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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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一、作者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创作是自然人利用语言、文字、线条、色彩、旋律、动作、表情等各种手段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情感等的有意识的行为,是自然人感受、思索、构思、设计到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完成的过程。作品正是这一系列思维活动的最终表现形式。因此,只有具有思维、知识、技能和经验的高级动物——人才能完成创作这样的活动。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是人类脑力劳动的结晶,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从事实上讲,只有自然人才是一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基于上述理由,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一例外地承认自然人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在法律上承认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创作这一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客观过程的认可。创作这一过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创作这一事实行为也不须以创作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只要自然人完成了从构思、设计到表达形式即作品完成的过程,即成为作者。因此,作为作者,并不受作者的行为能力的限制。一个自然人,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他实施了创作行为,并且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了自己的创作构思,都可成为作者。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活动。能够成为作者的必须是通过直接创作活动完成作品的人,即通过自己独立的构思、设计,利用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完成创作过程,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特点的作品的人。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能算是创作行为。至于对作品的创作有着间接作用的人,如为他人创作提供决策意见、咨询、建议的人或提供物质条件、信息、资料、情报的人,或者提供其他服务或帮助的人,都不是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基于对作品创作这一客观事实的尊重和著作权制度鼓励创作这一宗旨,确认作者是作品的创作主体。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完成之后,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作者是最直接、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如何认定一部作品的作者,通常以署名为准。《著作权法》第11条明文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尽管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它是一个社会组织,其主体资格是法律拟制的,因而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品的创作者。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但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如学校下属的教研室、某公司下属的研究所等。这些社会组织虽不具备法人条件,但也有其业务管理的负责人,也有一定的财产,具备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起诉、应诉的诉讼当事人。它们与法人一样,也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品的创作者。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作品,如某一大型丛书、辞书,某一影视作品,某一科技含量很高的作品的创作,需要许多不同专业的作者分工、合作,需要大量的对作者的选择、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创作出风格统一、内容协调的作品。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以满足作品创作的需要,自然也就有很大的市场风险,需要有人来承担。只有法人、其他组织才有能力完成这些工作。因此,为调动法人、其他组织参与作品创作的积极性,满足这些社会组织的利益需求,在著作权立法选择时,不妨将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视为作者,即通过法律的规定,将作者的身份赋予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他们取得原始著作权人的法律资格。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著作权法律均有这样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作品的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具体来说,就是将某一选题通过市场调查、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确定下来,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品的创作进行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工作,如将创作作品的自然人选择、召集、组织起来,进行分工协调,提供保障创作完成的一系列物质条件,使全体参与创作的作者形成一个整体,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共同完成这一作品的创作。

2.作品的创作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社会组织,没有思想,自然也完成不了需要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完成的创作活动。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意志,可以凭借其成员或其他人的智力完成创作活动。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作者进行创作,完成某一特定作品的时候,会要求参与创作的作者服从其统一的意志,通过作者各自对这一作品主题、风格的理解,对创作技巧、表达手段的运用和对作品表现形式的把握,最终形成一个统一主题、统一风格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己有效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使参与创作的作者既分工又合作,最终完成了代表自己意志的作品。尽管这一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但这一作品反映的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可以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本人的主观思想、情感没有关系。

3.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作品的创作过程,需要相应的投入。而该作品能否创作完成,创作完成进入市场后能否收回成本、获得收益,又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作品的创作及市场运作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市场风险,这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与进步,作品的复制、传播越来越便捷的今天,尤其明显。比如科技含量很高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其创作过程就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且市场风险很大。对此类作品的创作,需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组织和管理,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因而责任也一定要由其来承担。这一责任包括创作作品的市场风险责任,也包括因作品发生纠纷的其他法律责任。

只有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被视为作者,享有作品的原始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