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当人没有了远见,便会走向麻木与毁灭。银行家们已经从人类文明的神殿上跌落,我们需要用古老的真理来重建这座神殿,这就需要我们把社会价值看得比金钱利益更高贵。
——富兰克林·罗斯福
金融并不只是富人的游戏,也是穷人生存和发展之必需。金融并不只是意味着对利益的追逐,还应具备对社会公平的观照。理想的金融体系,应当既能够从经济功能的层面实现资金效用的最大化,也能够从社会功能的角度促进财富公平分配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经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将金融效率奉为圭臬的传统理念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金融体系的公平运行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待,以金融市场公平进入、金融交易公平进行和金融福利公平分享为基本内容的金融公平理念应运而生,金融公平开始成为与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并列的价值目标。然而,金融公平的实现并非仅凭市场机制自发调整即可完成,亦不能只寄望于金融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制。因此在这个层面上,从法律制度运行的逻辑来探讨金融公平的实现路径显得尤为必要。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体系也逐步健全壮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金融市场规模快速增长,金融业态不断完善和创新,市场融资余额屡创新高,金融体系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地位日益强化。然而,我国金融体系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均衡的问题,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市场活动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诸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欺诈盛行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严重制约着金融体系的公平运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就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而言,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导致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市场的自由进入,扭曲了资金价格的形成机制,导致了金融结构的失衡;金融机构和强势主体往往凭借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专业技能在金融市场上倾轧中小投资者以攫取巨额财富,欺诈和操纵等不公平的金融交易盛行,投资者保护在强劲的逐利动机下往往被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金融“富贵病”日益凸显,穷人、中小企业等弱势主体以及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往往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相应的主体和地区不能公平分享金融发展的成果。
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问题正日益受到重视,从金融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到金融市场运行实践,无不反映着政府和市场对于金融公平的共同追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开篇阐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思想是对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事业的总体指引,未来金融改革也将贯彻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等基本思想。在金融市场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通过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弱势市场主体倾斜配置都反映了金融政策对公平的期待与追求。同时,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稳定增长,截至201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19.4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23.2%,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4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的2945个减少到1570个,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覆盖面逐步扩大。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也不断地冲击着传统金融市场格局,以众筹融资、P2P、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也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公平程度。同时,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投资者保护问题更加重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力度。然而,这些着眼于改善金融市场公平性的实践,都是基于政策引导和市场自发完成的,在当前而言还亟须按照法治路径来实现常态化。因此如何从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法律角度实现金融公平,是当前中国金融法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本选题立足学科前沿,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也具有相当的实践价值。本选题的理论价值在于以下三点。①系统性地构建和完善金融公平理论体系,奠定了金融公平的理论基础。随着金融学界和法学界对于金融市场公平问题的关注持续升温,金融公平理念开始成为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金融公平相关理论的研究尚处在萌芽阶段。一方面理论界对金融公平的论证还不充分,金融公平理念的合理性依然存在着争议;另一方面金融公平的范畴和基本内容还没有获得充分完整的认识。本选题将金融公平理论作为研究的起点,从金融功能理论、金融伦理理论、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互动等角度充分挖掘金融公平的理论基础,论证金融公平作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法的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和应然性。同时,本选题对金融公平的三个维度进行全景式分析,廓清金融公平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从而实现金融公平理论的体系化构建。②针对性地剖析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内在机理,为探索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路径提供了理论准备。本选题通过对比市场、道德、政策和法律等四条路径,指出法律路径是实现金融公平的最优选择。同时,基于主体能力、金融结构、市场行为和法律制度等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关键要素,探讨金融公平的法律调整方法,超越了当前对于金融公平的探讨仅限于哲学、伦理学层面的瓶颈,尝试从多元化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探索实现金融公平的法律路径。本选题从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和法律调整的基本方法将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路径予以具体化,通过有效的理论指引和制度建议使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从抽象的、零散的、随机的制度完善变得有章可循。③综合性地将改善金融市场公平性的理论和实践提升到金融公平原则的层面,以金融法律基本原理的视角分析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金融法基础理论。本选题将宏观的金融结构、微观的金融市场活动统合到法律调整的框架下,将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具体问题都归于金融法制的体系化完善的视野之中,从金融的社会功能、金融福利、金融市场主体能力等新的角度来探讨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金融法基础理论的深化和创新,扩展了金融法体系的范畴和疆域。
本选题的实践价值在于以下三点。①有利于为我国金融法制变革提供科学化的指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增强金融法律制度对金融公平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一方面本选题的研究能够增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公平的认识,将金融公平理念贯穿到制度建设和市场实践之中,使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金融公平的原则,落实金融公平的要求,实现金融公平的目标;另一方面本选题的研究能够使金融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精准、有效地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活动进行调整,提高金融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和实效,从而实现我国金融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②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市场公平状况,提高金融市场公平性程度。本选题对于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路径研究,能够推动利用法治方法提升金融公平的实践,进一步完善金融结构,规范金融市场活动,促进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金融市场的公平运行,从而能够有力地保障普惠金融的发展,实现金融包容,同时对金融市场欺诈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③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本选题的研究能够在提高金融公平的基础上,通过金融社会功能的发挥以及金融发展对社会公平的推动作用,使金融市场通过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区域发展,推动环境保护,利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金融公平既非传统金融学经典中的原生理论,亦不属于任何社会科学门类中的固有概念,而是在长期以来的金融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以及金融体系运行的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断互动和回应过程中生成的全新理论话语。金融发展的社会公平效应的发现改变了传统思维中对金融的经济功能的过度迷恋,成为金融公平理论的起点,将金融体系的研究拓展到金融的公平诉求。以金融市场公平性为基石的普惠金融、金融伦理的研究与实践催生了金融公平理念的正式提出,从而激发了对金融公平实现路径的研究。
(一)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金融公平理论研究的起点
对金融公平的研究肇始于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互动。自金融发展理论产生伊始,人们大多把目光聚焦于金融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Beck和Levine等认为金融市场能够促进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而随着金融学界对金融社会功能的日益重视以及相关研究的推进,金融发展与不平等(Inequality)以及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的热点,其中最为集中地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Greenwood和Jovanovic率先揭示了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发展将会扩大收入差距,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收入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人开始进入金融市场,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直至收敛到平等水平,即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系服从“库兹涅茨效应”的倒U形的轨迹。Galor和Zeira认为完善的金融市场才是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收入差距缩小的前提。Clarke等用全球数据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还有学者更是运用99个国家从1960年到1999年的数据来分析金融发展与减轻贫困之间的关系,其实证研究结论显示,金融发展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通过微型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充足的金融服务供给,可以为这类人群提供赖以发展的资金流和其他金融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孟加拉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从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实践中探索了小额信贷对于穷人脱贫的积极效果,认为金融可以在实现盈利的同时发挥减贫和消除不平等的积极社会作用。亚洲开发银行(ADB)的研究也表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向贫困人口提供微型金融服务能推动全社会的进步。联合国也一直在关注和研究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对于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的作用,并且致力于推动普惠金融体系以消除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
(二)金融体系的公平诉求——金融公平理论的酝酿
当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效应得到充分认识,人们开始反思现有金融体系自身的公平秉性,从而在金融结构、金融伦理以及金融制度等层面寻求改造和完善金融体系,以保证金融市场发展能够真正推动社会公平。Hersh Shefrin和Meir Statman对伦理、公平、效率和金融市场进行了体系化的研究,他们认为对金融市场公平性的重视不一定会减损市场效率,公平既是经济伦理需求,又是维护市场效率的基础。金融伦理学家博特赖特认为,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有效性,但是只有当人们对市场的公平性具有信心时,市场才是真正有效的。金融伦理学的发展以及对金融伦理的重视,其目标就是纠正金融市场主体过度逐利的倾向,避免欺诈、操纵、信息不平等、谈判力量不平等以及无效定价。当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时,金融对于人权保护以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也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人们开始思考金融市场如何服务于创造更好的世界。美国金融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希勒(Robert J. Shiller)明确指出:“金融并非为了赚钱而赚钱,金融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其他的目标,即社会的目标……金融有足够的潜力为我们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世界。”王曙光围绕金融发展理论,专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原因和制度建设,对于农村金融、系统性负投资、金融伦理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强调了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公平性以及社会性。单玉华认为金融活动的公平性是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基本金融服务覆盖面小、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金融发展成果分享不均等问题都影响着金融活动的公平性。在现代金融建设中,关注金融活动的公平性,既是对金融活动的伦理关注的考量,也是金融活动自身完善的表现。
在这一阶段,法学界也开始研究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性。Emma Jordan从种族、性别的角度对经济公平进行了研究,公平获取金融服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论题。也有学者在后危机时代反思传统金融市场过度杠杆化、金融工具复杂化和风险转移投机等道德失灵中开始研究伊斯兰金融对于社会公平的保障。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Robert D. Cooter在研究法律如何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关注到了穷人因缺少抵押物而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而银行信贷等正规金融服务的缺失导致穷人难以摆脱贫困泥淖,他因此认为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促进正规金融和合作金融发展专门适用于穷人的小微金融,其中包括确认穷人基本财产权利以及在金融市场的应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等。长期担任美国金融智囊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Michael S. Barr则研究了包括住房贷款、个人破产、居民没有银行服务等问题,并提出了良好的金融监管能使市场更好,倡导通过三个途径帮助家庭获得财务稳定:提高个人金融能力、推广技术以提升所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取得、实行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在中国,程蓓认为要增进金融服务公平性,需要加强信贷公平、社区再投资以及政策性金融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组织体系,营造公平开放的信息环境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邢会强对金融富贵化趋势进行了批判,指出金融体系得了“富贵病”,存在嫌贫爱富的倾向,不能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邢的研究前瞻性地提出了问题,但既未分析金融公平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内涵,亦未就如何从法律角度实现和维护金融公平提出明确建议。周仲飞教授开始从法律的视角切入金融公平范畴中的金融包容问题,他指出未来金融法改革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实践均应充分考虑金融包容,并且以银行法的视角从监管目标、银行社会责任以及审慎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提高金融包容应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共同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同时可以通过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定化来强制实施,保障公众获得生命线性银行服务的法定权利;此外还应该从激励相容和成本效益监管原则出发,必须对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此提高我国的金融包容程度。于春敏则从金融服务公平获取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具有获得金融服务的平等权利,金融消费者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的缺失是导致金融排斥的直接原因。要实现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需要将金融机构均等化服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可获得水平,通过立法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冯辉则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企业的公平融资权,并且认为公平融资权的法律构造需要对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型金融进行结构性调整,以放松金融管制和消除金融垄断推动竞争性商业金融的发展,建立贷款申诉制度以畅通救济途径,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定位并确立差异化监管标准,放开合作金融的限制以实现市场化互助自给。尽管以上研究已经进入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核心领地,但并未站在金融市场全局和金融公平的整体概念的视角进行系统性的研究。马建霞以信贷服务为中心对普惠金融促进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通过相关制度构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通过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组织完成普惠金融的目标,同时积极倡导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其向社会企业发展。其研究一方面只是对作为金融公平原则个别方面进行的研究,并未涵盖金融公平的整体内容;另一方面虽然进行了制度设计,但并未分析出促进普惠金融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三)金融公平概念的形成与实现路径——金融公平理论的系统化
当金融体系公平诉求的研究开始成为金融学、金融伦理学以及金融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金融公平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Larry Kirsch和Robert N. Mayer记录了Dodd-Frank法案出台以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设立的过程,对消费者联盟、公民权利、公平信贷等话题进行了讨论,并且首次在英文文献中明确提出了金融公平(financial justice)的表述。在中国,金融公平的法学研究刚刚起步。丁灿、许立成、徐志坚等指出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每个主体的金融权利都是平等的,在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下形成有序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构成金融公平的本质在于构建和谐的金融秩序,原则在于保护个人正当的金融权益,目标在于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张书清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哲学的角度论证了金融公正理念的确立依据,认为金融公正理念包含的金融权利的平等优先原则、权利义务的实质对等原则和弱势主体的差别对待原则是金融公正理念的构成要素,在现代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正向建构功能的同时,需要以金融公正理念统筹协调现代金融及其制度的内在冲突,现代金融法亦需要以金融公正理念作为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但这些对金融公正的论述局限于从金融学、伦理学以及金融法理念的角度,并未提出明确的法律实现的制度路径以及金融法的完善。
当前在国内法学界对金融公平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者主要是冯果教授及其团队,冯果教授率先从法学视角分析了金融公平理念,提出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公平的内涵表现为各类市场主体均能参与金融活动并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均能公平地进行,金融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效益为社会各类主体公平享受,金融发展也应立足于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和提高社会福利,金融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将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列为金融法的三大价值目标,通过改革金融机构配置和金融工具安排,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来进一步改革金融法制。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之上,冯果和李安安认为通过改革和完善金融法制,能够推动金融公平和金融普惠,从而改善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况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而言,要塑造银行业有效竞争格局,建立起银行业反垄断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的双重规制模式;改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确立金融服务包容性的监管理念;减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度管制,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问责性;放松利率的法律管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改革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机制,克服资产定价不公允问题。田春雷则从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角度对金融公平进行了研究,提出要以建立包容性金融监管制度和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来实现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李安安将金融公平理念融入金融法制度构建和监管变革之中,提出了“民生金融法”和“包容性监管”等概念,提出融资权作为制度驱动机制,弱势领域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作为制度评判机制,权利倾斜性配置作为制度实现机制来实现民生金融法的构建,同时通过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和柔性监管将包容性监管理念融入监管制度之中,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实现金融公平的诉求。从法学视角研究金融公平内涵以及金融公平实现路径的理论体系正在形成。
(四)金融公平理论研究的不足与未来走向
以上研究成果的综述只是廓清了金融公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框架,但从这些研究中不难发现当前金融公平理论研究的缺陷和不足。我们研究金融公平问题,探讨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也正是要以这些理论研究的不足为基础,着力解决和弥补这些不足,以完善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理论体系。这既是金融公平理论研究的未来走向,也正是本书写作目标之所在。
首先,金融公平理论的研究以金融学视角和伦理学视角为主,法学视角的研究不足。从金融发展的社会公平效应的发现到金融体系的公平诉求,金融公平理论主要是在金融学的框架和伦理学的基础上得以推进的,尽管在后期法学学者开始跟进研究制度对策,但并未跳出原有研究范式的局限。对于金融公平,金融法学界不应漠然视之无所作为,而应当从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的角度,研究如何确保金融在发挥促进增长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调节收入分配、增进民众福利的社会功能。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欺诈行为的规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汗牛充栋,然而对于金融资源公平配置和金融福利公平分享的研究却明显不足,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现有研究呈现“跛足”的不均衡状态;另一方面,从法律构造来分析金融公平理念和原则的研究还未真正起步,法学界对金融公平的系统性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易言之,法学界需要更为关注金融公平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以更为宏大的视野和全面的角度对金融公平进行分析和探究。
其次,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的研究以分散的具体问题为主,理论提升不足。金融公平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贯穿在金融体系运行始终。而当前法学界研究金融公平问题,都是集中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惠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权、民间金融等等具体问题之上,尚未进行系统化的理论提升,对于金融公平的内涵,金融公平原则在金融法制中的地位和落实等宏观理论框架的建立尚未有实质性突破。尽管研究形而下的具体问题是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基础,但是从形而上的角度对金融公平法律实现进行理论提升,是将金融公平理论融入金融法理论体系的必要环节。正如胡适从研究问题、输入学理、整理国故到再造文明的论断,我们研究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亦需要从当前金融体系发展的具体问题入手,引入境外的理论和制度并结合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加以整理,最终还是要提升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最后,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研究以制度建议为主,机制原理的分析不足。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流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固有范式,尽管以问题为导向地来研究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但是在提出作为解决方案的制度建议时,现有的研究多为对于境外经验的简单复制,或者是基于我国金融法制漏洞的机械性弥补。这种研究模式片面地着眼于制度变革的表层意象,而忽视了法律运行的深层机理,对于法律制度如何调整金融市场主体行为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内在原理的分析不足,难以真正提出有效的制度完善方案。“壹引其纲,万目皆张”,只有对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厘清法律运行对金融体系的作用路径,才能系统、科学地提出我国金融法制的变革之道。研究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对金融法律运行机理的充分把握和有效利用的基础之上。
三 研究方法与结构框架
研究方法对于学术研究的进路和格局有着重要的影响,决定着研究的科学性和论证的周延程度。本书的选题广泛涉及法学、金融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的议题,加上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亦需要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伦理要求等视角进行解读和探讨,因此,本书的研究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具体研究方法包括以下方面。①价值分析法。本书的研究以拷问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的基本价值作为起点,提出并论证“金融公平”应当作为与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三足鼎立的基础性价值目标,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性状况以及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应有的公平秉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遵循对金融公平的基本追求来尝试构建符合公平价值目标的制度体系。本书通过采用价值分析法,尝试对传统金融学所认为的金融本来就应该是逐利的或者说效率至上的思维模式进行批判和纠正,使金融回归到符合经济伦理和社会正义的总体要求之下。②实证分析法。本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形而上的理论分析,而是根植于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当前的制度实践,通过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具体数据和现有的成文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揭示金融公平的程度和现实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前制度结构缺陷。实证分析的内容既包括了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客观描述、分析和判断,也包括了对于已经实然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检讨。③比较研究法。本书的研究将在全球视角下对各国实现和保障金融公平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金融公平问题上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对比各国在利用法律手段提升金融市场公平程度上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提出对中国金融公平建设的有益建议。④法经济学方法。作为当前法学研究中颇受关注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在本书的研究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本书在分析论证过程中,比较充分地采用了成本收益分析框架、激励理论、博弈论、外部性、福利经济学理论等经济学方法和理论来分析金融公平原则以及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对金融公平的实现效果。⑤法社会学方法。当前的金融法学研究主要体现为行为主义范式和法经济学范式,前者以金融市场主体为出发点,着眼于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法解释学分析和相关权利义务配置,后者主要研究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关系、金融法的经济结构、证券权利的产生与运作机理、金融秩序的演进以及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等问题。但无论是行为主义范式还是法经济学范式,均过度关注金融的经济性而忽视了金融的社会性,导致金融法缺乏应有的精神气质和人文情怀,并逐渐蜕变成为工具主义色彩极为浓厚的管制之法。在“金融社会化”和“社会金融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法的行为主义范式应当更多地转向结果主义范式,法经济学范式则应该更多地转向法社会学范式。本书的研究着眼于金融体系运行的社会福利,关注金融法律制度运行中的社会效果,并且探索了实现金融公平目标的制度完善途径。⑥法解释学方法。法解释学作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的核心。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证来设计、修正和运用规则,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最基本的任务。因而对于法解释学方法的运用,是本书作为法学研究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本书的研究始终紧密围绕法律制度本身,从制度生成逻辑到运行规律,从当前金融法制的缺陷到未来制度完善的方向,都始终没有背离法解释学的传统。
本书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绪论主要交代了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这一选题的研究背景、理论实践价值、现有研究进展等,结论则是对正文部分核心观点和未来研究方向的介绍。作为本书主体的正文部分由五个具体章节构成。第一章是对金融公平理念的提出和论证,基于金融功能、金融伦理、公平正义原理、金融经济学等理论从价值旨向、伦理基础和内在要求等三个方面证成了金融公平理念应当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从而奠定金融公平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阐述了金融公平的三重维度,对金融公平的内涵予以进一步的展开,从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三个阶段分别指出金融公平要求金融市场公平进入、金融交易公平进行、金融福利公平分享,使金融公平的内容得以丰富和具体化。第三章分析了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路径选择和内在机理,通过比较市场实现、道德实现、政策实现和法律实现得出法律路径是实现金融公平的最优路径选择,并分析了金融公平法律实现需要把握主题能力、金融结构、市场行为和法律制度等四大关键要素,廓清了赋能、强制、激励、调控等法律调整方法,从而分析了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内在机理和基本规律。第四章将视野扩展到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全球实践,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以金融包容为主要任务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公平法制实践以及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要任务的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新兴加转轨时期金融公平的双重任务背景下,我国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制度尝试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则从现实任务回归到具体的因应之道,以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四大关键要素作为线索,糅合法律调整方法的一般规律,从法律制度体系的总体设计、主体能力的提升、金融结构的优化到市场行为的约束,对我国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路径提出设计方案和对策。
四 创新点与不足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求,也是理论进化的内在驱动。本书将创新作为研究过程中一以贯之的原则,在充分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实际的基础之上,力图选择新视角、采用新材料、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既避免陷入既有研究范式和内容的窠臼,流于人云亦云和原地踏步,又防止脱离现实需要盲目求新而使研究沦为无本之木。从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本书可能的创新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足新观点,首次系统性地论证了金融公平理念的理论基础及其基本范畴。在当前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的研究已经普遍关注普惠金融、金融机构社会责任、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金融公平的具体性问题的背景下,金融公平的理念与原则得以提炼出来,并成为金融学和金融法学所关注的新的理论增长点。然而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发展阶段而言,金融公平只是被作为一个抽象原则而尚未得以有效论证和充分展开。本书围绕金融公平这一全新观点,以较大的篇幅提炼和证成了金融公平原则,论证了金融公平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范畴,从而系统性地构建了金融公平的理论体系,并且以此为基础探讨了金融公平实现的法律路径,推动了金融法基础理论和制度实践的创新。
第二,尝试新视角和新方法,从法律制度运行机理的视角来研究金融公平的实现路径。从现有文献来看,实现金融公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学界所提出的一些宏观的政策性建议以及市场上基于道德伦理所发出的柔性约束,从法学视角来研究金融公平尚未形成规模。而且法学界的对策性研究主要局限于两种模式,要么是基于对现象和问题的分析直接给出制度建议;要么是基于对境外制度经验进行介绍和比较后提出借鉴方案。本书的研究则尝试穿透制度研究的表层镜像,超越“从问题到制度”和“从制度到制度”的固有范式,而是深入法律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和金融公平实现的关键要素,辅之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提炼和抽象出通过法律制度调整来维护和促进金融体系公平运行的一般规律,然后才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的制度建议。可以说,本书开创了从经典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来探索实现金融公平的先河。
第三,选取新材料,以全新的研究素材和全球化的视野作为研究的有力支撑。尽管作为抽象原则的金融公平尚未成为具有全球共识的概念,但作为其下位概念和具体内容的金融包容、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已经得到高度的关注,由此也催生了世界各国的积极践行和推动。本书在研究过程中,广泛搜集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印度、南非、巴西等国家的数据和文献,并将这些在国内尚未引入或难以获取的文献与我国前沿研究成果相结合,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全新且充分的理论研究素材。
第四,提出新理论,以全新的概念和范式丰富和拓展金融法基础理论并推动金融法制实践。本书超越了单纯从商法思维来关注以金融交易为核心的金融法治,而是根据经济法思维围绕金融结构、金融监管和社会福利等问题探讨金融法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联。本书将金融功能理论、福利经济学、金融伦理学与金融法学理论相结合,从金融的社会功能、金融福利、金融机构社会责任、能力方法等衍生出了金融福利法、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法律化、从法律赋能实现金融公平等全新命题,分析了法律制度对金融体系的作用机理,提炼出了通过赋能、强制、激励、调控等法律方法对主体能力、金融结构和市场行为等进行调整的基本框架和一般原理,从而为金融市场法制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引。
然而任何研究总是难言完备,选题的局限以及知识和能力储备的缺乏也导致了本书的研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第一,过于宏观抽象的选题造成了本书大开易而大阖难。金融公平作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涉及金融体系运行的方方面面,也全面地覆盖着金融法律制度的整体。因此在开篇对于金融公平理念和金融公平法律实现机理进行宏大叙事的论证之后,再将金融公平落实到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构建之上时难免挂一漏万,只能围绕着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关键要素来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方案的要点。
第二,缺少定量分析以及境外样本数量不足也影响了本书的科学性和普遍性。由于作者本人知识储备和结构的现实制约,本书更多地采用了定性分析的方法,极少的定量分析也非常粗糙和初级。同时由于篇幅限制,加上各国实践在差异性中还具有类型化特点,故本书只选取了几个典型样本而并未将诸如孟加拉国、乌拉圭、英国等在通过法律路径实现金融公平上的实践经验予以比较。这些限制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本书研究的不足。
以上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进一步研究中予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