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发生在你身边的99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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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

本案涉及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这一合意并非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一般看以下因素:(1)是否已提请对方注意,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知晓免责条款并同意适用。(2)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免责条款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是一般过失行为,由于其对社会危害性轻微,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议解决,但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和社会严加谴责的,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免除责任。(4)看所侵犯权利的性质。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绝对权,是不允许以协议的方式免除对其侵害的责任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王青和李黑尽管订有“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用砖头砸王青头部,“如王青受伤或身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该条款是对造成王青人身伤害免责,所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