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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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创新型城市评估的发展趋势

随着城市创新建设的推进,创新型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创新型城市的评估已经突破以往专注于科技产业创新的局限,开始从系统、全面的角度重新审视城市的创新发展;创新型城市的评估注意评价指标的筛选论证以及评估方法工具的开发改进,力求从直观、定量的角度深入评价城市的综合创新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评估开始与城市未来发展的总体规划相结合,注重发挥评估指标的导向引领作用。总体来看,创新型城市评估旨在客观看待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而不是进行城市的排名和分级,讲究实效、以评促建已然成为创新型城市评估的共识。

2.4.1 创新型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更加全面,注重城市的综合创新能力提升

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是发生在经济、社会、环境各个领域的复杂的系统活动,以自主创新为抓手进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突破口,但目的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友好的共赢,建成具有创新活力、美丽富饶、适宜人居的美好家园。与此相匹配,创新型城市的评估不应等同于城市创新能力的考核,除了关注科技、产业创新外,还必须将工作重心扩展到城市社会和自然环境领域,切实提高民生水平和生活质量,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和生态环保。

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13年发布的城市未来竞争力指数,使用宜居、宜商、和谐、生态、知识、城乡一体化、信息和文化等8个方面共68个客观指标,对城市的综合创新能力进行了全面考察,历史文化、艺术创意、教育医疗、民主法治、创新意识、创业氛围、城市治理等指标均应纳入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

2.4.2 创新型城市评估应特别注重不同类型指标的筛选设计及权重的合理分配

创新型城市建设雷同现象、创新型城市“样板”频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城市渐行渐远,这与创新型城市评价的指标选择和权重设置有很大关系。科学的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既要能反映城市创新发展所必备的基础设施、知识投入和环境配套,用通用性指标来显示;又要能反映城市创新发展所必需的独特动力、创新特色和发展抓手,用专用性指标来体现。其中,专用性指标应当占据整个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主体,而通用性指标则是考察创新型城市能否入围的前提条件。

同时,创新型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重视通用性指标与专用性指标之间、通用性指标内部以及专用性指标内部的权重设置。一般来说,通用性指标应该赋予较小的权重,但具有一票否决权;专用性指标应该设置较大的权重,旨在鼓励和引导创新型城市的建设要注意历史的传承、特色的发挥以及创新的驱动。此外,通用性指标内部、专用性指标内部的不同指标,也应该视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目标定位、发展的不同阶段灵活分配相应的权重。

2.4.3 创新型城市的评估方法应及时改进并组合使用,评估内容更加具体深入

以创新基础条件与支撑能力、技术产业化能力、品牌创新能力为主体框架,以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环境、创新网络、创新文化、创新绩效、政府作用、全球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得到了较大范围的认同。同时,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的选取应以客观分析为据,并充分论证不同指标之间的独立性、指标与创新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传导性,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创新型城市评估应识别不同的评价方法对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的适用性,注意对不同评价方案进行优化组合和择优选择。同时,创新型城市评估可以增加对某一或某一类指标的单独评估排序,从而增强可比性和借鉴性。此外,创新型城市的评估可以对标国际公认的典型地区或先进城市,设定衡量数值,实现定量化,但不应生搬硬套、盲目模仿。创新型城市的评估应鼓励城市发展保持特色,城市在创新发展中更要“百花齐放”,但在相应的特色领域或者对于一组相似的城市,创新型城市的评估要更加严格、更加深入。

2.4.4 创新型城市评估应特别注重创新驱动的引领作用,打造城市核心竞争力

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深化阶段,创新的瓶颈已经由原来的创新主体动力不足、创新资源力量薄弱、硬件环境发展滞后转变成了创新的战略思维不足、创新资源整合能力不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不健全、核心的创新能力不明显、协同创新机制不完善、民生无法共享创新成果等“软件”的问题。

为此,创新型城市评估应注重发挥引领性、前瞻性的导向功能,不断跟踪世界前沿,预测城市未来发展趋势。创新型城市评估应密切关注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演变态势和技术创新动向,及时把握世界新产业革命带来的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架构,重点突出城市融入全球化的制度创新以及城市品牌形象的塑造,从而推动创新型城市形成持久的创新战略思维、打造核心的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