份由创始股东出,但这是可以谈的。如果公司之前已经做过股权激励,那么之后期权池的股份应该争取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一块出;如果公司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从未进行过股权激励,那么第一次股权激励的股份应该由创始股东出。

【条款14】竞业禁止条款。对于创始股东来讲,签署竞业禁止条款基本上是必须的。典型的竞业禁止条款如下。


每个创始人和重要员工都要按照投资人接受的形式签署_____年期的竞业禁止和劝诱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在从公司离职后的一段时间(竞业期)内,公司创始人或重要员工不得创立竞争性公司或为其他竞争性公司工作。

劝诱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在从公司离职后的一段时间(竞业期)内,公司创始人或重要员工不得将公司客户带给新的雇主,不得劝诱员工和客户背弃公司。

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都是有利的,因为竞业禁止协议保护了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许多公司都应该借投资人的要求和关键员工把竞业禁止协议签了。

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几个细节是可以谈判的。


●竞业期限。1~3年的竞业期限是比较正常的,因离职人员的离职原因和工作背景而有所不同。如果企业创始人和重要员工是主动离职,竞业期限会较长;如果其被解雇,竞业期限会短一些。对于技术依赖型的公司,负责技术的员工的竞业期限会长一些;对于销售依赖型的公司,负责市场和销售的员工的竞业期限会长一些。

●要求严格限定竞业禁止的竞争对手和工作范围,范围约束得越小对创始股东越有利。

●补偿标准。正常的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正常的工作报酬,当然也可以争取更高的补偿标准。

●争取针对投资人的劝诱禁止。投资人在看好某个行业的时候,但是没有把握哪家公司会做得更好,就会同时投资几家公司。那么就存在投资人劝诱你的重要员工和客户到竞争对手那里的风险,因此,即使投资人不答应投资的竞业禁止协议,也要争取让其同意劝诱禁止协议。投资人即使不同意,也可作为谈判的一个筹码。


【条款15】专有信息及发明的保密协议。这个条款对于公司、创始人和投资人都是有利的,基本上所有的投资条款清单中都会有如下要求。


公司的每一个现在或前任主管、员工和咨询顾问都应签订专有信息及发明的保密协议。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技术文件等商业机密,以及专业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们的建议是接受它,并尽可能地和每个员工签署。

【条款16】创始人活动限制。在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一个企业的时候,创始人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尤其是在早期融资时,企业是否成功跟创始人对企业的投入关系很大,因此投资人往往会有如下的要求。


每个创始人都应该将自己的工作时间100%地投入到公司当中去,任何其他的专业活动都需要董事会的批准。


这个条款很公平,接受就好了。

(4)其他条款。

上文讨论了在投资条款清单中非常关键的有关利益因素、控制权因素和与员工相关的条款。接下来讨论的条款虽然不是关键的,但谈判不得当,同样会给企业创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这些条款包括保密条款、投资方式、股份回购、利润分配与留存、股利、投资前提条件、知情权、登记权、合格IPO及IPO对赌条款、限售权、共售权、股权锁定、排他性条款、赔偿条款、转让条款和土豆条款。

【条款17】保密条款。每个投资人给出的投资条款清单上都会包含保密条款,这个条款是没有谈判余地的,如下是典型的保密条款。


有关投资的条款、细则和补充约定,包括所有条款的约定、本清单的存在以及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双方另有约定或依法予以披露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创始人不是很在意这个条款,经常会用已经和投资人签署的投资条款清单,去对其他投资人“压价”。这种“借刀杀人”式的智慧在产品市场上经常用于对供货商压价,但是千万不要将其应用到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特别看重“契约精神”,企业创始人一旦违背保密条款,那么这个消息将会在投资圈内广泛传播,企业将很难再获得投资人的青睐。

【条款18】投资方式。投资条款清单上会注明投资人的投资方式,一般有“增资扩股”和“增资扩股+股份转让”两种。

“增资扩股”是典型的融资方式,“增资扩股+股份转让”是将融资和并购组合在一起。在融资过程中,建议在正常情况下只采用增资扩股,除非是创始股东有套现的需求。但是一旦采用“增资扩股+股份转让”的方式,投资人在其他条款上的谈判将更加严厉和苛刻。原因就是投资人会认为:既然你认为企业未来很好,让我们买公司股份,大家应该一块为未来努力,但你为什么要套现呢?

【条款19】股份回购。该条款是投资人保障自己退出的一种手段,一般是当公司在IPO或被并购无望时,投资人要求创始股东购买他们持有的股份。比较典型的回购条款如下。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在多数投资人同意和要求下,创始股东应当以货币或投资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按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如非投资人的原因,公司未能在本次融资交易交割完成后5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市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②公司连续两年未达到承诺的业绩指标。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已经或即将出现对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况。

③创始股东对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信息对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股份回购现在基本上是条款清单中的标配,但是在细节方面还是有谈判余地的。


●投资人执行股份回购权利的时间。其一般都要求在5年后方可执行,这个时间长度对双方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如果一些基金已经募集了几年,投资人可能会要求更短的时间,这时企业创始人就需要慎重考虑了。

●回购的支付方式。争取按3~4年分期支付(如分3年回购,每年回购1/3),而且对不同投资轮次的投资人,在回购次序上不分先后。

●回购权的触发点。多数(50%以上)的股东同意,还是大多数(2/3以上)的股东同意,这是可以谈的。

●回购价格。这也是一个谈判重点,国外的投资人要求的回购价格一般是初始购买价格加上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国内的投资人要求的价格往往较高:投资金额×(1+年化收益率一般为8%~10%。)×持股时间按年算,精确到月。

●可以增加主动回购条款。约定当发生投资人被其他企业收购等特定情况时,创始股东或公司有权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这样就可以避免当投资人被收购时,发生控制权的转移。在当年雅虎投资阿里巴巴时,就有类似主动回购条款。

【条款20】利润分配与留存。该条款的典型表述如下。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投资人完成正式投资期间,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历史上的留存收益由新老股东共同分享。


这一条款乍一看不公平,创始股东之前创造的利润怎么能和投资人进行分享呢?实际很公平,因为估值已经考虑到了公司账面留存的利润。但现金的估值是不可能溢价的,因此建议在融资前对账面留存的利润进行处理:分掉或转增股本。如果公司股本金不大,建议转增股本把股本做大,这样有利于上市后的市值管理。

【条款21】股利。该条款就是投资人要求一个优先于创始股东的分红权利,典型条款如下。


一旦董事会宣布发放股利,A类优先股股东有权优于普通股股东每年获得投资额_____%的非累积红利,A类优先股股东还有权按可转换成的普通股数量,按比例参与普通股的股利分配。


对于早期的风险投资,不会要求该条款,因为股利往往不能满足风险回报,投资人更看重的是IPO或被并购的回报。对于后期的投资人来讲,会坚持索要股利条款,因为其投资额大,期望的退出回报相对较低。所以我们经常在涉及大笔金额的私募股权投资和并购交易中看到股利条款。对于企业创始人,在如下关键点上依然是可以谈判的。


●要求股利非自动获得,而应该是“当董事会宣布”后才可获得。

●只答应非累积股利,如果当年没有发放,这部分没有支付的股利不能计入投资额计算新的股利。

●股利比例一般在5%~15%,尽量争取最低的比例。

●要求投资人在获得优先股利后,就不能再按股份比例参与普通股的股利分配。也可以设计成先保证一个低比例如5%的优先股利,再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数量参与分配普通股的股利。


【条款22】投资前提条件,也叫作融资先决条件,典型条款如下。


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以下列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条件:①投资人对尽职调查的结果满意;②最终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结合本轮融资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令投资人满意;③公司已取得交易所必需的所有资质、证照及其他政府审批(如适用);④公司已经与关键管理层和人员(由投资人选定)签订格式和内容令投资人满意的劳动合同;⑤公司创始人承诺自本条款清单签订之日起全职在公司工作;⑥已授权投资人具有常规管理权的文件。


对于该条款的谈判策略和要点。


●尽可能地减少投资前提条件,否则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投资人投资的主动权就全部在投资人手里了。

●以上列出的是投资人惯常要求的条件,但如果投资人的要求超出上述范围,而且注定公司不能满足,则要求投资人删除此条件,否则就不能签署投资条款清单。

●如果前提条件中有“须经投资者合伙人许可”,那就要小心了:说明本次投融资交易还没有被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机构所允许,就存在无法成交的风险。

●如果前提条件中有“公司需要完成融资认购”,这就预示着本轮投资人想要公司以前所有的股东参与本次融资。

●要重视关键雇佣条款即“公司已经与关键管理层和人员签订格式和内容令投资人满意的劳动合同”的谈判,创始股东要确保投资人接受一些关键条款,如创始股东被迫离开时的报酬补偿条款。


【条款23】知情权。这是一个对投资人来讲非常重要的条款,是其最基本的权利。典型的知情权条款规定了投资人可以获取的法定信息类型,以及公司应该将这些信息传递给投资人的时间范围,典型条款如下。


创始股东应当促成未经审计的公司季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年度报表和公司预算等财务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给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创始股东应当促成公司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

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全部相关财务资料。投资人有权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这些权利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募股后则自行终止。


如上要求很公平也很合理,创始股东是不能拒绝投资人的,否则就拿不到融资了。上述条款中唯一要谈的是“查看公司全部相关财务资料”和“投资人有权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行使是否设定一个持股比例作为资格门槛,如果没有限制,那么所有投资人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条款24】登记权。打算在美国证券市场IPO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投资条款清单中都会有1~2页纸的登记权,登记权是根据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设立的。准备在A股上市的企业,投资人给出的清单中是不会包含登记权条款的。

在美国,股票发行必须在SEC登记后方可出售,否则就是受限股,不能再公开市场交易。因此条款清单中都有类似的内容“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募股时有向SEC登记他们股票的权利,因此公司对投资人负有的他们在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任意时间提出登记申请的义务。”这就要求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由公司负责向SEC登记,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美国的登记权包含三种,即要求登记权、共同登记权、S3或F3登记权,同时还伴有锁定期。


●要求登记权是给予投资人一种可以主动要求公司将其股票向SEC登记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在公司IPO时、之前或之后行使。

●登记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早期投资如A轮的行权时间一般会在投资交割5年后,后期投资的期限会短一些如一般约定为投资交割3年后,这取决于IPO的时间。一般还会约定IPO后一段时间如6个月内不能执行该权利。

●要求登记权必须由持有公司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行使,这个比例一般会设定为发行在外某一系列股份的50%或持有公司股份的25%以上。

●公司具有延迟要求登记的权利。公司还没有IPO,如果投资人实施要求登记权,公司就必须进行IPO的运作。但如果公司认为时机不成熟,具有推迟登记的权利,但要约定延迟登记的最长期限。

●共同登记权是在公司进行IPO的时候,将享有登记权的投资人的股份一同进行登记,而不给予投资人主动要求公司进行IPO的权利。

●要明确不同轮次的投资人的共同登记权是否具有不同的优先权。

●要明确是否同意承销商减少投资人登记的股份数量。通常情况会同意IPO时承销商全部发行新股,取消投资人的登记权;但是在IPO之后的股份发行中,投资人通常要求不能将其登记的股份减少到30%以下。

●一般不会给予创始人和团队共同登记权,但有例外。

●S3或F3登记权,是在公司IPO之后12个月后或更长时间之后的一种登记方式。

●投资人希望是无限次,创始股东可以按照1年不超过2次进行谈判。

●为了限制小股东无休止地提出要求登记,会有一个登记发行股份价值的最低要求,如100万美元。

●锁定期。在公司IPO之后,如果主承销商要求,在180天内不出售股份,前提是所有管理层、董事及其他持股超过1%以上的股东也有相同的锁定。


【条款25】合格IPO及IPO对赌条款。在国外投资机构给出的投资条款清单中,经常有“合格IPO”的说法。这里指的是投资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投资收益,会约定公司未来IPO时的发行额度、IPO前估值和发行股价等不能低于一定的数值,达到这些条件的就称为“合格IPO”。

“合格IPO”经常伴随着一个对赌条款,约定当公司未来IPO时,以其IPO价格计算,必须确保投资人获得某一标准的年度回报率或资金总回报率。否则,创始股东必须无偿转让足额的股票给投资人,以保证其实现既定的投资回报率。

这个条款在国内风险投资市场并不常见,投资人是否会提出条款和融资项目的稀缺性以及在其他条款上的诉求有关。但是,注册制真正实施之后,在IPO价格跌破Pre-IPO(上市前基金)价格成为常态之时,那么本条款和防稀释条款将成为国内投资人给出的条款清单中的标配。

【条款26】限售权,也叫作普通股出售的优先股购买权。典型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应包括所有普通股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公司选择不执行这项权利,应将这项权利指定给投资者。布拉德•菲尔德,杰森•门德尔松.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M].桂曙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89.


该条款在美国风险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定义了私有公司出售股份时的相关约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已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售其股份时,其他股东有等比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人将限售权作为投资条款清单的标配。

该条款对所有股东都是有利的,应该被创始股东、投资人和管理层所拥护。

【条款27】共售权。大部分投资人都会坚持要求共售权,要求当创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份时,必须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权按出资比例以初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共售权在IPO之后,将不再适用。

投资人提出共售权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创始股东卖了股票套现,把自己变成接盘侠。这个要求很合理,没有谈判的空间。

【条款28】股权锁定。公司如果是奔着IPO运作的,一般都会要求一个对创始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典型条款如下。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进行其他处置,因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上述条款中要求锁定至IPO,这是比较严厉的,一般要求锁定期在3~5年,以3年的居多。

【条款29】排他性条款。投资人希望在清单签署之后,创始股东就不要再背着自己去寻找新的投资人。典型的排他性条款如下。


在本清单签订后90天内,公司及创始人不得与投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洽谈或进行融资交易。公司及其创始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①采取任何行动来征求、发起、鼓励或协助其他任何企业的任何提议、谈判或要约的提交,包括除投资人以外的,与出售或发行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对该公司的股票或资产的重要部分进行的收购、出售、租赁、许可或其他处置有关的事项;②进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任何讨论、谈判或执行任何相关协议,应立即通知投资人任何第三方关于前述事项的请求。布拉德•菲尔德,杰森•门德尔松.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M].桂曙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95.


排他性条款基本上是条款清单的标配,但一旦签署了,就意味着90天内不得接触其他的投资人,那么当投资人尽职调查之后,不同意对公司投资,公司再找一个新的投资人,又要90天的排他性,半年时间就过去了。如果公司缺钱,撑得住吗?

建议在签署条款清单之前,对投资人做一个反向尽职调查,判断其是否愿意和有无可投资金进行投资,尤其当投资机构是私募基金时一定要弄清楚其资金募集的时间。如果资金募集时间已经超过5年,那么基本上基金已经没有什么可投资金了,基金合伙人到处看项目无非是在“刷存在感”,他们基本上“只看不投”,对于这样的投资机构直接拒绝就好了。

经反向尽职调查,如果投资机构是靠谱的,那么可以就排他性的时限进行谈判。一个收购交易的排他性可能需要90天,但是对于风险投资来讲,45~60天都已经很长了,创始股东运气好的话,有可能争取到30天的排他性时间。

【条款30】赔偿条款。这是一条投资人一旦提出,创始股东就得答应的条款。


公司章程或公司文件的其他章节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限制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并控制损失。公司应对董事会成员和每位投资人因任何第三方(包括公司中的任何其他股东)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布拉德•菲尔德,杰森•门德尔松.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M].桂曙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97.


如果投资人提出赔偿条款,创始股东在同意的同时,要向投资人提出由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也就是说,确保赔偿条款在适当的保险政策下得到执行。

【条款31】转让条款。按照通常的惯例,投资人会在条款清单中要求一个如下的转让条款。


投资人有权将其购买的公司股份中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管理的合伙企业或基金,或转让给这些企业或基金的董事、主管或合伙人,条件是受让者书面同意像原投资人一样依据并遵守股票购买协议或相关协议,而且不能影响公司的IPO进程。


这个条款可以使得投资人方便管理自己所投资金,对于创始股东来讲没有任何损失,注意坚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转让不能影响IPO进程;二是投资人在把权利转走的同时把承诺的义务转走。

【条款32】土豆条款。本书描述的前31个条款是和国际接轨,基本上都是向美国投行学来的。而下述的土豆条款是典型的中国特色。


控股股东A和B需在IPO之前保持实质及形式上的合法夫妻关系,且A和B认可其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境况是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重要因素,A、B同意其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A和B承诺在IPO之前不会出现任何影响夫妻关系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任一方出轨、分居等。苏龙飞.股权战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71.


以上条款是投资人的律师费尽心思设计的,但是基本上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也会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且在国内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一定会尽职调查创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稳定:结婚的要访谈其妻子,离婚的要访谈其前妻,没结婚的要访谈其父母。

投资人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创始人婚姻状况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上市的进程,甚至影响整个公司的命运。例如,一家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56%,二股东持股30%。在上市过程中,大股东离婚了,一半股份分割给其妻子,结果实际控制人变成了二股东,上市进程必然受影响。

真功夫股权之争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姐夫小舅子关系变成为前姐夫和前小舅子关系,一家人变成了两家人,而且是仇人,股权之争演变成了全武行,一个挺好的餐饮企业最终无缘IPO。

该条款之所以叫“土豆条款”,和土豆网创始人的婚变有关。土豆网在赴美上市过程中,创始人王微的前妻发起财产诉讼,险些将土豆网的IPO葬送掉。虽然半年后婚姻财产纠纷得以解决并再次提交了IPO申请,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

基本上和土豆网同时赴美上市的优酷于2010年12月IPO,融到2亿美元,2011年又通过定向增发融资4亿美元,而土豆网却由于创始人的婚姻问题引发的财产诉讼错失了最好的上市时机。

2011年60多家中概股在美国遭遇做空和集体诉讼,股价暴跌,华尔街爆发了对中概股的信任危机。此时选择在美国上市已经不是一个理性的决策,估值不会太高,融不到太多的钱,但是缺钱的土豆网只能咬牙于2011年8月在美国IPO,融资1.74亿美元。由于融到的资金不能支撑企业的发展,而且在做空中概股的背景下,IPO当天股价就遭遇破发,市值到2012年1月时就跌掉2/3。在投资人的推动下,2012年3月,优酷网收购土豆网,土豆网成为优酷网的全资子公司。

在土豆网事件的影响下,类似的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投资人的投资条款清单中,最后都会被要求写到投资人协议中。对于创始股东来说这是一条不能不也不敢不同意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A股市场发行新股的速度越来越快,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创始人婚姻出问题的也越来越多。有很多企业创始人家庭,如果不上市,可能会一辈子都是一家人,但是面对上市后财富快速大幅增加的诱惑,有可能一家人从此成为陌路人,甚至是仇人,而且还影响公司上市进程,改变公司的命运。因此,创始人的婚姻状况不仅仅是其个人私事,还关系到投资人、团队、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企业创始人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如何作出正确的人性抉择才能避免家庭问题和危及企业的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