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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拉美国家的司法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中国宪法虽未对“司法”的概念做出明文界定,但十几年来,中国人民也已经逐渐对“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等类似的法谚耳熟能详。在国家层面,执行司法权的机关称为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构,如总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检察院等。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理论上三种权力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与平衡。即使如此,这三种权力中,司法权力仍然被认为是危险最小的分支(least dangerous branch)。因为法院不具备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能动性——它既不能制定影响权利和义务分配的法律,又不能主动实施国家的政策,也不能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当事人拖到法庭上来,因而一般没有能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相反,法院只能通过司法过程纠正违法或违宪的立法和行政行为,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事实证明,司法保障不仅对公民的个人利益非常重要,而且还会对人们的行为动机产生普遍影响,从而最终决定社会的繁荣程度。拉美国家独立后也仿照西方模式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本章将对拉美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传统,以及执行司法权的司法机构进行研究,为以后的司法改革研究展开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