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此合同,使用者得到著作权一项或几项财产权能的使用许可,同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著作权许可贸易的情形。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几项权能的许可使用而达成的协议。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的一方为许可人,获得这种使用许可的一方为被许可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除具备诺成、双务、有偿的特点之外,还有自己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除极少数情形如拥有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人,或依合同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被许可人以外,许可人应当是拥有著作权的人。他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拥有著作权财产权能的其他著作权人,即有权将著作财产权的某项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的人。被许可人则是依许可合同有资格使用被许可的权利的人。在我国,作品的复制、录制、播放等,作品复制件的发行、批发、零售、进口、出租等,实行国家许可制度。未有国家许可,不能从事作品的出版、发行等相关业务。为此,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应具有订立这一合同的相应的权利能力;否则,即使成立的许可合同,也可能导致无效的结果,不会产生当事人双方期望的法律后果,还可能引起纠纷,承担各自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是作品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权能的使用权转移,不会产生著作权归属的变化。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是合同约定的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以一定的方式利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不发生任何变化,著作权仍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这是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本质区别。
3.被许可人对作品的利用范围,取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给被许可人使用的权能,被许可人不能使用;未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授权他人使用的,被许可人不能再向第三人授权许可;明确约定了使用的期限、地域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这一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否则,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因为作品利用形式的多样而有很多种类,如出版合同、展览合同、表演合同、播放合同、翻译合同、改编合同、摄制合同、录制合同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订立的,以利用作品为目的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而尽管作品利用的方式不同,合同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其基本内容还是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上述权利都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上述权利中的哪些权利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明确约定的权利,被许可人不能使用。在现实生活中,出版社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常常利用格式合同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个别出版社在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中,将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全部列举在被许可的条款中,该合同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在这一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著作权人的全部财产权利都许可给了被许可人,这对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利的。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这一条款涉及许可的权利性质。专有使用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被许可人取得专有使用权后,在这一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将相同的权利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自己使用。也就是说,被许可人有权阻止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一切人再使用这一权利。获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一旦其被许可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因为其被许可的权利效力直接对抗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一切人。非专有使用权则不然,在相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已经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的同一权利,许可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在其被许可使用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要求许可人提起诉讼,制止侵权。可见,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对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重要意义,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果合同中对此未作规定的,只能推定被许可人得到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同时,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在形式上也有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求,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的除外。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这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地域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使用权利的空间效力,即许可使用的权利在哪一地域范围内有效,如作品复制件的发行范围、表演或播放的地域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权利的时间效力,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间。这一条款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有切实的影响。双方应当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方式、地域等多方面因素,切实约定好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被许可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对价给许可人。支付报酬的多少,可由当事人根据作品质量和使用情况协商确定,也可以约定按国家的稿酬标准支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已经习惯按国际通行的“支付版税”的方式计算报酬,即按照作品复制、发行总数的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作者付酬。付酬的办法,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批支付,还可支付一定的作品复制件。具体用何种方法支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旦生效,必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有多种,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也有多种。当事人之间可以事先作出约定:何种情形为违约,出现违约的情形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违约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这样既可以督促双方当事人信守合同,又可以在违约情形出现的时候按照约定解决纠纷。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上述条款之外,如果当事人还有另外的内容要约定,如作品未按期限完成、完成的作品因为某种原因不能使用、修改作品的授权、作品原件丢失或损毁的处理办法、作者优惠购书的条款等,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当事人双方应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及解决方案尽可能完整、准确地体现在合同中。合同规定得越详尽,将来发生麻烦的可能性就越小,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