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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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刑人员以为自己不能结婚而放弃爱人和未出生的孩子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4日,对所有准备结婚的情侣而言,是个有象征意义的日子。他们希望在这一天领取结婚证,来见证他们一生一世的爱情。王某和女友陈某就是其中一对,他们已经相恋了6年,准备这一年4月份举办婚礼,计划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领取结婚证。

1月4日早上,王某临时有事,没能陪陈某去领结婚证。事情办完后,已经是下午4点,但是两人还是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下班前赶过去,领上结婚证。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两人去领结婚证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因超速驾驶,将行人刘某撞成重伤。

事故认定结果为王某负全部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随即入狱服刑。

当时女友陈某已经怀孕,本想领取结婚证后,告诉王某这个消息,现在只能在监狱里告诉他。因为这场意外,两人的婚礼被迫取消,为婚礼做的所有准备自然也用不上了。怀孕的陈某非常无助,没有结婚证,就不能开准生证,眼看肚子一天比一天大,心里越发着急。她未婚先孕,不仅得面对别人的指指点点,还得托人找关系办理准生证,心理压力特别大。可怜的陈某只能找王某诉说自己的委屈。王某认为自己正在服刑,现在肯定不能和女友结婚,不能结婚,女友就得一直承受委屈。长痛不如短痛,与其让女友跟着自己过得不幸福,不如忍痛和她分手,把孩子打掉,这样女友就可以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了。于是,王某狠心地提出了分手。后来,王某听监狱的室友说,服刑人员是可以结婚的。听到这个消息,王某后悔不已,因为不懂法,自己不仅失去了心爱的女人,还放弃了自己未出生的孩子。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虽然在监狱服刑,但是仍拥有追求幸福走进婚姻的权利。

结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明确剥夺,就应该予以保护。针对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问题,民政部已于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里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由此可见,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而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被限制,没有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谈何“亲自”去办理登记,这一规定岂不是等于一纸空文?

那么,应当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服刑人员结婚,仍旧属于个别现象,需要经过司法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的特批才有可能实现。但是,值得肯定的是,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服刑人员同样有走进婚姻殿堂,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就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可以把规定定得更“人性化”一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定期到监狱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服刑人员就不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了。另外,监狱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综合考虑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后,在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允许服刑人员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温馨提示

我国实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劳教人员,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法律保障人们的婚恋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