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学(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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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序言

2006年8月27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当日签署命令颁布,确定该两部法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两部法律,无论是立法遵循的理念、原则,还是制度安排和条款设计的实现结构,都贯彻了创新和嵌合中国实际的求是精神,通过制度先行推进社会实践革新的国家意图跃然字里行间。从去年的9月份甚或更早些,我即已着手开始修订本教材,以使其相关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发展状况。本教材的第四版于2006年6月出版,到2007年6月前必须出第五版,这种压力着实异乎寻常,负重前行,这脚步真是停不得,大抵做学问和做别的事一模一样。

还好,正值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部分的教材内容修订完成时,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获通过,本教材中所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零星的内容介绍可以吸收新税法的规定,这令我心情愉快。此外,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在本教材中也有体现。

本教材第五版的修订集中于以下方面:

第一,作系统性修改的部分共五章,包括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十四章母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关系,第二十八章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第二十九章企业解散与清算及注销登记法律制度,第三十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增加的部分共两章,包括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十七章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

第三,删去部分章节,包括原第九章企业承包与租赁经营及联营,第十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第六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第二十四章母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关系中第五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债务责任。

第四,作零星段落和文字修改的内容,几乎涉及每一章。

目前,业界热衷于讨论的外资并购内资企业以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匆匆忙忙发布了这样那样的规定,但基本上是属于政策层面的应对之举,且朝令夕改之风依然,强化部门地位之意图若隐若现,本次修订未作任何采纳。

为了培养学术新人,也为了减轻我的工作量,我吸收了两位博士生参加了本教材第五版的修订,其中朴文丹独立完成了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一章,雷驰独立完成了公司重整法律制度一章。依我之见,她们二人完成的内容在体例、写作风格上与本教材天然合成,如出一炉。雷驰还帮我进行了较多内容的校正。因为她们是我的学生,言谢之辞不提也罢。

感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王磊处长和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冯益娜编辑,感谢读者。

作者
2007年3月26日
于圆明园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