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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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运动月阶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自中共中央发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及补充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1953年2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1953年2月18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的重要文献》, 1953,第65~68页。以来,运动月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其目的是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一)重组机构、明确重点

市贯委会重整和扩大了机构,以便更好地进行层级领导和汇报汇总。在1953年2月27日召开的市贯委会党组第六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机构调整的方案和名单。梁柯平发言说,将原试点工作的约50位干部和新从区里抽调的16人分成五组,即在宣传组、接待组、城郊组、秘书组之外增设简报组。简报组的任务是“批处三种材料:(1)目前出的简报;(2)向专报的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及时反映情况或将材料摘要刊载;(3)典型经验出快报”。办公室主任张晓梅指出简报分两种,“一种给领导,一种给下面”《北京市南苑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草案),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南苑区委员会《南苑区委宣传部关于干部学习、教育的工作计划、总结、反映、通知》, 1953,北京市档案馆,36-1-240。

从后来的工作总结中可以看到,运动月中的简报工作只做了一种,即反映运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种会议、工作开展情况、对中央指示的理解情况、各类群众对运动的反响、印发材料的情况等;快报也放入简报工作中,主要功用是将好的经验及时推广给各分会,例如快报第三号:将海淀区分会关于干部配备、办公室干部学习和训练基层干部的情况汇报,作为好经验转发给各分会参考;另外还将上级的经验和指示迅速传达给地方,例如快报第十三号是将华北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情况通报的第十九号转发给下级,其内容是华北贯彻婚姻法委员会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总结出报告员如何做报告才能打动人的经验。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五三年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北京市档案馆,196-2-479。这些工作基本体现了设置简报组的初衷,但是简报组在工作中提出要成为总结经验的研究组织的更高要求,然而简报组的负责人通常都兼有其他工作,对于简报组研究情况、总结经验方面缺乏领导,导致总结经验的要求没有实现。不过,通过简报及时反映运动各个阶段的主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指导和帮助各组的具体工作的。《简报组工作总结》, 1953年5月9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

地方上,从3月中旬开始,从区级民政科、法院、妇联和工会女工科、群团等部门抽调干部充实区级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在办公室之下,按行政区划划分和按行业划分设立贯彻婚姻法小组,由区干部和派出所、村镇的主要干部,例如派出所所长、民政干事、村长、村支书、团支书、妇联主任等充实。各小组按分工又分成负责积累情况的秘书组、负责宣传工作的贯彻婚姻法宣传小组等。

下表以南苑区为例说明当时地方上的组织机构层级。

资料来源:该表根据《北京市南苑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草案),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南苑区委员会《南苑区委宣传部关于干部学习、教育的工作计划、总结、反映、通知》, 1953,北京市档案馆,36-1-240总结。

另外,1953年3月4日市贯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按照中共中央补充指示规定的宣传内容中央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新华月报》1953年,第3号。制定的运动月的重点宣传内容。基本要点如下:


宣传原则:坚持教育方针

宣传内容:

1.通过事实说明旧婚姻制度的害处与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号召男女老少团结起来,自觉地拥护婚姻法。

2.说明实行婚姻法并不是提倡离婚,对过去旧婚姻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家庭主要是劝他们和睦、改善夫妻婆媳关系(介绍改造旧家庭典型),只对极少数夫妻关系十分恶劣,经过调解仍无法继续维持者应予离婚,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当事人要求下到法院去处理,宣传组不得代替。

3.严格禁止杀害和伤害妇女,杀害和伤害妇女的应依法受到惩办,杀人者要偿命。(揭发杀害妇女受法律制裁事实)

4.号召干部和人民敬爱现役革命军人和退役残废军人,保护他们的婚姻和家庭,反对任何人加以破坏。《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 195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84-1-32。《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通过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 《北京日报》1953年3月18日,第1版。


在重组了领导机构和确定宣传重点之后,市贯委会根据中央所提出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目标,在运动月中,统一领导北京市各组织、各部门、各区域开展全面的宣传工作。

(二)多种方式、全面铺开

在干部和宣传员学习婚姻政策,发展和培训群众积极分子等宣传准备工作的同时,从市里到地方还创作、编印、翻印和购发了大量的婚姻法宣传材料,包括法律条文、中央指示、干部学习材料、宣传提纲、婚姻法通俗讲解和各种话剧、图解、连环画、招贴画等《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宣传工作的准备情况及训练干部的情况》, 1953年3月12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五三年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 1952年12月~1953年3月,第十一号,北京市档案馆,196-2-479。,北京市中苏友好协会也编选了介绍苏联婚姻家庭制度的文章。一切准备就绪,北京市开始对除回民聚居地区之外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其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执行”的规定,北京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没有在回民聚居区开展。在1953年3月4日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中,就明确“回民聚居地区,各区分会不进行宣传”。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党组《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总结向华北局妇委、市委的报告》, 1952年12月~1953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84-1-32。的工人、农民、市民进行普遍宣传。3月中旬,运动月正式开始。3月21日下午一点半举行了全市性的广播大会,动员群众积极参加运动月,会上各级干部做了介绍婚姻法的演讲,并且还有五个典型人物的发言。

22日在文化宫举行游园大会《文化宫明天举行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1日,第1版。,参加游园大会的群众人数相当多,游园的内容也很丰富,劳动剧场还演出了《赵小兰》,整个大广场座无虚席。《本市昨在劳动人民文化宫 举行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 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婚姻法的认识》,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3日,第1版。23日贯彻婚姻法美术展也在北海开幕,原计划本只持续到4月5日。《贯彻婚姻法美术展览会 明天在北海公园开幕》,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2日,第1版。《贯彻婚姻法美术展览会 受到广大群众热烈欢迎》,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4日,第1版。不过,由于非常受群众欢迎,最后该美术展延期到了4月11日。《贯彻婚姻法美术展览会 延期到十一日闭幕》, 《北京日报》1953年4月8日。同时,传媒机构也统合进来。《北京日报》在3月22日第4版上刊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2日,第4版。并开辟“婚姻法宣传材料”专栏,向群众进行婚姻法基本文件的介绍和基本方针、原则的宣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从2月25日到4月3日每晚7点到8点半(3月前为晚6点半到8点)(其间因斯大林逝世和捷克斯洛伐克领导人哥特瓦尔德逝世停播了几天)播出“贯彻婚姻法广播节目”。见《北京日报》1953年2月~4月第2版“广播节目”预告,并且在3月中下旬的《北京日报》上,还陆续刊登了一些领导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讲话。及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从3月15日到4月11日,每天下午1点到1点半(播出时间偶有变动)播出“贯彻婚姻法运动特别节目”。都增设贯彻婚姻法的特别节目。

图1

图为“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会场”“西单区沙果胡同的居民在收听婚姻法广播大会的实况广播”,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2日,第1版。

开报告会是宣传婚姻法的主要手段,便于全面交代政策。当时中央及北京市都非常重视对报告员的培养,认为报告员训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宣传的效果,因此市贯委会各分会一般都认真做好这一工作。通常报告员要先试讲再讨论,最后确定报告员已经正确掌握婚姻法精神并有一定有效宣传准备和手段之后再向群众宣传。例如,前门区就在干部学习结束后从宣传组中选拔出报告员开始准备报告提纲,3月22日便召集积极分子进行试讲,然后让积极分子提意见,再根据意见修改提纲和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前门区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员试讲情况》, 《工作简报》第三号,北京市档案馆,39-1-305。北京城区是从24~27日左右开始向群众分街道、分单位作报告,到4月之前基本上各区分会在每个街道都作完一次报告。《前门、西单、东单等区重视训练报告员工作 宣传婚姻法受到群众欢迎》,《没有认真领导报告员进行学习和备课 东四区贯彻婚姻法报告工作收效较差》,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必须加强对报告员的训练和领导》, 《我是怎样向群众作贯彻婚姻法报告的?》,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8日,第1版;《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获初步效果 还需使运动进一步普及和深入》, 《北京日报》1953年3月19日,第1版。在以报告为主要形式的前半期的普遍宣传中,虽然使得民众更加关注婚姻和家庭,但是对婚姻法的认识仍不是很清楚,他们往往将一些与法律条文没有太大关系的涉及男女道德的私人问题也拿到政府面前,要求政府处理。例如南苑区人民政府1953年3月下旬的人民来信来访的事件中,婚姻问题陡然增多。以往每半月的来信来访中,婚姻纠纷一般只占5%左右,而3月下旬收到的37件中就有8件是关于婚姻问题的,但是其中有些要求政府处理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前门区人民政府1953年3月15日至31日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综合报告》,北京市前门区人民委员会第八、九区公所办公室《前门区政府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报告》, 1953年1月~3月,北京市档案馆,39-1-162。

图2

左图为“游园群众在看婚姻法图解”、右图为“园内设立了婚姻问题解答处,为群众解答婚姻问题”, 《本市昨在劳动人民文化宫 举行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 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婚姻法的认识》,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3日,第1版。

在普遍宣传之后,为了让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各区、各单位都利用一些真人真事来做典型报告,以便明确、具体、生动地介绍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澄清在普遍宣传时群众仍然没有正确掌握的政策原则,突出强调法律规定的家庭各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种深入宣传的方法中,作典型报告是反应最好、宣传最深入的一种方式,一般是作为明确政策之后的一种必要辅助手段,例如在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上,各种负责干部作了报告之后还有五个典型人物的发言,《本市昨举行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 全面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北京日报》1953年3月22日,第1版;北京邮局就在职工大会后,也分科、股、支局召开小型典型人物报告会,《北京邮局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展得好》, 《北京日报》1953年3月31日,第1版。只是它以较小的单位召开,所以宣传面相对有限。用典型人物报告的真人真事来帮助群众深刻了解婚姻法的好处和旧制度的坏处,其真切性便于感染和教育那些尚未改造但有改造可能的人,并且好的典型也为人们指出了处理自己婚姻问题、改善家庭关系的正确道路。

另外,社会各界还利用了其他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例如,由各派出所、宣传队或组织机构,出黑板报、贴漫画、播放幻灯、张贴标语,以及图片流动展览、讲故事在西四区的宣传中讲故事和图片流动展览是最受欢迎的宣传方式,《西四区贯彻婚姻法运动蓬勃开展 通过各种小型文艺活动广泛宣传》, 《北京日报》1953年4月4日,第2版。、举办讲座例如“本市青年会主办的新民主主义讲座第二三四讲,定明日(22日)晚七时举行,请全国民主联合会常务委员、北京政法学院副教务长雷洁琼教授讲《积极参加贯彻婚姻法运动》”, 《北京日报》1953年3月21日,第1版。等。各单位则组织文艺晚会、放电影、让职工参加游园大会等。并且动员群众自己创造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作品,当时群众根据自己身边的人和事排演出了许多话剧、曲艺等,并在街道或者单位文艺晚会上演出。文艺作品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因此,通过文艺来宣传能吸引更多的群众,更容易加深群众对婚姻法的印象和了解。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宣传工作计划》, 1953年1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

4月中旬深入宣传的效果应该是明显的。例如前面提到的南苑区3月下旬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还有揭发男女道德私事的内容,到4月份关于婚姻问题的来信就主要是围绕虐待、弃养、奸污之类违法现象来检举了。《前门区人民政府1953年4月份上半月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综合报告》, 《前门区人民政府1953年4月下半月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综合报告》,北京市前门区人民委员会第八、九区公所办公室《前门区政府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报告》, 1953,北京市档案馆,39-1-162。可见,深入宣传不仅培养了民众自觉维护婚姻法的觉悟,而且还基本上使民众清楚地了解了婚姻法的内容并能较正确地运用到日常生活当中。

市贯委会各分会的运动月工作到4月10日左右相继结束,仅京西矿区要求延至4月15日左右。张晓梅致张副市长的信,1953年3月28日,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党组《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总结向华北局妇委、市委的报告》, 1952年12月~1953年,北京市档案馆,84-1-32。在总结时,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调查、分析工作开展的收效情况:(1)居民的数量及具体情况;(2)婚姻的各种类型和变化;(3)运动时存在的婚姻问题;(4)家庭的各种类型和变化;(5)干部和群众对运动的认识;(6)新气象、新作风的具体情况。《城区试点工作会议总结报告提纲》,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1952年12月~195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另外,群众觉悟是否提高也是一个考查项目,要求宣传之后群众自己能调解小的纠纷,而不需要经过派出所处理,更不需要上诉到法院,因此婚姻案件是否减少,法院工作是否占主动,也成为检查婚姻法宣传贯彻情况的一项指标。《市府在城郊的重调检查报告》, 1953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政务院“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 “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内务部“继续贯彻婚姻法”“检查过去及通过各级人代会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市府的检查报告》, 1951年9月26日~1953年2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2-5-16。最后,在各种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其宣传是否有效的主要界定标准大多是看婚姻是自主还是包办,《北京市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工作总结》, 1953年3月20日,就将当时群众的婚姻情况分成三种来对宣传效果进行分析,一种是包办婚,一种是自主婚,还有一种是半自主婚,在婚姻法试点工作结束时各试点已经由包办婚占大半到自主半自主婚占大半了。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1952年12月~195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相关婚姻案件是否减少,例如前门区政府在总结婚姻法实施情况的时候就特别指出虐待案件的减少,表明了婚姻法宣传工作的成功展开,前门区“法院今年一月至三月份受理的虐待案件有十三件,而四至六月则降低到一件”。《前门区政府195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北京市前门区人民委员会第八、九区公所办公室《前门区政府1953年度、季度、月份工作计划、报告、周报》, 1953年1月~1954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39-1-157。家庭关系有否改善在运动月之后的多次检查婚姻法贯彻情况时,也往往考察家庭关系是否和睦的问题,例如《调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第二次报告》, 1954年11月16日,当时所调查的各个单位婚姻关系在一般以上的已经超过半数,基本上都可以做到家庭和睦,家务劳动互帮互助,团结和睦共同参加劳动生产。北京市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情况意见的报告及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报告》, 1954,北京市档案馆,14-2-35。等。

《北京日报》1953年4月15日头版上刊载《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宣传活动即结束 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宣传活动即结束 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北京日报》1953年4月15日。, 27日《本市厂矿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本市厂矿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 《北京日报》1953年4月27日。一文发表。至此,贯彻婚姻法进入经常化阶段,即将重点从集中宣传转移到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