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通过合理地分配利益,明确权利义务,调整因为权利归属、利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体现这一宗旨,我国著作权法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作品是人的大脑思想活动的结晶。作者的创作劳动,是著作权产生的唯一源泉,作品的产生永远与创作它的人相联系。同时,作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能满足人们学习、研究、欣赏等的精神需求。在物质生活丰富的今天,作品对愉悦人们的身心、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有人们的需求,作品自然有其巨大的市场价值。因此,著作权法既要确认作者的地位,规定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又要肯定作品的市场价值,规定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的人身权利。除发表权外,不受保护期的限制,永远归作者享有,不允许转让、继承,以充分肯定作者的法律地位,维护作者的资格、声望等人格利益。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作者拥有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财产权利。我国目前规定的财产权利有十二项之多,另外还作了一兜底的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著作权一般归属的规定之外,法律还有对作者的特别规定。例如,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充分体现出法律对作者的尊重与保护。在传播者的权利即邻接权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作品的传播者应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出版、表演他人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表演他人的演绎作品的,要取得原作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作者利益构成侵犯的,要视行为性质等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人创作出优秀的作品,若不能得到很好的传播,也失去了创作的意义,自然也不符合著作权立法的宗旨。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生命、有思想、有活力、有地位的表现。一个有着深刻思想、灿烂文明的民族,才是为人类文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族,才是应该在人类社会受到尊敬的民族。因此,让作品尤其是优秀的作品能跨越地理、国界、人种、语言等的障碍在全人类传播,是我国著作权法律的重要使命。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与飞速发展,传播途径越来越多,传播方法越来越便捷。而在传播过程中,传播作品的人需要付出艰辛的专业劳动,需要大量的投资,也有很大的市场风险。因此,著作权法也应当尊重传播者的劳动,赋予传播者以应有的权利,保护传播者的积极性。

我国《著作权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同时规定对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构成侵犯的行为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保护作品传播者的精神。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作品创作是人类大脑思维活动的结果。任何人的创作,都是在承继前人文明成果,借鉴同时代创作结晶的基础上进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都会成为人类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虽然法律可以明确因作品创作使作者拥有了著作权这一垄断性的民事权利,但为了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能不间断地、永远充满生机活力地健康发展,任何著作权人都不能绝对地垄断这些权利,以免妨碍全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进步与发展。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鼓励创作,保护作者的权利,要鼓励作品的传播,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还要利用法律手段,对著作权人、传播者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协调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以使社会公众能很方便地从这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中受益。因此,各国著作权法尽管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的不同,限制的方法、制度等有差异,但其目的是一致的,即保证这些限制既不会妨碍作者的创作热情,也不会打击传播者的传播积极性,在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公平、合理、科学地协调好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通过著作权的归属制度、保护期限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调整各种著作权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趋势一致原则

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全世界著作权保护发生巨大变化的大背景下完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间的科学文化交流规模不断扩大,开放、发展已成为不可遏制的世界潮流。随着全球大市场的形成,各国间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著作权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一,著作权的内容不断增加。最早的著作权法受技术的限制,其财产权能主要是以机械印刷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复制的手段增加了,如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相应地,复制权的内涵也增加了。由于传播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著作权权能。例如,无线电和有线电技术的出现,产生了以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为内容的广播权;录音机、录像机的发明,产生了机械表演权;摄影机、放映机的发明,产生了摄制权;录像机、激光唱机等的普及,产生了出租权;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产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时,由于技术进步快、交流增加,作品的利用方式既多样又复杂。因此,为了更好地协调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许多国家采取了特殊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赋予作者等主体全新的权利。如公共借阅权、进口权、追续权、商品化权等,著作邻接权的唱片制作者权变更为现在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变化为广播、电视组织者权,同时邻接权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著作权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早期的著作权法确定的著作权客体只限于印刷的作品。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出现了电子作品;计算机的发明,又出现了计算机软件。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第三,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作品的实质就是信息,而信息又具有扩散性、传递性的属性。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作品的跨国界传播已经非常容易,这也为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属性,一国著作权法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鉴于自己的优秀作品在他国被翻译、改编、复制的情况日益增多,作者的利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各国都在积极采取相应对策。19世纪下半叶,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作者与出版商共同努力,一系列国际公约相继签订,如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又称《罗马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又称《录音制品公约》)、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又称《卫星公约》),以及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这一系列公约的缔结,成为各联盟国内立法的最低标准。

我国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既要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又不能忽视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潮流,同时还要履行我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潮流相一致的精神,从而保证了我国对外交流的正常、有序。

《著作权法》实施的十几年间,充分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对调动人们从事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积极性,明确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文化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促进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促进对外的科学、文化、艺术交流及相关贸易的正常有序,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

2.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