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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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经营、使用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强化安全管理,国内外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操作失误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特种设备的运行,离不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他们的行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他们往往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从统计的检验案例和事故表明,因管理不善、人员无证上岗、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技能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而引起设备损坏或事故的占40%。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是各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接受检验义务的规定。

制定自行检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并制定相关的记录表格,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设备齓平顺,定期做好自行检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使用年限的一项重要手段。

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包括生产活动中的监督检验和使用中设备的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国家规定检验的强制性、监督性,因此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本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实现途径的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特种设备也在向高精度、高可靠性、高质量、智能化控制、数字化、集成化、大型化及多功能化方面发展。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做要求,可能对安全性有重大影响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是“总则”中第十条“鼓励先进技术”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可以及时将成熟的技术应用于实际应用中,另一方面可不断完善安全技术规范,不断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纳入安全技术规范中,持续保持安全技术规范技术领先和实用性,对于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释义】本条是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引导性条款。

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往往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因此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原则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由于大多数特种设备是在使用现场完成整台设备最后的安装、调试和功能试验等步骤,现场安装等同于整机出厂产品的安装车间,有效控制安装质量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必须通过实施市场准入予以控制。而改造、修理相当于制造的一种特定形式,改造、修理许可本身就是制造许可的一种特殊形态。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特点不同,企业从事相应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也应不同,所以在进行许可时,应分别制定条件,根据企业具备的不同条件来给予许可。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是为了保障设备安全而制定的,是必须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主动性能和被动性能。主动性能指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被动性能指因设备本身主动性能或人的不安全因素引发的,是由相关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决定的,这些要求都在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中制定。

生产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企业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责任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使用周期内一直存在。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停止相关产品的制造许可,并做好相关企业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安全性能有关功能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如气瓶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

型式试验是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需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

技术资料和文件是用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上述技术资料和文件有的是由设计企业编制,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获得设计文件,按设计文件进行制造。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禁止其设备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铭牌指产品投放市场后,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检验机构等提供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制造信息等的铭牌。为帮助或提醒操作者安全操作,应在操作位置设立一些安全操作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利于明确责任,也是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保养兼顾的方向转变。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指导及监督,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

对于改造,如原制造企业不再存在,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必须按电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

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修理工艺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便于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释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

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

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必须按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监督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主要内容有: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释义】本条确立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

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会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者是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应主动召回。

三、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义务规定,包括三方面的要求。

①二手设备除附有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外,还应当附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②二手设备按照规定,能效测试不符合要求的,也不能进行销售。

③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除功能的处理,也不能再进行返修、翻修进行销售,更不能伪造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所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要求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除保证出租的特种设备本身合法外,也应当保证其安全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包括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验检测,并且在定期检验的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用于出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规定。本法首先规定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使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资料和文件的保管,申报定期检验,进行修理工作,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教育和持证操作,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检修等。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的要求,包括安全要求、检验和许可规定,随附资料和文件要求,进出口检验的特殊要求。

我国从1982年开始,在中国境内实行了部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许可制度,并开展了部分进口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制度,即进入我国境内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告知要求。

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有销售对象的,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

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并且可以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库,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

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施工过程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登记标记置于显著位置,如电梯的登记标记可以置于轿厢内,可以提醒使用者,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

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地维护、修理、定期检验,部分特种设备还需要进行能效状况评估,这些都需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文件资料和使用过程中的历次改造、修理、自行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等过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是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而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须保证。

无论是专职或是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规定。

设置合理的安全距离是预防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或防止较小事故升级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安全距离的设置来源于使用经验或对较小的产品释放事故的计算。

特种设备如电梯与民用建筑、承压设备与工程建筑是离不开的。例如汽车加油站中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与之相关的建筑物、土建工程、附属的消防设施、电气、报警装置等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

比如住宅电梯,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其按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一些住宅电梯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物业公司或个人进行管理,这些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在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做好记录。

据统计分析,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失灵引起的事故占事故起数的16.2%,因此,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十分重要,必须切实做好,并做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锅炉一般为2年,压力容器为3~6年,电梯为1年。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应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中注明。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

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应予以阻挠。

特种设备运行的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有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

使用单位对设备的隐患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并且要安抚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释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做好日常检查并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同时,也对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的事项做出相关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应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目前锅炉水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水处理设备选型不合理,导致水处理能力不足;二是水处理作业人员数量及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不能满足要求;三是水质监督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水质不符合要求,锅炉结垢严重,降低锅炉效率,而且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本条明确规定锅炉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及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制造单位维保电梯的比例较高,应当鼓励制造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逐步形成以制造单位为主体、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补充的电梯维保体系。

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随意,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维护保养单位不但要与使用单位确定维护保养的协议,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认真实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

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是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二是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必要性技术帮助;三是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是将调查、了解情况做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后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进行了改造或修理,导致其在使用登记中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施工单位等,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非法生产的,超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的,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有明显故障或者责任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

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报废条件,达到条件必须予以判废。如气瓶规定15年报废。目前正在制定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标准,也规定了报废的条件。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等,使其不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工作。

充装单位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

充装单位还应履行以下具体义务:向气瓶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气瓶,并对气瓶安全全面负责;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培训;负责向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做好气瓶的管理工作。