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以文字、符号、数字等要素创作的作品,是著作权客体中最常见、最大量、最普遍的一类。具体包括:以文字表现的作品,如小说、诗歌、散文、译著、报纸、杂志等;以数字表现的统计报表作品;以符号、密码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如盲文作品、速写作品等;以综合运用文字、数字和符号等表现的作品,如上市公司的年报表、国民收入统计报表等。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即口头作品,是以口头语言为主要要素创作的,通过声音传播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讲、授课、赋诗、编讲故事、布道等。
口述作品要符合作品的条件,即有独创性,能说明某一问题、阐述某一观点或者抒发某种感情,且相对完整。例如,日常生活中没有什么价值的对话,随意的一个说法等,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于朗读一首已创作好的诗,照写好的讲稿读一遍,也不是创作,不是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不同。口述作品是作者用语言表达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下来。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要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非常困难。因此,有的国家就明文规定,不保护未以任何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允许成员国自己选择是否保护口述作品。在我国,口述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必须有旋律、曲调,如轻音乐、交响乐等。它可以带词,也可以不带词。如歌曲,就是带词的音乐作品。当然,当词曲一起使用时,词也为音乐作品的组成部分。如果词与曲分开,词则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一般以五线谱、简谱等乐谱的形式表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的音乐作品仅有录音,没有乐谱,也有些音响无法用乐谱表达。如果它们符合作品的条件,也应受著作权的保护。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以演员的连续动作、独白或对白、唱词等编在一起含音乐或不含音乐的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实际上是一门综合艺术,它融合了文学、音乐、绘画、雕塑、舞蹈等多种艺术手段。戏剧作品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有重合,但它与一般的作品不同,其传播利用的通常方式为舞台演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整台戏的演出。演员在舞台上的演出并没有创作出一部新作品,只是戏剧作品的舞台再现,因此演员的表演活动受邻接权的保护。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坠子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称的曲艺作品为供演出的脚本,而不是演员的表演。当然有的曲艺作品并无脚本,而是由表演者世世代代相传下来的,同样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是一门通过人的身体语言表现思想、感情的艺术。舞蹈动作的设计,可以用舞谱的形式记载下来,也可以没有舞谱。但无论有无舞谱,舞蹈作品都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如车技、走钢丝、顶碗、顶椅等技艺表演的杂技动作造型的设计。杂技艺术具有独创性的,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它通常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仅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作的满足人们欣赏要求的作品,如书法、篆刻、绘画、雕塑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能满足生活实用、生产需要的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手工艺品、工业生产的产品。一般认为,实用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必须是密不可分的才能作为实用美术作品给予保护。当然,作为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可以通过专利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在艺术方面的表现才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建筑作品,是指通过一定的形状、色彩来表现个性、有审美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和建筑设计图、模型。我国《著作权法》将工程设计图、建筑模型都作为单独的一类作品给予保护,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建筑物之所以能成为著作权客体给予保护,是因为建筑物的外观有个性,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至于那些没有任何个性的仅为居住等使用而建造的普通建筑,则不能作为作品保护。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体照片、风景照片等。摄影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内容上看,表现人的活动、表现自然界事物的摄影作品都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表现形式上看,除传统意义的照片外,还包括电影影片中的单独镜头,储存在计算机中可以通过终端显示的摄影作品,以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全息摄影等技术拍摄的摄影作品等。摄影是建立在机械、化学、光学等一系列现代技术基础上的应用技术。这种作品的独创性集中表现在作者对画面中人的距离、远近、位置的安排,景物的选择、取舍,感光时间的长短,光线强弱的利用等因素的理解、运用,最后完成了能表现自己个性特点、个人情感的作品。而那些不具个性特点的、纯粹复制性的摄影照片,如翻拍的文件、书刊、地图等,因不具备独创性,就不能作为摄影作品给予保护。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影视节目的激光视盘等作品。
现在常见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这是一类综合艺术作品,它融合了文字、音乐、摄影、美术等多种创作方式,利用了现代高科技的很多技术手段。比如,电影、电视作品中的对白、旁白、字幕等是文字作品;主题音乐、主题曲、情景音乐、插曲等是音乐作品;单独的一个镜头画面是摄影作品;有些电影如动画电影中会利用现代多种技术手段,将一帧帧画面连接为连续动作的表现形式,这一帧帧画面又为美术作品;而演员的表演又成为邻接权中表演者权的保护对象。因此,影视作品应当是多种作品的集合体。但同时,它又不同于上述谈及的任何作品种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过程十分复杂,通常以电影剧本为基础,导演根据电影作品创作的需要,创作分镜头剧本,由作曲家完成音乐创作,美工、布景、服装等工作人员完成其中的布景、道具、服装等的创作、制作等准备工作,再由演员表演,经过拍摄、后期制作合成等一系列创作活动,一部作品才能创作完成。电影作品是一个独立的作品种类,但其中能单独使用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部分,又可成为独立的作品,创作者依然对其享有著作权。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主要利用线条、数字、符号绘制的,用以说明工程基本结构、造型和尺寸的平面图案,如工程图、安装图等。产品设计图是指以各种线条、数字绘制的,用以说明产品的造型、结构、尺寸及加工要求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等。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表示自然、地理等现象、人文社会现象,说明事物原理和结构的作品,如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地图是指利用制图原理在地理底图上面用图形、符号、线条、色彩等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旅游地图、交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等。线路图是指用线条反映某一特定原理或特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海图等。解剖图是反映动物或人体内部全部或局部结构的图形,如人体穴位图、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建筑物模型等。
图形作品的特点是它所反映的自然、地理及社会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都具有精密、科学的属性。绘制图形作品的人在精确测量的底图基础上,通过对这一图形用途、性质等的理解,对相关信息材料作出取舍与安排,利用绘制人满意的线条、色彩、符号等作出具有可读性、使用方便甚至是赏心悦目的表达。因图形作品创作的这一特殊性,即使两张表达相同内容的图形作品也会有完全不同的表达。这正是其“艺术性”的表现,也是这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作品是用文字、数字、代码等表现作者创作意图的作品,尤其是计算机程序应属于特殊文字作品的范畴。但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属性,与其他作品有着明显的不同,因而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特别的保护方法。我国即有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相关的保护给予特别的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创作与传播手段的增加,作品的类型也必然会不断增加,但著作权的客体范围是不能随意扩大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弹性表达为将来增加新的作品种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