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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反对决议的董事对此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必须代表公司的利益。董事可在董事会上尽力陈述自己的观点,行使其作为董事的权利与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由此可见,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并在会议记录上写下异议的董事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