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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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姻撤销权一拖再拖,终丧失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赵某和吴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发展成为男女朋友。经过两年的交往,赵某希望和吴某结婚。2013年的“情人节”,赵某当着所有朋友的面向吴某求婚,吴某当时碍于情面没有拒绝他。但是,吴某心里清楚,自己并不爱赵某,也从来没有想过要和他结婚,交往以来她好几次都想提出分手,可每次话到嘴边又咽回去了,现在她不得不说。于是,吴某打电话告诉赵某,其实她不爱他,也不会和他结婚,两人的性格不合适,即使结了婚也一定不会幸福,自己决定和他分手。电话那头的赵某根本没反应过来,吴某就把电话挂了。

第二天,赵某找到吴某,说自己坚决不同意分手,还威胁吴某必须和他结婚,否则就让她全家不得安宁。吴某知道赵某平日里喜欢喝酒,喝醉了就爱闹事,不是到邻居家砸东西,就是到街上随便打人,为此进了好几次看守所。吴某很无奈,但是为了家人的安宁,只好答应和赵某结婚。

结婚后,赵某并没有珍惜这段婚姻。因为当初吴某要和他分手,赵某总觉得看她不顺眼,想尽各种办法折磨她。在家摔东西,喝酒后殴打老婆,这些都是家常便饭。严重的时候,赵某会把吴某锁在卧室里,不给她饭吃。后来,赵某又认为吴某在外面有其他男人,直接限制了她的自由。被关在屋子里的吴某,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她只能先顺着赵某,伺机逃跑。一次,吴某趁赵某喝醉,偷了他的钥匙,逃回了娘家。

回到娘家,吴某向父母讲述了赵某胁迫她结婚,限制她自由的事情。她想尽快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可是又怕赵某到娘家来闹事。她不能为了自己,让年迈的父母受惊吓。于是,吴某决定带父母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好避开赵某。一年后,吴某返回家乡,向法院申请撤销她和赵某的婚姻。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吴某恢复人身自由已经超过一年,吴某与赵某缔结的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时限的问题分析。吴某因受赵某的胁迫和他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为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但吴某的情况比较特殊,结婚以后,吴某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时地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法律对此另有规定,只要吴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还是会受理并支持她的诉求。但是,吴某因为缺乏对可撤销婚姻请求期限的认知,一年后才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最终丧失了婚姻的撤销权。

因为婚姻对人的一生有着重大的影响,一桩错误的婚姻,可能会影响几个家庭的幸福。因此,在我们国家,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为了和他人结婚加以威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本身就是违法的,必须予以纠正,因此法律赋予了受胁迫的一方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身边的亲戚朋友正在承受着这类婚姻的束缚和痛苦,请告诉他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胁迫缔结的婚姻面前,我们不能妥协,要善于用证据证明胁迫现象的存在,而且要明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的床上睡大觉的人。

温馨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为了和他人结婚加以威胁的现象,如果婚姻当事人正承受着被胁迫婚姻的束缚和痛苦,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法律会予以受理。如果因为不懂法而忍受婚姻的痛苦就是人生的悲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