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语境中“苗”与“苗疆”的概念
一、清代语境中“苗”的概念
有清一代,包括苗族在内的众多西南少数民族为反抗统治者的暴政,多次发动起义,“苗”的概念也因此频繁出现在清代的各类典籍和方志之中。从文献记录来看,在清代语境中,“苗”并非单纯指我们目前所说的作为55个少数民族之一的苗族,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还有“生苗”和“熟苗”之分。
1.清代语境中广义的“苗”
清代官方对“苗”的概念的使用,通常将其作广义的理解,即西南少数民族的通称。清代的文献中往往将生活在中国西南的三十多个民族都通称为“苗”。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原地区普遍缺乏对西南少数民族的了解,对其民族的族群划分非常模糊。在他们的印象中,西南少数民族部族繁杂,犬牙交错,难以区分,因此用一个较大的民族名称加以笼统概括。如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云贵总督鄂尔泰遵旨议奏:“苗之族类甚繁,凡黔、粤、四川边界,所在皆有。”《永宪录》记载张广泗征苗有功时称:“凡苗民种类不一,有山苗、洞苗不等。”第二,中央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普遍存在歧视心理,不屑作较细的民族划分。从国防安全的角度来说,西南少数民族的战略地位远没有蒙古族和藏族这样人口较多的统一民族重要,因此对他们来说,将生活在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通称为“苗”,简便易记,约定俗成,无须在此方面花费太多精力。
苗族分布最广泛的地区是贵州省,因此关于“苗”的记载在清代贵州的文献中较为集中。在清代各个时期编纂的《贵州通志》中,都将“苗”作为西南少数民族的统称。康熙《贵州通志》将“苗”的范围界定为分布在贵州境内的古代遗存下来的西南夷诸族:“自有虞氏征三苗殷高宗伐鬼方,汉武定西南彝以为牂牁,均溪峒箐篁之中,曰僚、曰伶、曰伒、曰僮、曰瑶不一,其种其在黔曰苗。”该书又进一步指出,彝族、布依族、仡佬族、仫佬族、壮族、苗族、土家族、白族、侗族等生活在贵州境内的西南诸民族都通称为“苗蛮”:“贵州十一郡,无非苗蛮部落,自古有谢氏、招氏、龙氏、杨氏等为之首领,皆西南僰也,今则莫大于卢鹿,莫悍于仲家,莫恶于生苗,其他种类至多,有辖于土司者,亦有散处于州县者”,“其类固殊,俗尚亦异,性亦因以别,约而计之,有罗罗,有仲家,有仡佬,有木老,有龙家,有宋家,有蔡家,有八番,有土人,有羊黄,有蛮人、杨保、僰人、洞人,而通谓之苗蛮”。而其中“苗”又分为二十多个以“苗”为名称的支系:“苗之中又有花苗、青苗、东苗、西苗、牯羊苗、白苗、谷兰苗、九股苗、黑苗、短裙苗、紫姜苗、平伐九名九姓苗,夭苗、生苗、红苗、阳洞罗汉苗之不一,固未易更仆也。”乾隆初年编纂的《贵州志稿》也采取了类似的划分办法,将三十多个西南少数民族统称为“苗”,而其中以“苗”命名的有二十余种,为其支系:“我朝德威所及,群苗向化,穷乡僻壤尽隶版图,其种类风俗班班可考,按其种类则有倮罗、仲家、仡佬、佯黄、僰人、洞人、蛮人、八番、杨保、龙、宋、蔡家并诸苗三十余种,其中以苗名者又凡二十余种。类在新贵者曰花苗,在广顺者曰克孟牯羊,在镇宁州者曰青苗,诸苗之中惟兹四种类多。”
在清代贵州的分县地方志及地方官员的奏疏中,也普遍采用这种广义的“苗”的概念,但范围根据各县境内生活的民族的种类有所变化。如顺治十五年(1658),贵州巡抚赵廷臣疏言:“贵州古称鬼方,自城市外,四顾皆苗。其贵阳以东,苗为多,而铜苗、九股为悍;其次为革老,曰羊黄,曰八番子,曰土人,曰侗人,曰蛮人,曰冉家蛮,皆黔东苗属也。自贵阳以西,倮罗为多,而黑倮为悍;其次曰仲家,曰米家,曰蔡家,曰龙家,曰白倮,皆黔西苗属也。”康熙《定番州志》载:“苗有四种,一白苗,一青苗,一花苗,一木老仲家。”乾隆《平远州志》载:“苗非一类,若罗鬼、若仡佬、若白苗、黑苗、花苗、若蔡家子,龙家子,仲家子,仡佬种有五,罗鬼亦分黑白倮倮二种,安氏黑倮倮也,其白者下安氏一等,如今头目阿五是独,仲家子中颇有知文墨者,其最桀骜不驯则惟罗鬼,诸苗莫不畏惮尊奉之。”乾隆《南笼府志》载:“黔之苗种类不一,而隶于南笼者,普安州则有倮罗、仲家、侬人、僰人之类,普安县分治于州,苗类相同,安南县则止仲、倮二种,永丰州皆仲家也。在南笼亲辖之地,仲苗居十之八九,而倮苗十之一二焉。仲家为苗中最黠者。”咸丰《兴义府志》载:“黔苗种类甚多,兴郡全境仅有七种:曰仲家苗,曰侬家苗,曰花苗,曰白倮罗,曰黑倮罗,曰僰人,曰老巴子,皆耕田纳赋,悉熟苗也。”
晚清出现了一些对本朝社会事务及通用概念进行总结的著作,如魏源的《圣武记》和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等。其中关于“苗”的概念,都是在前人基础上作广义上的理解。魏源在《圣武记》中以史论的方式提出了“苗”“蛮”的划分。他认为,苗、蛮都是南方多个民族的统称,划分他们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有统一的君长管辖,因此得出了“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的结论。按照这一划分标准,他将广西的壮族,海南的黎族,贵州、湖南的瑶族,四川的白族、彝族,云南的彝族、佤族等都划归为“苗”:“有观于西南夷者曰:‘曷谓苗?曷谓蛮?’魏源曰: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若粤之僮、之黎,黔楚之瑶,四川之僰、之生番,云南之倮、之野人,皆无君长,不相统属,其苗乎。”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中则将苗、黎作为两个不可分的民族进行一体化介绍,认为他们是中国内地最古老的原住民,地理范围横跨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广东、广西六省区,民族范围囊括苗族、彝族、瑶族、白族、仡佬族、水族、壮族、侗族等南方较大的民族:“苗族、黎族在湘、蜀、黔、滇、两粤之间,曰蛮人、曰夷人、曰瑶,曰僰人,曰仡佬,曰倮倮,曰倮罗,曰倮罗夷,曰俅夷,曰仡僮,曰佯僮,曰佯僙,曰僚,曰峒人,曰革姥,名称不一,皆三古苗、九黎之遗裔也。泰西人种学家以其所居在山谷溪洞,故目之为高地族,而实我国内地最古之土著。”
2.清代语境中狭义的“苗”
清代文献中还出现了狭义上的“苗”,但主要是在地理意义和军事意义上使用的。如雍正七年(1729年)上谕:“苗蛮介在黔粤之间,自古未通声教。”这一说法缩小了“苗”的分布范围,主要是针对当时征服苗疆的军事行动而言。《圣武记》“乾隆湖贵征苗记”一节中将苗的范围缩小为湖南和贵州之间的山区:“苗介湖南、贵州万山之中,环以凤凰、永绥、松桃、保靖、乾州各城。”这一划分,既不符合苗族的分布状况,也与该书前面对“苗”所作的广义解释相矛盾,很显然,这是专门针对“乾隆湖贵征苗”这一军事行为而言的,是在特殊语境下使用的专有名词。与广义的“苗”的概念不同,上述两种说法都是以地理为坐标而非以“苗”所包括的族类为界定的。在清代的文献中,以广义使用“苗”的概念的居多,而狭义的较少。
3.清代语境中的“生苗”与“熟苗”之分
在清政府对“苗”的诸多划分中,“生苗”和“熟苗”的划分最为重要。因为从政治与法律的角度来说,二者的地位与法律适用是截然不同的。“生苗”和“熟苗”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如乾隆《泸溪县志》载:“楚黔蜀万山之交者,苗也。种类甚多,莫可纪。筸子哨外之苗曰筸苗,以其接壤筸子也。又曰红苗,以其衣带皆尚红也。又曰生苗以别于熟苗也。”“生苗”与“熟苗”的划分标准有三,但使用最广泛的则是第三种划分办法。
(1)“生苗”为苗之一种:《全黔苗倮种类风俗考》中称:“施秉有生苗,铜仁有红苗,黎平有阳洞罗汉苗,兴隆凯里司有九股苗,偏桥有黑苗之数种者。”按照这一记载,生苗与红苗、九股苗、黑苗等苗之部族名称并列,是贵州境内苗诸多支系中的一支,位于施秉县。檀萃在《说蛮》中也称:“生苗、红苗有吴、龙、石、麻、田五姓。”按照这一记载,生苗是与红苗并列的两个苗族支系。
(2)无土司管辖者为“生苗”,有土司管辖者为“熟苗”:土司制度是历代中央政府长期借以管辖和约束西南少数民族的重要制度。由于土司是少数民族纳入政权管理体系的象征,因此清代在继承了这一制度后,一些文献中将是否设立土司管辖作为判断“生苗”与“熟苗”的标准。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六月,湖南巡抚赵申乔题《有苗州县案件展限疏》曰:“其土司所属俱系熟苗,事件已难完结,而有苗州县地方多有生苗,凡承查拘审事件,必须有司筹划而行,非可草率。”《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七年议准:“无土官管辖之生苗为盗地方,各官照野贼苗蛮之例议处。(野贼苗蛮例载兵部事例)其有土官管辖之熟苗为盗,劫杀掳掠男女财物,该土司明知故纵者,革职。”王燕《苗蛮劫掳处分当因地制宜疏》曰:“嗣后除无土官管辖之野苗为盗仍照例议处外,其有土官管辖之熟苗为盗劫掳,地方文武请照汉民为盗之常例议处。”这种划分办法在乾隆时期的文献中比较多见。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土官管辖之熟苗为盗,该土官明知故纵者革职。乾隆年间张广泗编纂的《贵州通志》称:“苗中有土司者为熟苗,无管者为生苗。”乾隆《镇远府志》也称:“黑苗在镇远之清江、台拱、胜秉皆是。……中有土司者为熟苗,无管者为生苗。”清末的文献也有提及。如道光四年(1824年)奏定:“野贼苗蛮扰害地方,及无土官管辖之生苗为盗,如有攻陷城寨烧毁仓库者,兼管兼辖各官俱革职。”
(3)未向朝廷输诚归化者为“生苗”,反之,则为“熟苗”。经过前期的军事征服和中期的政权渗透,清帝国逐步将贵州、广西、云南等“苗”的主要聚居区纳入版图,而获得对“苗”统治权的象征之一即“苗”是否向朝廷“输诚归化”,因此,凡投诚输贡,愿意向朝廷纳粮当差的,已获得了“王化”的沐浴和洗礼,被纳入统治体系,编甲入籍,转变为“熟苗”。如雍正四年(1726年)四月甲申上谕大学士:“熟苗熟僮,即可编入齐民。”而那些处于深山穷谷,不愿向朝廷输粮当差甚至与朝廷对抗者,仍处于“王化”之外,因此被称为尚未驯服的“生苗”。如雍正五年十一月戊辰云贵总督鄂尔泰奏:“黔省边界生苗,不纳粮赋,不受管辖,随其自便,无所不为,由来已久。”这一带有歧视意味的划分,是清代对“生苗”最具普遍意义的称谓。雍正十三年十一月甲寅,上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同办理苗疆军务王大臣:“生苗虽自古未沾王化,然其地实在数省疆域之中……乃伊等野性难驯,就抚未几,旋即反侧,近复勾结熟苗,恣行抄劫,甚至蹂躏内地,残害民生。种种凶恶,实属法所难宥。”鄂尔泰《抚剿生苗情形疏》称:“如上游之贵阳、安顺、南笼诸属并直抵粤界之生苗、侬仲,皆已陆续向化纳赋输诚,惟下游之黎平镇远都匀、凯里等处生苗盘踞于黔楚粤三省接壤之间,阻隔道途,难通声教。”乾隆《镇远府志》称:“按同一黑苗也,所居附近各土司地方纳粮当差,能醒汉语者,谓之熟苗。在大小两江以外不纳粮当差不醒汉语者谓之生苗。”乾隆《开泰县志》记载:“近府县为熟苗,输租服役,稍与汉人同。不与是籍者,为生苗。”同书载刘歆《边防议》:“按渠阳沿境诸夷,种落大概有三:曰生苗,曰熟苗,曰峝蛮。生苗者,自古不顺王化,熟苗者,则或梗或附,向背无常,此皆有苗遗种之滋蔓者也。”
在上述第三种划分办法中,熟苗已归王化,而生苗难以驯服,为此清政府甚至专门修筑南方长城以隔离二者。《清稗类钞》详细记载了清代军政机构强行在湘西境内修筑边墙隔离生苗与熟苗的情形:“湖南苗族有生熟之分,其苗疆边墙旧址,自亭子关起,东北绕浪中江至盛华哨,过长坪,转北,过牛岩芦塘,至高楼哨得胜营,再北至木林湾溪,绕乾州城镇溪所,又西北至良章营喜鹊营止。其居边墙以外者为生苗,在边墙之内,与汉族杂居,或佃耕汉族之地,供赋当差,与内地人民无异者,则为熟苗。”直至清末,“生苗”与“熟苗”的划分作为官方用语一直未曾更改。
二、清代语境中“苗疆”的概念
清代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帝国,在其境内生活着众多的少数民族,为此,清政府划分出蒙古、回疆、西藏等在法律上有独立地位的民族区域,“苗疆”也成为一个有着特殊地位的民族区域概念。但这一概念的广泛使用,是在清政府彻底征服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后才开始的。清初尚未开辟苗疆“新疆”时使用不多。顺治、康熙两朝的官方档案中虽有关于西南地区的记述,但“苗疆”一词使用较少,直至雍正、乾隆时期的官方档案中,尤其是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开始大量出现“苗疆”一词,其范围主要包括贵州、云南、广西、四川、湖南等五省区及湖北、广东的部分地区。“苗疆”也成为一个和蒙古、回疆、西藏等具有同等独立地位的民族区域。
在雍正时期,皇帝常常将贵州、云南、四川、广西、湖南等苗疆各省区作为一体发放上谕,许多命令同时在苗疆四五个省份实施执行。如雍正四年(1726年),上谕云、贵、川、广、湖南各省督抚:“惟边省苗疆,间有督抚自行归结之案,地方官因无限期,遂生怠玩,以致案件稽迟,民人受其拖累。”雍正五年二月初三日,谕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督、抚、提、镇等:“朕闻滇、黔、蜀、粤四省接壤之区,瑶、倮杂处,不时统众越境仇杀,搅害邻封……四省督、抚、提、镇,宜各委贤员于四省接壤之地勘明界址,凡瑶、倮贩棍往来要路,设立营、汛,派拨游、守等官带领弁兵驻防稽查,倘有越境仇杀劫掠之事,即行擒解,不使漏网。”雍正五年十二月己亥上谕兵部:“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著该督抚提镇等,严切晓谕,不妨至再至三。且须时时留心访察,稍觉其人不宜苗疆之任,即时调换。”雍正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吏部等衙门议覆:“云、贵、川、广等省苗疆地方,请照台湾例,令文武官弁互相稽查。”
乾隆时期中央政府也秉承这一做法,发往苗疆的上谕往往是向贵州、云南、四川、广西、湖南五省联合通告的。早在继位之初,乾隆皇帝即下旨,“经理苗疆,原为宁谧地方起见……又因地方辽阔,苗众甚多,恐哈元生(贵州巡抚)一人料理未能周到,复令湖广提督董芳为副将军,先后遣发滇、楚、两粤官兵前往会勦”,确立了苗疆各省区相互协助的原则。乾隆元年(1736年)五月癸丑谕总理事务大臣曰:“其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五省提、镇,着于苗疆事竣之后,陆续进京陛见。”乾隆六年四月戊戌上谕军机大臣等:“贵州、广西、湖南三省,一事甫定,一事又起……看来苗疆之事,未得善策。”乾隆七年,上谕军机大臣等:“从来苗地匪类,诡名甚多……着传谕广西、贵州、湖南、云南等省之督抚提镇,嗣后于始初拿获苗犯之时,将一人几名,详细讯问,开写明白。”乾隆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丙辰兵部奏:“请嗣后除云南、贵州、四川、广西、陕西、甘肃、湖广等省险要苗疆营汛,仍准通融办理外,内地各省概不准援此例。”乾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彰宝奏准《苗疆命盗等案停止展限办理》一折:“经臣部行文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甘肃等省,并山西归化、福建台湾、广东琼州等边远地方,可否照贵州一例办理之处,令各督、抚详议。兹据各督、抚回奏:‘苗、瑶、夷、僮久知仰法,承审案件未便仍旧展限。且内地定例,解审人犯愿准扣除程限;今苗疆既照内地不准展限,请一体扣除。'”
清中叶以后,“苗疆”的概念仍为官方所沿用,范围也无太大变化。如嘉庆二十四年(1820年)十二月乙未上谕内阁:“苗疆、海疆、烟瘴各缺,设立专员,以资弹压……云南、贵州、四川、湖广、广东、广西各边缺,如有似此不赴本任者,俱著该督抚严行查察,不许私离职守,以杜趋避而重边防。”但随着清代政治的逐渐衰败,中央对苗疆的控制力大大下降,而西南少数民族的起义也此起彼伏,因此嘉庆之后有关苗疆事务的官方文书,多是针对某一具体地区的,而很少再如雍正、乾隆时期那样对苗疆五省区共同发放上谕。如嘉庆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谕:“据称广西泗城府所属,向有刁徒汉奸……惟在该督抚等随时查察,有犯必惩,方可肃吏治而靖苗疆。”道光六年(1826年)十一月壬寅上谕军机大臣:“湖南苗疆戡定以来,惟傅鼐前在辰、沅、永、靖道任时,办理屯防、训练、储备、教养一切事宜,俱称妥善,苗情极为安帖。”此外,随着大批内地民人涌入苗疆及清律、保甲制度在这一地区的普及,苗疆的少数民族密集程度大大降低,已失去了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民族区域的意义。因此,“苗疆”一词在清末的使用也大不如以前那样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